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山西女工被用红裤带勒死 河南木匠5年后被认定凶手判死刑 "枪下留人"案检方建议再审

27年前山西女工被用红裤带勒死   河南木匠5年后被认定凶手判死刑

张鸿

21年前,死囚张鸿在刑场上被中止枪决,枪下留人后“死而复生”的21年里,张鸿日日喊冤,他始终不认罪,拒绝减刑,试图摆脱杀人罪名。近日,张鸿的代理律师刘长收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该案的回复函,称山西省检经过复查,已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山西女工遇害 5年后河南小伙被抓

1992年3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太钢25宿舍里一名陈姓女工遇害,她被人用一根红裤带勒死在自己的住所。5年后,1997年2月5日,河南汤阴县白营镇大张盖村的张鸿被抓走,时年38岁的他当时正准备在家过年。两天后,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下发拘留证,对张鸿执行拘留,送北城看守所关押,拘留原因为故意杀人。

1997年2月13日,《太原晚报》刊发题为《五名干警上河南,大年初一擒逃犯》的文章,称当年农历正月初一凌晨1时30分,太原公安尖草坪派出所5名干警将嫌疑人张鸿押解回太原。同年3月14日,公安北城分局下发逮捕证,对张鸿执行逮捕。很快,张鸿收到了来自太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其中指控张鸿1988年在太原打工期间结识被害人陈某,并提出要与其结婚,遭到对方及家人反对。此后,张鸿又多次找到被害人陈某纠缠。1992年3月3日,张鸿窜至陈某住处,用红裤带将其勒死后逃离现场。

太原中院在1997年11月27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太原市检察院指控基本一致,法院据此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张鸿死刑。

刑场上喊冤 枪决被紧急中止

2019年4月24日,张鸿的侄子张文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年一直都是父亲张河(张鸿的哥哥)帮叔叔张鸿找律师,一审开庭时,张河专程从河南老家赶到山西太原旁听了庭审,这也是张鸿被抓后,兄弟二人第一次见面,“我爸、我姑父去了,张鸿当时就一直喊冤,我家人都不相信他杀人了,一审判决后,我叔叔就提出了上诉。”

“去年我爸脑血栓行动不便,由我配合律师帮着申诉。我去年去监狱看了我叔一次,他说当时在法庭上,一位老太太作证说,晚上从墙头上看了一眼,中间还隔着一排房子,就指认是我叔叔干的,这真的太草率了。”张文昌说,家人都没有想到一审判决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山西高院就做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了太原中院此前的死刑判决。

1998年5月15日,张鸿被押往刑场,但在执行死刑前,因为他在刑场上喊冤,枪决被紧急中止了。

张鸿的代理律师刘长介绍,从刑场上下来后又过了三年,2001年6月13日,山西高院作出再审判决。

在这份再审判决书中,阐明了此前对张鸿“枪下留人”的原因:“发现原审判决认定张鸿犯罪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此外,山西高院在再审判决中称,张鸿杀害陈某一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考虑到张鸿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改判张鸿死缓。

对外邮寄40多份申诉材料 拒绝减刑

山西高院2001年的这份再审判决成为张鸿故意杀人案最终的生效判决。此后,张鸿被从太原市看守所送往汾阳监狱服刑,这是位于山西省汾阳市的一座重刑犯监狱,关押在这里的犯人,大多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张鸿刚来汾阳监狱时,是被“抬着进去的”,由于在刑场上受到过度惊吓,他被待会看守所时已经大小便失禁,此后的几年始终无法站立,靠爬行度日,“到了汾阳监狱大概两年多以后,他才勉强能走路了,但得拄着拐杖才行。之前得了肺结核,虽然已经治愈,但他现在身体都不好,因为有风湿性心脏病不能着凉,大夏天得穿棉袄。”

