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車門致行人受傷,保險公司能否對乘客責任免責?

乘客开车门致行人受伤,保险公司能否对乘客责任免责?

乘客開車門致電動車駕駛人摔倒受傷,保險公司主張按照事故責任僅需承擔車輛駕駛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法院應否支持?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對電動車駕駛人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日前,蘇州中院二審對該判決予以維持。

2017年3月6日,蔡某駕駛汽車在某路口停車,乘員喬某在開啟右後車門時與倪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倪某受傷,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為,蔡某駕駛機動車在路口停車時,佔用非機動車道,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通行,且乘員開啟車門時未盡到提醒義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喬某開啟車門時未觀察道路交通情況,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倪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倪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藥費2萬餘元。2017年12月6日,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倪某T3、L3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八級傷殘。蔡某駕駛的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由於賠償事宜產生爭議,2018年2月28日,倪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蔡某、喬某及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藥費等損失共計4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保險公司承保了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各方對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法院予以採信,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對蔡某、喬某的賠償承擔賠償責任,倪某的損害是蔡某與喬某的共同行為所致,構成共同侵權,保險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蔡某、喬某連帶賠償。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倪某損失408254.78元。後保險公司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蘇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前隨著機動車數量的快速增長,各種具有新型特點的交通事故也層出不窮,如何處理此類案件既對法官的裁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能相應加深法官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保險公司應否對乘客承擔責任部分承擔賠償責任?蔡某與喬某構成共同侵權,二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外彼此應視為一體,不分你我,即蔡某有對倪某的損失進行全部賠償的義務,所以,作為承保了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某保險公司是蔡某的代位賠償義務人,理應對倪某的全部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無權要求按照事故責任分割蔡某與喬某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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