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續期?或將明確續期期限和繳費標準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或将明确续期期限和缴费标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4月21日,針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分組審議。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期限等成為大家討論的焦點之一。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建議,第158條增加一款為第1款,“登記機關應當向宅基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屬證書應當將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建議明確續期費用標準等

草案第152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說,建議刪除草案第152條第1款和第2款中“行政法規”的表述,考慮到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繳費問題關係廣大群眾切身利益,也涉及國家財稅收支,影響廣泛深遠,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而不是行政法規。

“另外,目前現行法律和法規中還沒有相關規定。下一步在立法過程中要補上這個空白。我認為首先要有一個方案,然後再根據這個方案考慮在哪一部法律中進行規定。”王東明說,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第十個問題就是解決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的問題,明確要求要作出法律安排,後期在貫徹這個文件中,明確由國務院先拿出方案。

王東明建議推動有關方面儘快拿出方案,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手續辦理,續期費用的標準、繳納和減免辦法等,這樣以便於在立法中作出明確規定。有可能對這個問題作出規定的,一個是城市土地管理法,一個是房地產稅法。還可以深入研究,但是可能早一點有一個方案和立法進程適當銜接上比較有利,不然錯過了時機,這個問題又沒有得到解決,所以建議對這個問題能夠加快研究。

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乃依木·亞森說,第152條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建議對第1款中“自動續期”的續期時間予以明確,即明確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時間為原來批准使用的時間,明確新的時間界限。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廖曉軍建議,在審議民法典物權編的同時,研究一攬子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期限、續期費用支付標準、辦法、方式,以及繳納或者減免的具體規定。

應向宅基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草案第158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對此,沈躍躍說,建議第158條增加一款為第1款,“登記機關應當向宅基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屬證書應當將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沈躍躍給出的理由是,2016年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中規定,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註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

建議將此制度性規定上升為法律,明確宅基地使用權屬證書上將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為包括婦女在內的家庭成員主張合法權益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

針對宅基地使用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說,建議也像承包地一樣,明確它的使用權期,現在的規定是不明確的。如果法律留下了模糊的空間,就不利於農村居民把宅基地當成可以實現收益的一項財產。承包地可以流轉,宅基地也應該可以流轉,宅基地上的住宅也應當可以自主流轉如出售或出租。

鄭功成認為,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期的好處,一是實際上明確了它的性質就是土地集體所有;二是為居民提供清晰且穩定的預期,比如50年、70年自動延期,讓老百姓心中有數;三是當前大量因人口流出導致的廢棄宅基地還可以充分利用;四是帶動市民下鄉,城市資本流向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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