上述知情人士称,张鸿从进入汾阳监狱的第一天,他就开始为自己做无罪申诉,始终不肯认罪,也不要监狱给他减刑。2003年,张鸿缓刑期满后,收到了一份减刑裁定书,他因此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张鸿对此有些愤怒,在裁定书上写了一首打油诗:“此张大公函,满纸荒唐言,草菅人命案,逼民告朝官。”

“其实按照正常情况,犯人只有认罪才能够减刑的,张鸿在进入汾阳监狱后始终不愿认罪,因此他的这份减刑裁定也有些莫名其妙。”知情人士称,张鸿在汾阳监狱服刑的18年里,先后对外邮寄了40多份申诉材料,甚至会趴在监狱窗户上“喊冤”,他的“反常”举动也让他成了监狱里的名人,“在其他囚犯眼里,他就是一个‘蒙冤者’,大家都觉得没有人能从二审后坚持说谎20多年。他连减刑都不要,就是要申冤。”知情人说。

山西省检提出再审建议 5年仍未收到山西高院消息

代理律师刘长说,由于张鸿的持续申诉,案件也曾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2012年,山西省检察院对张鸿故意杀人案进行复查,先后多次进入监狱对他提审,甚至赶赴张鸿老家河南汤阴进行调查,历时两年后,山西省检在2014年4月1日形成了一份《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山西省检在这份《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称,原裁判认定张鸿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认定张鸿杀害陈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山西省检已依法向山西高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

然而从2014年至今,5年过去了,张鸿始终没有等到山西高院关于案件再审的任何消息。刘长说,在此期间,他也曾前往张鸿老家调查取证,多名村民证实1992年案发时张鸿在河南老家修缮房屋,没有作案时间,“我查阅案卷发现,一审时张鸿及其辩护律师也曾提到这一点,但从一审到再审,三次审判中,这一不在场证明从未被采信。”

2018年7月6日,刘长首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张鸿的申诉材料,经过两次补交材料,他在2019年4月19日收到了最高检关于张鸿故意杀人案的回复函称,山西省检在对该案复查期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已依法对该案山西高院提出了再审检查建议。

>> 疑点与“硬伤”

刘长说,尽管检察机关对张鸿故意杀人案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案件到底能不能顺利进入再审,目前仍不明朗,“这起案件有诸多疑点待解,现在检察院也已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我认为不管张鸿案实体上如何认定,程序上至少应该给他一场公正的审判。”

刘长向华商报记者分析该案称,案件存在纯口供定案、作案时间不明、杀人动机不明确、凶器指纹血迹等客观证据缺乏、死刑案件没有辩护律师等诸多疑点和程序硬伤。

疑点1:作案时间不明

据案件起诉书及一审判决显示,法院认定张鸿杀害陈某的作案时间为1992年3月3日上午9时许,但在《太原晚报》1997年2月13日刊发的《五名干警上河南,大年初一擒逃犯》一文中,描述的作案时间则为1993年3月25日晚。

这篇报道中所述的作案时间与法院认定的作案时间从年份到日期,再到具体作案时间全都不一样,“出现这么大的差异,新闻稿笔误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作案时间到底是什么时候,应该进一步查明。此外,按照法院认定的作案时间,6名证人指认那时候张鸿身在河南老家修房子,不可能出现在太原。”刘长说,因为当年正月村里请了戏班唱大戏,所以村民对帮张鸿修房印象深刻,村里习俗也是二月初二“龙抬头”后才会外出务工。关于没有作案时间这一情节,张鸿早在一审时就明确指出,但三次审理均未提及。

刘长说,他于2017年底接受张鸿哥哥张河的委托、正式代理该案后,先后三次前往汾阳监狱会见张鸿,对张鸿在太原的工作情况、案件的庭审情况以及证人等都做了详细了解,“张鸿一直说指控犯罪那年正月他还没有出门打工。”

