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房屋被確認“違建”被強制拆除?律師兩審均勝訴!

雖然房屋翻建行為沒有書面許可手續屬於違法,要強拆也該走完合理的法定手續。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未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徑直將翻建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會法律上會怎樣定性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翻建房屋被確認“違建”被強制拆除?律師兩審均勝訴!


案情回顧:

常先生是遼寧省某村的居民。但其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出現裂縫,已經成為危房、無法居住,常先生也多次請求當地政府解決問題,隨後,在獲得鎮黨委書記口頭同意的情況下,常先生將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並進行翻建。

翻建房屋被確認“違建”被強制拆除?律師兩審均勝訴!


但不久,當地政府工作人員通知常先生停止建房;並且在未出示任何書面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拆除常先生在建中的房屋。

突如其來的打擊徹底摧毀了常先生的生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常先生找到律問問拆遷律師團隊代理進行維權。


辦案結果:

針對上級政府作出維持拆除房屋行為的複議決定。律師隨即指導常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經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當地政府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法院提交拆除常先生房屋的證據及依據,且無法定事由,應當視為政府拆除常先生房屋的行政事實行為沒有相應證據。隨後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政府對常先生翻建房屋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但政府稱常先生的建房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擴大經濟損失,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面對這樣的行為,律師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最終,法院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判。

翻建房屋被確認“違建”被強制拆除?律師兩審均勝訴!


案件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本案中常先生針對政府的強拆行為提起訴訟,政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提供證據證明其強拆行為的合法性,未能依法提供證據的,視為強拆行為缺乏依據,也即屬於違法強拆。

實際上,就本案的具體情況而言,常先生在進行房屋翻建時雖然獲得了鎮黨委書記的口頭同意,但確實沒有辦理相關的規劃許可證,嚴格來講其翻建行為在合法性方面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然而,無論常先生的建房行為是否合法,相關部門如果想要拆除常先生翻建的房屋,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本案中政府在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未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徑直將常先生翻建的房屋強制拆除,這種拆除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拆遷案件本身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在沒有拆遷律師介入的其他諸多案件中,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行為即使存在違法情況,但往往很難得到追究。隨著被拆遷戶法律意識的增強,法律維權以及拆遷律師的重要性也將越來越受到重視。

【關注】律問問,瞭解更多的法律資訊,隨時免費諮詢法律問題!

【私信】右上角“關注”律問問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免費解答法律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