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房屋被确认“违建”被强制拆除?律师两审均胜诉!

虽然房屋翻建行为没有书面许可手续属于违法,要强拆也该走完合理的法定手续。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径直将翻建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会法律上会怎样定性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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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常先生是辽宁省某村的居民。但其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出现裂缝,已经成为危房、无法居住,常先生也多次请求当地政府解决问题,随后,在获得镇党委书记口头同意的情况下,常先生将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并进行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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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久,当地政府工作人员通知常先生停止建房;并且在未出示任何书面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常先生在建中的房屋。

突如其来的打击彻底摧毁了常先生的生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先生找到律问问拆迁律师团队代理进行维权。


办案结果:

针对上级政府作出维持拆除房屋行为的复议决定。律师随即指导常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地政府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提交拆除常先生房屋的证据及依据,且无法定事由,应当视为政府拆除常先生房屋的行政事实行为没有相应证据。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政府对常先生翻建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政府称常先生的建房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扩大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面对这样的行为,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驳回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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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本案中常先生针对政府的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提供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未能依法提供证据的,视为强拆行为缺乏依据,也即属于违法强拆。

实际上,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常先生在进行房屋翻建时虽然获得了镇党委书记的口头同意,但确实没有办理相关的规划许可证,严格来讲其翻建行为在合法性方面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然而,无论常先生的建房行为是否合法,相关部门如果想要拆除常先生翻建的房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政府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径直将常先生翻建的房屋强制拆除,这种拆除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拆迁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在没有拆迁律师介入的其他诸多案件中,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即使存在违法情况,但往往很难得到追究。随着被拆迁户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维权以及拆迁律师的重要性也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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