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对情侣非婚生子,没想到新生儿患病,亲生母亲离家出走...

海安一名男童身患重疾,他的亲生母亲却离家出走,表示无力承担抚养责任。4月8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判决被告倪某每月给付生活费550元,并承担教育费与医疗费的一半。

多年前,牛某与女友倪某一见钟情,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倪某便怀上了胎儿。2015年7月4日,倪某非婚生一子牛瀚(化名)。同年7月5日,牛瀚因呕吐至当地医院入院治疗,同日转通大附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头颅血肿。同年7月6日,行穿孔修补、结肠浆肌层活检术、末端回肠造瘘术。

不久,倪某离家出走。其后,牛瀚一直随父亲牛某生活,并因先天性巨结肠由牛某带着各处治疗。命运多舛的牛瀚,看到别的小孩有妈妈抱着,也常常好奇地说要妈妈。每当这时候,牛某只能叹口气、摇摇头。

对于倪某离家出走的原因,牛某、倪某各执一词。牛某陈述,发现非婚生子牛瀚患有先天性肠道堵塞后,倪某弃孩子不顾,离开家庭拒不履行母亲应尽责任。孩子的疾病至今已花医疗费16万元左右,目前仍在治疗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倪某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倪某则称,其系因刘某家暴而被迫离家,并非弃子不顾,并称其已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付孩子生活费及衣物等。倪某表示目前没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无力承担更多的责任。

庭审中,倪某称目前月收入3000元左右。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同样有抚养的义务。被告倪某有一定收入,考虑其实际情况,每月给付生活费55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为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海安一对情侣非婚生子,没想到新生儿患病,亲生母亲离家出走...


法官点评

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应当承担抚养教育义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道德的载体,通过立法程序,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道德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是法律形成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被告倪某生下孩子后,不论以何种理由离家出走,其拒绝对非婚生子尽责,既违反了道德义务,也违反了法律义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符合公平、良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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