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山西女工被用紅褲帶勒死 河南木匠5年後被認定凶手判死刑 "槍下留人"案檢方建議再審

27年前山西女工被用紅褲帶勒死   河南木匠5年後被認定兇手判死刑

張鴻

21年前,死囚張鴻在刑場上被中止槍決,槍下留人後“死而復生”的21年裡,張鴻日日喊冤,他始終不認罪,拒絕減刑,試圖擺脫殺人罪名。近日,張鴻的代理律師劉長收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該案的回覆函,稱山西省檢經過複查,已依法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山西女工遇害 5年後河南小夥被抓

1992年3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太鋼25宿舍裡一名陳姓女工遇害,她被人用一根紅褲帶勒死在自己的住所。5年後,1997年2月5日,河南湯陰縣白營鎮大張蓋村的張鴻被抓走,時年38歲的他當時正準備在家過年。兩天後,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下發拘留證,對張鴻執行拘留,送北城看守所關押,拘留原因為故意殺人。

1997年2月13日,《太原晚報》刊發題為《五名幹警上河南,大年初一擒逃犯》的文章,稱當年農曆正月初一凌晨1時30分,太原公安尖草坪派出所5名幹警將嫌疑人張鴻押解回太原。同年3月14日,公安北城分局下發逮捕證,對張鴻執行逮捕。很快,張鴻收到了來自太原市檢察院的起訴書,其中指控張鴻1988年在太原打工期間結識被害人陳某,並提出要與其結婚,遭到對方及家人反對。此後,張鴻又多次找到被害人陳某糾纏。1992年3月3日,張鴻竄至陳某住處,用紅褲帶將其勒死後逃離現場。

太原中院在1997年11月27日做出的一審判決中,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太原市檢察院指控基本一致,法院據此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張鴻死刑。

刑場上喊冤 槍決被緊急中止

2019年4月24日,張鴻的侄子張文昌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些年一直都是父親張河(張鴻的哥哥)幫叔叔張鴻找律師,一審開庭時,張河專程從河南老家趕到山西太原旁聽了庭審,這也是張鴻被抓後,兄弟二人第一次見面,“我爸、我姑父去了,張鴻當時就一直喊冤,我家人都不相信他殺人了,一審判決後,我叔叔就提出了上訴。”

“去年我爸腦血栓行動不便,由我配合律師幫著申訴。我去年去監獄看了我叔一次,他說當時在法庭上,一位老太太作證說,晚上從牆頭上看了一眼,中間還隔著一排房子,就指認是我叔叔乾的,這真的太草率了。”張文昌說,家人都沒有想到一審判決後不到一個月時間,山西高院就做出了終審裁定,維持了太原中院此前的死刑判決。

1998年5月15日,張鴻被押往刑場,但在執行死刑前,因為他在刑場上喊冤,槍決被緊急中止了。

張鴻的代理律師劉長介紹,從刑場上下來後又過了三年,2001年6月13日,山西高院作出再審判決。

在這份再審判決書中,闡明瞭此前對張鴻“槍下留人”的原因:“發現原審判決認定張鴻犯罪的事實需要進一步查證。”此外,山西高院在再審判決中稱,張鴻殺害陳某一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但考慮到張鴻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改判張鴻死緩。

對外郵寄40多份申訴材料 拒絕減刑

山西高院2001年的這份再審判決成為張鴻故意殺人案最終的生效判決。此後,張鴻被從太原市看守所送往汾陽監獄服刑,這是位於山西省汾陽市的一座重刑犯監獄,關押在這裡的犯人,大多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名知情人士告訴華商報記者,張鴻剛來汾陽監獄時,是被“抬著進去的”,由於在刑場上受到過度驚嚇,他被待會看守所時已經大小便失禁,此後的幾年始終無法站立,靠爬行度日,“到了汾陽監獄大概兩年多以後,他才勉強能走路了,但得拄著柺杖才行。之前得了肺結核,雖然已經治癒,但他現在身體都不好,因為有風溼性心臟病不能著涼,大夏天得穿棉襖。”

上述知情人士稱,張鴻從進入汾陽監獄的第一天,他就開始為自己做無罪申訴,始終不肯認罪,也不要監獄給他減刑。2003年,張鴻緩刑期滿後,收到了一份減刑裁定書,他因此被減刑為無期徒刑。張鴻對此有些憤怒,在裁定書上寫了一首打油詩:“此張大公函,滿紙荒唐言,草菅人命案,逼民告朝官。”

