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對情侶非婚生子,沒想到新生兒患病,親生母親離家出走...

海安一名男童身患重疾,他的親生母親卻離家出走,表示無力承擔撫養責任。4月8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判決被告倪某每月給付生活費550元,並承擔教育費與醫療費的一半。

多年前,牛某與女友倪某一見鍾情,他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倪某便懷上了胎兒。2015年7月4日,倪某非婚生一子牛瀚(化名)。同年7月5日,牛瀚因嘔吐至當地醫院入院治療,同日轉通大附院治療。入院診斷為消化道穿孔、急性瀰漫性腹膜炎、頭顱血腫。同年7月6日,行穿孔修補、結腸漿肌層活檢術、末端迴腸造瘻術。

不久,倪某離家出走。其後,牛瀚一直隨父親牛某生活,並因先天性巨結腸由牛某帶著各處治療。命運多舛的牛瀚,看到別的小孩有媽媽抱著,也常常好奇地說要媽媽。每當這時候,牛某隻能嘆口氣、搖搖頭。

對於倪某離家出走的原因,牛某、倪某各執一詞。牛某陳述,發現非婚生子牛瀚患有先天性腸道堵塞後,倪某棄孩子不顧,離開家庭拒不履行母親應盡責任。孩子的疾病至今已花醫療費16萬元左右,目前仍在治療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倪某每月給付生活費600元,並承擔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

倪某則稱,其系因劉某家暴而被迫離家,並非棄子不顧,並稱其已在力所能及範圍內給付孩子生活費及衣物等。倪某表示目前沒有穩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無力承擔更多的責任。

庭審中,倪某稱目前月收入3000元左右。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有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父母同樣有撫養的義務。被告倪某有一定收入,考慮其實際情況,每月給付生活費550元,並承擔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為宜。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海安一對情侶非婚生子,沒想到新生兒患病,親生母親離家出走...


法官點評

同居期間生育的非婚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父母對非婚生子女應當承擔撫養教育義務。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靈魂,法律是道德的載體,通過立法程序,將社會中的道德理念制度化、規範化,賦予社會道德觀念以法律的強制力,是法律形成的一個重要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本案中,被告倪某生下孩子後,不論以何種理由離家出走,其拒絕對非婚生子盡責,既違反了道德義務,也違反了法律義務,法院判決其承擔責任符合公平、良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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