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讓我種的地,為啥不給我確權?

村里让我种的地,为啥不给我确权?

村里让我种的地,为啥不给我确权?

近日,太谷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糾紛:家住太谷縣北付井村的村民孫某一紙訴狀將同村的白某告到法院,要求確認該村汽道南1.04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經過法庭調查,事實的真相逐漸浮出了水面。1999年11月,太谷縣人民政府向白某頒發了集體土地農業用地使用證,上面記載:土地使用者為白某;用地類型為農業用地;使用期限為30年;地名為汽道南;面積為1.04畝。

2002年,由於白某與相鄰土地經營人因種地發生糾紛,委託當時的村幹部尋找其他農戶耕種,孫某自此耕種該塊土地至今。原村會計胡某在土地臺賬及孫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證上進行了相應批註,孫某也負擔了該塊土地的農業稅,白某的土地使用證上也有塗改痕跡。

2018年,白某想收回這塊土地,向太谷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農裁委認為,本案白某並非轉讓承包經營權,通過村幹部讓孫某耕種視為以口頭形式訂立轉包合同,有效期應截止到二輪承包期滿,故裁決:白某擁有土地承包權並予登記確權,而孫某可以繼續耕種到二輪承包期滿。

孫某不服裁決,向太谷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享有位於汽道南1.04畝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理由是村幹部已經讓自己耕種了這麼多年,臺賬和土地證也都進行了相應的變更,而且這麼多年,白某從來沒有主張過自己的權力,地應該就是他家的了,怎麼還能再往回要呢?

審理過程中,太谷法院承辦法官多次向孫某釋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流轉需要訂立書面合同,而他與白某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故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沒有發生流轉,仲裁裁決已經允許他耕種到二輪承包期滿,但孫某堅持要求確認其享有承包經營權,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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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如此判決,且聽法官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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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兄弟注意啦!承包方(村民)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村委)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給村委會提個醒:發包方(村委)對承包方(村民)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包方(村民)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村委)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村委)不同意轉讓的,應當於七日內向承包方(村民)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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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就是農民的“命根子”

在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雖然標的不大,但關涉農民土地利益,要準確適用法律,理解相關的土地政策。

在一些農村地區,由於法律知識的欠缺,村民甚至很多村幹部對土地承包權的取得和流轉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行為不規範,如若發生糾紛,則很難維權,下面是為大家整理出的一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常識:

村里让我种的地,为啥不给我确权?

1、農用地可以出租,但不能改變土地用途,進行非農建設,如果要建設,首先要轉為建設用地,除鄉鎮企業、村民住宅、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外必須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

2、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發包給集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但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並經鄉政府批准;

3、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物權法定,必須與村集體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小紅本),這是確權的依據,而土地使用證是一種登記確認行為,不設定承包經營權;

4、農戶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如果是轉讓,要成立新的承包經營關係,需要經過村集體同意,其他合同向村集體備案即可,如果是轉包,承包關係不變;

5、承包經營權的收回只有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戶口村集體才能收回,如果是遷到小城鎮,承包經營權還是要保留;

6、婦女結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離婚後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

7、承包收益可以繼承,但承包經營權具有身份從屬性,不能繼承;

8、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仲裁時效為2年,對裁決不服可以起訴;

9、農用地被徵收,涉及土地補償費,包括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由村集體按照省政府規定的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10、因未實際取得承包經營權提起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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