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主起訴“討債費” 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新幹法院網訊 借款人承諾另外支付追款開支,法院是否會支持呢?近日,新幹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了鄒某要求陳某支付追款開支的訴訟請求。

陳某從事土方工程承包、施工工作,鄒某與其有生意往來。2014年9月2日,陳某以做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鄒某借款200萬元,並承諾鄒某對其公司土石工程具有優先承包權,鄒某表示同意。當日,陳某按約向鄒某出具了借條,並承諾在9月10日之前歸還借款,鄒某將借款轉入了陳某指定的銀行賬戶。但此後陳某並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2016年8月12日,陳某向鄒某出具一份還款計劃,認可了之前的借款,並表示利息按年利率36%計算,且在2016年8月31日前會還清全部借款。另外,陳某還表示將支付鄒某兩年追款的花費開支30萬元。之後,陳某又未按計劃還款。鄒某多方追款未果後向法院起訴,在要求陳某償還借款本息的基礎上還要求其支付追討欠款開支3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公民擁有的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鄒某與陳某之間構成了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陳某借款未還的事實,有庭審陳述及陳某出具的借條、還款計劃等證據為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陳某依法應當對借款承擔償還之責。法院依法支持了鄒某要求陳某償還借款本金並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但對於鄒某主張的追款開支30萬元的訴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鄒某主張的追款開支屬於該條文規定的“其他費用”範疇,而其已按照年利率24%主張了借款利息,故不應再行重複進行計算。鄒某該項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新幹法院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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