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讀科創板首批152個問詢回覆,我們分析了4個問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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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3日,晶晨半導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煙臺睿創微納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交所審核問詢後,根據上交所要求出具了律師補充法律意見書、會計師回覆意見、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回覆意見,回答了上交所問詢的問題。

從上交所官網公佈的信息看,上交所在對三家公司的《審核問詢函》中共提出152項問題,這3家公司接到的問題數量分別是53個(晶晨)、41個(微芯)和58個(睿創),其中包括法律問題、財務問題、其他風險問題三大類,要求發行人律師、申報會計師和保薦機構回答並提出核查意見。

這152項問題共涉及六個方面,分別是:

一、發行人股權結構,董監高等基本情況

二、發行人核心技術

三、發行人業務

四、公司治理與獨立性

五、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

六、其他風險因素


同時,上交所就首輪問詢及回覆情況通過問答的形式指出,目前所披露的招股說明書質量參差不齊,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共性問題,與試點註冊制改革要求以及市場各方期待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為五個“不夠”:

一是對科技創新相關事項披露不夠充分。比如,未充分披露核心技術的來源、研發團隊情況、技術先進性程度、在國內外市場的地位及競爭優劣勢、技術的迭代性和可替代性、技術路線演進和發展趨勢、知識產權保護及管理、核心技術產業化應用及收入佔比等。

二是企業業務模式披露不夠清晰。企業從事什麼業務、提供什麼產品或服務、如何組織生產和銷售、如何獲取收入和盈利、相關技術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貢獻度等,是發行人需要向投資者講清楚的重要信息。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和技術風險揭示不夠到位。科創企業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風險高等特點,需要特別注重風險揭示的充分到位。

四是信息披露語言表述不夠友好。

五是文件格式和內容安排不夠規範。比如部分招股說明書未能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標準和依據。

根據上交所問詢函中的問題及企業和中介機構的回覆內容,我們著重挑了4個法律方面的問題分析:

一、關於對賭協議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以下簡稱《審核問答(二)》)第十條的規定:“PE、VC等機構在投資時約定估值調整機制(一般稱為對賭協議)情形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對賭協議,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對賭協議可以不清理: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發表專項核查意見。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對發行人可能存在的影響等,並進行風險提示。”

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原則上,發行人在申報前必須清理對賭協議,如果對賭協議同時滿足上述四方面的要求,可以不清理,但在招股說明書中必須披露如下內容:(一)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二)對賭協議對發行人可能存在的影響。

晶晨半導體在其《招股說明書》第116頁中披露:“公司在引進TCL王牌、創維投資、天安華登、FNOF、嘉興琺碼等5家投資人時,簽署的相關投資協議中存在優先清算權、反稀釋權、優先認購權、股權轉讓限制、優先購買權和共同出售權等投資人特殊權利安排。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籤署日,公司分別與TCL王牌、創維投資、天安華登、FNOF、嘉興琺碼簽署了終止上述特殊權利安排的補充協議。”

優先清算權、反稀釋權、優先認購權、股權轉讓限制、優先購買權和共同出售權等投資人特殊權利安排事實上涉及對賭協議,關於此,上交所在給晶晨半導體的《審核問詢函》中要求其補充披露各方簽署的優先清算權、反稀釋權、優先認購權、股權轉讓限制、優先購買權、共同出售權、違約責任等具體條款內容,說明該等協議是否約定估值調整機制,並要求其解釋上述條款是否侵害其他股東權益,能否滿足監管要求。

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在《問詢函回覆》第8-3-83至第8-3-86頁中詳細披露了特殊股東權利條款,並回復:“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投資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增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文件,發行人在引進上述投資人時所簽署的上述協議中未約定估值調整機制,不存在侵害其他股東權益的情形,發行人分別與相關股東簽署協議終止了上述特殊權利安排及股東特殊權利的附條件恢復的約定和安排。據此,發行人與上述股東在《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的股東特殊權利及其附條件恢復條款均已經終止,因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不存在侵害其他股東股東權益的情形,符合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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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股權代持