疑点2:证据链不完整

除了作案时间的问题外,刘长同时指出,该案几乎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张鸿杀人,而且本案是目前已知的中国第一起被告人判处死刑却没有去指认现场的命案,凶器、指纹、血迹等在判决书中均未提及,“定案的主要依据是口供,这在凶杀案中十分反常。”

华商报记者查阅案件一审判决发现,其中罗列的证据有被害人父亲的报案材料,证人王淑芬、仵润林、王宪文、张河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学鉴定结论以及张鸿的供述和辩解。但判决书中并未阐明上述证言、笔录和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

刘长说,无论判决书中列举的证人曾做出怎样的证言,没有客观物证,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据此定罪有些牵强,而且张鸿多次提到侦查阶段遭受到刑讯逼供,门牙被打落两颗。”

疑点3:作案动机不明

关于作案动机,在该案的裁判文书中,法院认定张鸿系因想与受害人陈某(女)结婚遭到陈某与其家人反对,遂用红色裤带将陈某勒死在宿舍。

刘长说,在张鸿的申诉材料,以及张鸿本人的讲述中,他曾强调自己与陈某素不相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查明张鸿与陈某的社会关系,两人究竟是否相识,有无交集。但相关的判决中始终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呈现。”

疑点4:死刑案件没有辩护律师

最让刘长无法理解的是,在案件的二审裁定及再审判决中,从头到尾找不到辩护律师的名字。

1997年12月27日,太原中院一审判处张鸿死刑,张鸿上诉后,同年12月23日,山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长说,山西高院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作出了二审裁定,根据张鸿的描述,二审并未开庭,二审法官只是在看守所里将10多个不同案件的被告人依次提出来简单问了几句话,“但不管以哪种方式审理,在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必须有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这是硬规定。按照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如果没有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否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硬伤。”

针对以上疑点和案件进展,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张鸿一案的法官郭军学,对方只说了一句“法官个人不能接受采访”后,便匆匆挂断了电话。

>>律师说法

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合法真实性存疑

这起案件先后多名律师代理,他们都曾指出案件客观证据缺乏。那么,在死刑案件中,无客观证据仅通过口供定案的情况常见吗,怎么样才算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

昨日,刑诉法学博士、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说,刑事诉讼法规定,重调查、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因为口供的可靠性不强,合法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有其他证据来印证,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有刑讯逼供情节,那张鸿有罪供述就是非法取证的结果。”

作案时间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 公检法应认真核查

张鸿提出自己案发时没有在案发现场,法院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这正常吗?

毛立新说,如果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公检法应认真核查。“张鸿这起案子中,有证人证明他当时是在河南老家,并不在山西。这一点如果成立,显然真凶不是张鸿。有没有作案时间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检察院需要仔细核查清楚。”

死刑案件必须有律师 否则程序上严重违法

本案是一起判处死刑的案件,在1997年张鸿案二审和2001年的再审中,判决书均显示无律师出庭为张鸿辩护,甚至没有开庭。那么,死刑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允许吗?

1997年我国正式实施了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34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毛立新说,按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没律师强制指定辩护,应当有、必须有律师,“张鸿的二审、再审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发回重审。同时,死刑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山西省检建议再审 法院复查后自行决定是否再审

这起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之后,山西省检向山西高院提出了再审检查建议,通常法院在收到检方的检察建议之后,应当怎么处置,会限期书面答复吗?还是说,法院可以像这起案件一样,一直拖5年没回复?

毛立新说,山西省检所做的只是建议不是抗诉,它对于山西省人民法院,只有建议权,没有抗诉权。在山西省检建议后,山西省高院要进行复查,再自行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山西省检也可以报请最高检提起抗诉,最高检对山西高院才有抗诉权,抗诉后法院会直接启动再审。“张鸿一案中,目前山西高院没有驳回,应该就是在复查之中,但5年时间有点长了,应尽快作出结论。”

毛立新认为,该案中,没有痕迹、客观证据指向,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可能没有作案时间,仅这三点就已经符合再审条件。 华商报记者 佘欣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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