“其實按照正常情況,犯人只有認罪才能夠減刑的,張鴻在進入汾陽監獄後始終不願認罪,因此他的這份減刑裁定也有些莫名其妙。”知情人士稱,張鴻在汾陽監獄服刑的18年裡,先後對外郵寄了40多份申訴材料,甚至會趴在監獄窗戶上“喊冤”,他的“反常”舉動也讓他成了監獄裡的名人,“在其他囚犯眼裡,他就是一個‘蒙冤者’,大家都覺得沒有人能從二審後堅持說謊20多年。他連減刑都不要,就是要申冤。”知情人說。

山西省檢提出再審建議 5年仍未收到山西高院消息

代理律師劉長說,由於張鴻的持續申訴,案件也曾引起檢察機關的重視,2012年,山西省檢察院對張鴻故意殺人案進行復查,先後多次進入監獄對他提審,甚至趕赴張鴻老家河南湯陰進行調查,歷時兩年後,山西省檢在2014年4月1日形成了一份《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山西省檢在這份《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中稱,原裁判認定張鴻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本案認定張鴻殺害陳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山西省檢已依法向山西高院提出再審檢查建議。

然而從2014年至今,5年過去了,張鴻始終沒有等到山西高院關於案件再審的任何消息。劉長說,在此期間,他也曾前往張鴻老家調查取證,多名村民證實1992年案發時張鴻在河南老家修繕房屋,沒有作案時間,“我查閱案卷發現,一審時張鴻及其辯護律師也曾提到這一點,但從一審到再審,三次審判中,這一不在場證明從未被採信。”

2018年7月6日,劉長首次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張鴻的申訴材料,經過兩次補交材料,他在2019年4月19日收到了最高檢關於張鴻故意殺人案的回覆函稱,山西省檢在對該案複查期間,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已依法對該案山西高院提出了再審檢查建議。

>> 疑點與“硬傷”

劉長說,儘管檢察機關對張鴻故意殺人案給予了高度重視,但案件到底能不能順利進入再審,目前仍不明朗,“這起案件有諸多疑點待解,現在檢察院也已經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我認為不管張鴻案實體上如何認定,程序上至少應該給他一場公正的審判。”

劉長向華商報記者分析該案稱,案件存在純口供定案、作案時間不明、殺人動機不明確、兇器指紋血跡等客觀證據缺乏、死刑案件沒有辯護律師等諸多疑點和程序硬傷。

疑點1:作案時間不明

據案件起訴書及一審判決顯示,法院認定張鴻殺害陳某的作案時間為1992年3月3日上午9時許,但在《太原晚報》1997年2月13日刊發的《五名幹警上河南,大年初一擒逃犯》一文中,描述的作案時間則為1993年3月25日晚。

這篇報道中所述的作案時間與法院認定的作案時間從年份到日期,再到具體作案時間全都不一樣,“出現這麼大的差異,新聞稿筆誤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作案時間到底是什麼時候,應該進一步查明。此外,按照法院認定的作案時間,6名證人指認那時候張鴻身在河南老家修房子,不可能出現在太原。”劉長說,因為當年正月村裡請了戲班唱大戲,所以村民對幫張鴻修房印象深刻,村裡習俗也是二月初二“龍抬頭”後才會外出務工。關於沒有作案時間這一情節,張鴻早在一審時就明確指出,但三次審理均未提及。

劉長說,他於2017年底接受張鴻哥哥張河的委託、正式代理該案後,先後三次前往汾陽監獄會見張鴻,對張鴻在太原的工作情況、案件的庭審情況以及證人等都做了詳細瞭解,“張鴻一直說指控犯罪那年正月他還沒有出門打工。”

疑點2:證據鏈不完整

除了作案時間的問題外,劉長同時指出,該案几乎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能夠證明張鴻殺人,而且本案是目前已知的中國第一起被告人判處死刑卻沒有去指認現場的命案,兇器、指紋、血跡等在判決書中均未提及,“定案的主要依據是口供,這在兇殺案中十分反常。”

