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25萬 前任和新妻“打”了5年 面對丈夫的背叛 最後她贏了

加拿大一名離婚女子將前夫的新妻告上了法庭,昔日同枕之人在娶新歡之後,將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改了。

然而,被矇在鼓裡的前妻對此改動毫不知情,持續為他的壽險供款了12年……

信任前夫 她供壽險12年

故事的女主角叫Michelle Moore。1999年,她和丈夫Larry離婚了。當時兩人達成了一個“廚房餐桌協議”(kitchen table agreement)。

在法律中,這種離婚協議通常是夫妻雙方在自家廚房餐桌上約定的、沒有訴諸法庭。雙方商定好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等重要事宜,通常發生在夫妻和平分手、沒有太多爭議的家庭。

Michelle的前夫在離婚時和她約定,Michelle可以繼續為前夫的壽險供款,而他也不會更改壽險受益人。

有了前夫的這句承諾,Michelle在12年時間裡,每年都為前夫的壽險賬戶供款,總共供了7500元,並認為如果前夫發生意外,她和他們的3個孩子可以從中獲得25萬元的保險賠付。

為了25萬 前任和新妻“打”了5年 面對丈夫的背叛 最後她贏了

前夫再婚 改受益人為新歡

令Michelle沒有想到的是,離婚後,前夫Larry又娶新妻Risa,而且馬上將新妻列為自己的壽險受益人!

這一討好新妻的動作,他一丁點也沒有告訴Michelle。

Larry於2013年過世。Michelle於是聯繫了保險公司,結果被告知,Larry的保險受益人已經不是她了,所以她拿不到一毛錢

Michelle怒了!她把前夫的新妻告上了法庭。

為了25萬 前任和新妻“打”了5年 面對丈夫的背叛 最後她贏了

對法庭而言,這場法律糾紛的原告和被告都是屬於“無辜”的一方,“始作俑者”已故,案子該怎麼判呢?

新妻子對這個壽險賬號沒有一點貢獻,但在Larry死後可以拿這麼大一筆錢,然而,從保險法(Insurance Act)上看,她確實可以拿;Michelle辛苦供款12年,沒想到當初的“廚房餐桌協議”竟是一次背叛。

就連法官都糾結不已,這情況,該怎麼判?所以,一開始,Michelle贏了,但又在上訴中遭遇失敗,安省法庭按照保險法,將錢判給了Risa。案子後來到了最高法院,經過5年時間的拉鋸後,2018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終於判Michelle勝,她可以得到這筆錢。

背後的故事

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這個故事。

Michelle和Larry於1979年結婚,育有3子,現在均已成年。1985年,Larry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Michelle是受益人,但保單上的受益人並非不可撤銷。

1999年,Larry在一個成癮治療中心認識了現在的妻子Risa。同年12月,Larry和Michelle分居了,餐桌上達成的協議是Michelle繼續為Larry的壽險供款,同時她也可以繼續作為受益人。

事實上,兩人的婚姻的破裂也與當時Larry的酒精成癮和藥物濫用問題有關。也就是在這個時期,Larry失去了他的駕照和工作。

在Michelle的陳述中,兩人經歷了一段非常困難的時期,Larry還欠了加拿大稅務局高達7萬元的債務,後宣佈破產。

2000年,Larry搬出去和新識Risa同居了,兩人的事實婚姻(common law)長達13年。這年9月,他將壽險的受益人改成了新妻Risa。

2002年,Larry和Michelle正式簽署了離婚協議。然而協議裡沒有提到對壽險賬戶的處理以及之前達成的口頭協議。

一審法官認為,雖然沒有黑字白紙,但這個口頭協議依然作數,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而且,這份保單的目的是在Larry發生意外的情況下,給Michelle和3個孩子提供生活保障。

最高法院認為,這個更改不算是“秘密行為”,因為他用的經紀人是前妻Michelle的姐姐的丈夫。

但是,讓最高法院最後偏向Michelle的一個原因是,他沒有將改動告訴Michelle。

Larry於2013年去世,沒有任何其他資產,留給世間的僅剩這份25萬的保險,而且是由前妻過去12年所供。

現年63歲的新妻Risa同樣有許多慢性疾病,她向法庭陳情的時候說,“先生,Larry不想讓我擔心房租和買藥的問題,他想確保我能在繼續在這個我已經住了40年的房子裡度過餘生,過上沒有債務的生活。”

最高法院最後判原告Michelle勝,但其實幾個法官對此持不同的意見。比如法官Gascon就認為,應該按照保險法來作為判案依據。

根據保險法,保單中對受益人的保護是不可撤銷的,而Michelle的只是一種口頭的協議,這不具有契約性。

婚姻法律師提醒

大溫婚姻法律師姜凌也關注了此案,他對加西周末表示,最後的判決關鍵是“損失”和“受益”有沒有相關。

在這個案件中個,受益者是Risa,損失人是Michelle。在部分人看來,兩者不相關。

按照合同法,Michelle的損失是前夫造成,應該起訴前夫或前夫的遺產;但在大多數人看來,這個受益和損失是相關的,因為沒有Michelle的7500元的投入,也不會有後來的25萬收益。

所以最高法院的法官Cote認為,有權索取這筆錢的應該是Michelle,而非Risa。

姜凌律師還表示,這個案子給我們一個啟示就是,前妻當時同意繼續供保險款時應該要求Larry將受益人設成不可撤銷,如此,即使Larry想改受益人為Risa,也需要獲得Michelle的同意。

而Risa如果一開始就得知這個保險費是由前妻支付的話,最好請先生與前妻定下書面協議,同意這個錢賠給Risa,或至少請丈夫把這個7500元歸還,這樣Risa就沒有什麼不當得利。

故事也告訴我們,如果有保險,離婚時切記在保單中寫明受益人是否可撤銷

比如有男方表示因為經濟困難,不會支付贍養或撫養費,但是可以將女方列為保險受益人,以獲得保險受益時,女方就要落實保單中的受益人是否為“不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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