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吸毒、販毒...淄博一小夥兒犯罪上癮被判11年!

抢劫、吸毒、贩毒...淄博一小伙儿犯罪上瘾被判11年!

毒品,是"白色瘟疫",是災難,是死亡,是墮落,是毀滅,一旦沾上毒品就是和魔鬼交換了靈魂……一句話,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近日,桓臺法院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

案件分析

被告人於某,男,1982年出生於桓臺縣,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住桓臺縣。2002年1月17日因犯搶奪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3年10月25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4年7月25日因吸毒被桓臺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5日因吸毒被桓臺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2月2日因吸毒被桓臺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被責令社區戒毒三年;2018年6月13日因吸毒被桓臺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並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自2018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罪被羈押未實際執行)。又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證實,2017年8月10日鞏某向公安機關舉報稱於某多次販毒。桓臺縣公安局於次日立案偵查,經前期偵查,桓臺縣公安局於2018年4月11日對於某進行網上追逃。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於某被抓獲歸案。

法理分析

經查明,被告人於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販賣,販賣甲基苯丙胺37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於某系毒品再犯,應當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於某有多次行政處罰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於某提供購買毒品上線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不構成立功,且其所辯稱的立功未查證屬實。對被告人於某構成立功的辯解不予採信。

什麼是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據此,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

錘音落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被告人於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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