《審核問答(二)》規定:“實際控制人認定中涉及股權代持情況的,發行人、相關股東應說明存在代持的原因,並提供支持性證據。對於存在代持關係但不影響發行條件的,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披露,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出具明確的核查意見。如經查實,股東之間知曉代持關係的存在,且對代持關係沒有異議、代持的股東之間沒有糾紛和爭議,則應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持有人。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通常不應以股東間存在代持關係為由,認定公司控制權未發生變動。對於以表決權讓與協議、一致行動協議等方式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比照代持關係進行處理。”

根據該文件的規定,有關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中,如果該代持協議的認定影響發行條件,必須說明代持的原因並提供證據證明;不影響發行條件的,必須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披露,並要求中介機構出具核查意見。但上述說明原因或如實披露的行為並不免除名義股東返還股份給實際持有人的義務,且代持關係不影響公司實際控制權的認定。

睿創微納公司在其《招股說明書》第122頁披露:“2018年4月20日,鄭霞與鄭加強簽署《股權轉讓協議》,鄭霞將其所持有的睿創微納1000萬股股份轉讓給鄭加強。鄭霞所持之1000萬股股份系代鄭加強持有,因此通過此次股權轉讓解除代持關係後,鄭霞不再享有睿創微納任何權益,此次轉讓亦不涉及資金支付。以上均為家庭內部投資安排所導致的股權轉讓。”(鄭霞為顯名股東,鄭加強為隱名股東)

根據《審核問答(二)》的要求,由於睿創微納公司股權轉讓頻繁,可以看出這種變化有可能會影響發行條件,睿創微納公司必須說明代持的原因並提供證據證明,而且是否影響發行條件,還應當由中介機構核查認定。上交所據此在《審核問詢函》中要求睿創微納中介機構重點核查三部分內容:“(1)該等股權代持的背景情況,包括代持原因、代持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否通過代持規避相關法律法規等;(2)該等股權代持是否徹底清理,清理過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3)發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信託持股等情形,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馬宏與鄭加強、彭佑霞等是否存在其他協議安排,馬宏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

發行人律師在《審核問詢函回覆》第8-3-19頁至第8-3-22頁詳細介紹了代持股過程及原因,並認為:“發行人歷史沿革中的股權代持行為不存在通過代持規避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該等股權代持關係已清理完畢,代持關係清理方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理過程系代持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發行人當前的股權結構清晰,不存在股份代持、信託持股情況。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股東就所持股份所有權不存在其他協議安排。”

三、關於實際控制人與一致行動協議

《審核問答(二)》第五條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中指出:“實際控制人是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主體。在確定公司控制權歸屬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尊重企業的實際情況,以發行人自身的認定為主,由發行人股東予以確認。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通過對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以及發行人股東大會(股東出席會議情況、表決過程、審議結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會(重大決策的提議和表決過程等)、監事會及發行人經營管理的實際運作情況的核查對實際控制人認定發表明確意見。”

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標準是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實際控制權事實上的所有者才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即使個人持股比例或表決權比例不足以實際控制公司,但與其他股東簽訂一致行動協議後,亦可能認定其為實際控制人,顯然,這可以說是一種“特殊情況”了,上交所此次對此也予以了問詢。

微芯生物公司在其《招股說明書》第1-1-6、第1-1-69頁中披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XIANPING LU”,且其通過一致行動協議與另外六位合夥企業股東建立一致行動關係,經過一致行動協議安排後,七位股東持股比例達31.8633%(詳見《招股說明書》第1-1-69頁),可以認定其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上交所在《審核問詢函》中針對微芯生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資格提出兩點要求:“(1)結合海德睿達、海德睿遠和海德鑫成的合夥協議約定,說明XIANPING LU能夠對海德睿達、海德睿遠和海德鑫成進行控制的原因;(2)補充披露一致行動協議的主要內容與簽署日期,說明XIANPING LU在無任何權益份額的情況下能夠對海粵門、海德睿博和海德康成進行控制的原因;”(簽署企業均為合夥企業,是微芯生物的股東)。

