1、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2、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
3、債權人能證明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如果沒有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後不追認,非舉債配偶方能證明不是用於共同生活,債權人無法證明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那就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來源 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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