華商報記者查閱案件一審判決發現,其中羅列的證據有被害人父親的報案材料,證人王淑芬、仵潤林、王憲文、張河的證言及辨認材料,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及法醫學鑑定結論以及張鴻的供述和辯解。但判決書中並未闡明上述證言、筆錄和鑑定結論的具體內容。

劉長說,無論判決書中列舉的證人曾做出怎樣的證言,沒有客觀物證,就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據此定罪有些牽強,而且張鴻多次提到偵查階段遭受到刑訊逼供,門牙被打落兩顆。”

疑點3:作案動機不明

關於作案動機,在該案的裁判文書中,法院認定張鴻系因想與受害人陳某(女)結婚遭到陳某與其家人反對,遂用紅色褲帶將陳某勒死在宿舍。

劉長說,在張鴻的申訴材料,以及張鴻本人的講述中,他曾強調自己與陳某素不相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查明張鴻與陳某的社會關係,兩人究竟是否相識,有無交集。但相關的判決中始終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呈現。”

疑點4:死刑案件沒有辯護律師

最讓劉長無法理解的是,在案件的二審裁定及再審判決中,從頭到尾找不到辯護律師的名字。

1997年12月27日,太原中院一審判處張鴻死刑,張鴻上訴後,同年12月23日,山西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長說,山西高院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作出了二審裁定,根據張鴻的描述,二審並未開庭,二審法官只是在看守所裡將10多個不同案件的被告人依次提出來簡單問了幾句話,“但不管以哪種方式審理,在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中,必須有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這是硬規定。按照1996年刑訴法的規定,如果沒有辯護律師,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否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是硬傷。”

針對以上疑點和案件進展,昨日上午,華商報記者電話聯繫了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張鴻一案的法官郭軍學,對方只說了一句“法官個人不能接受採訪”後,便匆匆掛斷了電話。

>>律師說法

僅有口供不能定案 合法真實性存疑

這起案件先後多名律師代理,他們都曾指出案件客觀證據缺乏。那麼,在死刑案件中,無客觀證據僅通過口供定案的情況常見嗎,怎麼樣才算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標準?

昨日,刑訴法學博士、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說,刑事訴訟法規定,重調查、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僅有口供不能定案,“因為口供的可靠性不強,合法真實性存在嚴重問題,必須有其他證據來印證,刑訊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如果有刑訊逼供情節,那張鴻有罪供述就是非法取證的結果。”

作案時間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 公檢法應認真核查

張鴻提出自己案發時沒有在案發現場,法院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這正常嗎?

毛立新說,如果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沒有作案時間,公檢法應認真核查。“張鴻這起案子中,有證人證明他當時是在河南老家,並不在山西。這一點如果成立,顯然真兇不是張鴻。有沒有作案時間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檢察院需要仔細核查清楚。”

死刑案件必須有律師 否則程序上嚴重違法

本案是一起判處死刑的案件,在1997年張鴻案二審和2001年的再審中,判決書均顯示無律師出庭為張鴻辯護,甚至沒有開庭。那麼,死刑案件中,被告人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允許嗎?

1997年我國正式實施了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其中第34條第3款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毛立新說,按法律規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沒律師強制指定辯護,應當有、必須有律師,“張鴻的二審、再審如果沒有辯護律師,程序上嚴重違法,應發回重審。同時,死刑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山西省檢建議再審 法院複查後自行決定是否再審

這起案件在經過一審二審再審之後,山西省檢向山西高院提出了再審檢查建議,通常法院在收到檢方的檢察建議之後,應當怎麼處置,會限期書面答覆嗎?還是說,法院可以像這起案件一樣,一直拖5年沒回復?

毛立新說,山西省檢所做的只是建議不是抗訴,它對於山西省人民法院,只有建議權,沒有抗訴權。在山西省檢建議後,山西省高院要進行復查,再自行決定是否啟動再審。山西省檢也可以報請最高檢提起抗訴,最高檢對山西高院才有抗訴權,抗訴後法院會直接啟動再審。“張鴻一案中,目前山西高院沒有駁回,應該就是在複查之中,但5年時間有點長了,應儘快作出結論。”

毛立新認為,該案中,沒有痕跡、客觀證據指向,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可能沒有作案時間,僅這三點就已經符合再審條件。 華商報記者 佘欣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