發行人律師在《問詢函回覆》第8-1-4頁至第8-1-6頁中進行了詳細的說明,認為可以認定“XIANPING LU”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原因為:“XIANPING LU作為海德睿達、海德睿遠和海德鑫成的普通合夥人,而海德睿達、海德睿遠、海德鑫成僅持有發行人股權外,並無投資或參與經營其他經營性實體的情形。根據《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的約定,XIANPING LU為海德睿達、海德睿遠和海德鑫成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合夥事務的執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並對包括新合夥人的入夥、合夥人的退夥、以及對合夥企業主要資產微芯生物的股份處置等具有重大決定性影響。因此,XIANPING LU可以通過其普通合夥人之身份實際支配海德睿達、海德睿遠和海德鑫成的所有重大事項,對海德睿達、海德睿遠和海德鑫成構成控制。”

研讀科創板首批152個問詢回覆,我們分析了4個問題,發現..

四、關於突擊入股

《審核問答(二)》第二條對突擊入股的問題做了詳盡的信息披露要求與鎖定期規定:“對IPO前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主要考察申報前一年新增的股東,全面核查發行人新股東的基本情況、產生新股東的原因、股權轉讓或增資的價格及定價依據,有關股權變動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次發行中介機構負責人及其簽字人員是否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新股東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時,除滿足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準則的要求外,如新股東為法人,應披露其股權結構及實際控制人;如為自然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如為合夥企業,應披露合夥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普通合夥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資產負債表日後增資擴股引入新股東的,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

股份鎖定方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後鎖定3年;申報前6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新增股份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所持股份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根據該規定的內容,結合《招股說明書》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如存在突擊入股的情況,必須在其招股說明書中嚴格披露兩方面內容:“1.突擊入股股東及其所持股份的詳細情況;2.發行人對突擊入股股東鎖定期的安排”。晶晨半導體公司在其《招股說明書》第1-1-70頁披露:“2018年7月-12月,華域上海、光元有限、文洋有限、裕隆投資、York Angel、ChangAn投資、袁文建、尚頎增富、People Better、華胥產投等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成為發行人股東。”

結合《審核問答(二)》的要求,此種“特殊情況”必然受到重點關注。所以,上交所在給晶晨的《審核問詢函》“問題9”中向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提出三點要求,其中兩點與突擊入股有關:“(1)核查相關股東的基本情況、引入新股東的原因,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定價依據,有關股權轉讓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次發行中介機構負責人及其簽字人員是否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新股東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2)對照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要求,補充披露上述股東的鎖定期安排;其中,華域上海、尚頎增富、People Better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晶晨控股受讓的股份,按照《審核問答(二)》第2條的規定,比照控股股東所持股份進行鎖定。”

發行人律師在《審核問詢函回覆》第8-3-58至第8-3-69頁逐一回答了所涉十位股東的基本情況、入股原因、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定價依據、不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新股東具備法定股東資格、鎖定期安排,並說明了新股東入股價格存在差異的背景、原因。

可以看出,上述四項信息披露要求均已在《審核問答(二)》中做出詳細規定,但就目前情況而言,仍有部分發行人沒能按照要求在進行深層次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而這些恰恰是上交所關注的重點。

如何更好的深度結合已發佈的相關規定並做充分的披露,將會是以後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應該重視的問題,這可能關係到企業能否在科創板快速“通關”的關鍵

可以說,對此類問題的重視程度應該遠超以前,“問出一家真正的科創板企業”將會是一種常態,上交所在關於問詢的問答中也提到,如果發行人的首輪問詢回覆未能有針對性地回答本所問詢,或者本所發現新線索、新情況以及根據相關監管要求需要進一步審核問詢的,本所可在收到發行人首輪問詢回覆後

十個工作日內,繼續提出第二輪審核問詢。(首輪不合格將二輪問詢,且問詢條件更嚴格)第二輪問詢將更加聚焦,重點針對首輪問詢中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沒有說清楚、講明白的重要問題,通過刨根問底式問詢,要求發行人進一步披露信息。

這也說明,未來科創板的發展趨勢將會進一步的“以信息披露代替部門監管”,因為,註冊制或許才是科創板應該承載的更大的使命。其實,在不久前召開的高層會議上提出的“科創板要真正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註冊制”,傳遞的信息已經很明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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