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法院“12355”法治進校園之青少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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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裡經常出現的各種“邀約”

“三个最”·宣传|泉港法院“12355”法治进校园之青少年维权

泉港

還記得在校內,總有些人拍拍你的肩膀在耳邊說“放學後校門口見”!更有“直接”的邀約,你給我等著!往往這樣的邀約背後存在的是欺凌,這種現象我們稱之為“校園欺凌”。

法院

Part.1

什麼是校園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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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是指在校園內外學生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凌分為單人實施的暴力,少數人數暴力,和多人 實施暴力。實施環境地區多為校園周邊或人少僻靜處,甚至是明目張膽的在校園公共區域進行欺凌。

Part.2

舉例之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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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同學夥同本班5名同學對李同學進行群毆。經學校政教處調查,兩位同學的矛盾源於當天中午在學校食堂打飯時李同學插隊,詹同學回到班上和另5名同學商議後,決定在下午放學的時候在校門口堵住李同學,好好教訓他一頓。因此導致該起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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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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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心理健康情況較差的青少年,容易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滋生怨恨,甚至蓄意引發衝突。

從法律上來講,由於施害方系未成年人,多為未滿14週歲的青少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是刑法處罰的對象;

從社會上來講,他們還沒有經濟自給能力,經濟上不能獨立自主,生活上還要依賴父母,人際交往中容易盲目依賴;

從心理上講,青少年的心理還不成熟,容易出現“同一性和角色混亂”。

這些矛盾和內心衝突一旦得不到緩解,往往會動搖他們的信念,乃至於激化成對社會現實的逃避或攻擊心理。因此,青少年心理健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在家庭教育中更要關注子女的心理撫養,重視性格教育。

Part.4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在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為常見的類型。青春期的學生情緒比較容易急躁,一些辨別是非能力較差、法律意識淡薄的青少年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而被欺凌者往往性格內向,膽小怕事,在同學中朋友不多,孤獨,性格上異於他人,有身體障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家庭、社會、學校、司法四個方面就保護未成年人作了相關規定。

Part.5

法官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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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矛盾糾紛,青少年應及時告訴老師和家長。在面對校園欺凌時,首先要保持鎮定,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求救。

社會、家庭、學校均應積極向青少年普及相關法律知識,促進青少年學法用法守法,依法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有效預防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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