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世界環境日” 龍海市法院採取“3+4”大合議庭模式公開審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關於保護環境的重要性,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提到:“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把不損害生態環境作為發展的底線。”然而,總有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經濟利益而罔顧生態環境,甚至走上違法犯罪之路,而他們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6.5“世界环境日” 龙海市法院采取“3+4”大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為提高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和法治意識,龍海市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排放電鍍水汙染環境刑事案,並通過微博直播整個案件庭審過程,以司法利劍捍衛了龍海藍天碧水生態環境。

6.5“世界环境日” 龙海市法院采取“3+4”大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6.5“世界环境日” 龙海市法院采取“3+4”大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據瞭解,該案是在今年4月《人民陪審員法》頒佈實施後,該法院首次採取“三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的七人大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並邀請了2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公安、環保部門人員旁聽案件庭審,增強生態環境審判工作的公開透明度。

6.5“世界环境日” 龙海市法院采取“3+4”大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21日間,被告人何某樂向他人租賃一塊場地,在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環保審批手續和未安裝汙水處理裝置的情況下,擅自開辦、經營電鍍加工廠,並聘請被告人陸某祥負責現場管理。平時,由被告人何某樂負責聯繫電鍍加工業務並電話進行指揮管理,由被告人陸某祥負責組織工人利用夜晚、凌晨等時間段,實施電鍍加工作業,並指揮工人對生產原料、加工成品進行裝卸搬運、計量稱重。該電鍍加工廠在從事電鍍作業過程中,將重金屬鋅、鉻含量嚴重超標的生產廢水直接外排至電鍍廠廠房外雨水溝,嚴重汙染環境,直至2017年9月21日被環保部門查獲。

經有關部門監測,該電鍍加工廠車間外排管口的廢水中含鋅260mg/L、總鉻9.80 mg/L,分別超出《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標準值172.3倍、8.8倍。案發後,何某樂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樂、陸某祥違反國家規定,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非法排放含鋅、鉻等重金屬類汙染類物,均超出《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標準值三倍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若干法律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等有毒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屬於“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被告人何某樂、陸某祥的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樂、陸某祥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鑑於案情情況,法庭將擇日作出宣判。

【法官提醒】:電鍍作為一種高汙染行業,從事該行業需要經相關部門審批,並嚴格按照規範進行作業。而被告人何某樂無證從事加工電鍍業務,作業過程中又採取有效的汙水處理措施,其行為害人害己。在電鍍過程中,部分金屬將變成汙染物存在於電鍍廢水中,形成對環境的金屬汙染。比如鉻會侵害皮膚、呼吸系統損害。經辦人查閱相關資料,現在汙水處理措施和自然環境對重金屬的降解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被告人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違法排放超標重金屬汙水,汙染了環境,不但會影響我們自身,還可能殃及我們的子孫後代。

該案中,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為了貪圖個人利益,不惜破壞環境,這樣的行為已觸碰到了法律的底線。良好的生態離不開法治的護佑。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打擊汙染環境違法犯罪僅僅是手段,保護生態環境才是目的。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一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三是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四是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該案恰恰屬於人民陪審員法所規定的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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