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回应“视觉中国”事件,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属于……

针对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视觉中国”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回应了。

他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2019年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在安徽高院滨湖办公区三楼大法庭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回应了“黑洞照片”等问题。

最高院回应“视觉中国”事件,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表示:

第一、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

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应予强调的是,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还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制度。我们也关注到日前已有相关行政部门对视觉中国进行了约谈,责令其全面作出整改。

第二、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

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第三、关于照片作品侵权判赔金额问题。

应该看到,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的困扰是人民群众普遍而强烈的呼声,著作权案件审判也不例外。

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显而易见,视觉中国目前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整改,声称“整改不到位不恢复网站服务”。

最高院回应“视觉中国”事件,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属于……
最高院回应“视觉中国”事件,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属于……

那么问题来了,“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到底属于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WPIO版权法与邻接权法术语汇编》国际通行意义上的合作作品的定义是: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构成单一形态的作品。

黑洞照片有全球200多位科研人员参与,其中有十余名中国人员。直接长时间曝光拍摄了10天,冲洗花了两年。

这张照片是多人合作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产出的成果,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倾向于认为黑洞照片是合作作品,即参与拍摄和分析的自然人或法人都享有该张照片的著作权。

但有不少法律人士考虑到著作权法中的“混同原则”,认为如果是的话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也有不少法律人士认为黑洞照片不适用“混同”原则来解释。

一位昵称是Three诗睿的法律人在网络上贴出了欧洲南方天文台ESO(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的回复:

最高院回应“视觉中国”事件,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属于……

翻译过来是:图像的版权归EHT(Event Horizon Telescope)合作公司所有,ESO是该合作公司的成员之一。与通过ESO网页发布的所有材料一样,该图像受版权声明中描述的版权条件约束。

说到这里,相信各位朋友已经明白“黑洞照片”的版权属于谁了。更多知识产权信息,请继续关注标星球,我们下期再见。

注:如有错误,恳请指正;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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