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駁回上訴,榮成張某、成某等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維持原判

2019年4月12日,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成某等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首要分子張某和重要成員劉某的上訴,維持了榮成法院以故意傷害、綁架、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四年九個月不等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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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小王是一名幹體力活的打工人員,2017年他從老家來到沿海小城榮成,7月28日經職業中介所介紹去了榮成市斥山街道的鴻運裝卸隊打工。本想大幹一場,多賺點錢,沒想到遇到了凶神惡煞的張某,強迫其簽訂了比“996”更熬人的全天候待工、務工合同,不但工資低、無休假、無保險、無安全保障,甚至連人身自由都沒有,但一起幹活的工人迫於張某的淫威全都不敢吱聲。

“再兇還能把我怎麼的,大不了就白乾了。”幾天後,不堪折磨的小王下定決心後找張某辭職。但剛說了自己的辭職請求,張某就對身邊的人使了個眼色,站在門口的人拉上了鐵門,快步走了過來。小王心想不妙,趕緊逃往二樓,拿出手機想報警,卻被張某的手下成某一把奪過來掛斷,並遭受了數人的拳打腳踢,然後就是更加劇烈的毆打,小王不停地求饒,張某及其手下才停手。後經鑑定,小王的傷勢構成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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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9日,小劉、小趙和小孫同樣經職業中介所來到鴻運裝卸隊,並被迫簽訂了“賣身”合同。沒過幾天,小孫見勢頭不好,偷偷跑了,小劉、小趙見狀也向張某表示想辭職。張某大怒,帶著成某等人把小劉、小趙帶到郊外,以電棍毆打他們。“你們是我從中介花錢買來的,合同都簽了,現在卻想跑!想不幹可以,拿錢來。”小劉、小趙表示沒錢,張某就打電話向小劉家人索要4800元、向小趙家人索要20萬元,並恐嚇道:“想讓你兒子活命,趕緊湊錢吧!”

之後,張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又以索要賠償費用為名義,對提出離職的小安等10名工人,採用持電棍電擊、持橡膠棍毆打、持刀威脅、拳打腳踢的手段強索錢財共22400元,實際得款12300元。

案件發生不久,公安機關根據知情人提供的線索,將張某一夥人抓獲,並解救出全部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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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該案於2018年12月28日由榮成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宣判,一審判決: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被告人成某犯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針對是否構罪和量刑過重等問題提出上訴。針對上訴請求,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次裁定為終審裁定。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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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惡勢力犯罪集團?有什麼特徵?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的法定條件,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張某等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的宣判,重拳打擊了漁港碼頭附近裝卸隊違法違規用工並對勞動者實施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下一步,榮成法院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加大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中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懲處力度,繼續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堵塞管理漏洞,規範行業行為,震懾黑惡犯罪,淨化發展環境,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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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行業領域黑惡違法犯罪30種外在表現形式!

為深入推進山東戰役“破襲戰”和涉黑涉惡線索核查“百日會戰”行動,近日,榮成市掃黑辦組織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對我市重點行業領域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總結統計出30種外在表現形式。現公佈如下:


一、政治安全領域

1、利用邪教組織或假借宗教信仰,以暴力恐怖等手段干擾政治安全、煽動民族矛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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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網絡散佈汙衊黨和國家領導人等政治謠言,發佈恐怖言論、圖片、視頻進行恐怖宣傳的行為。

3、未經批准成立非政府組織,利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參加的行為。

4、境外黑惡勢力發展滲透,以及勾結跨國跨境黑惡勢力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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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場領域

5、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物流運輸、旅遊景區等領域,暴力介入、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取保護費、看管費、進場費等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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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漁業碼頭、建築施工、出國勞務、石子礦山渣土車等領域,非法拘禁、強迫勞動、敲詐勒索、毆打、剋扣工資的行為。

7、利用虛假價格、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誘騙、恐嚇、敲詐、毆打消費者,損害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8、未取得相關資質,從事非法中介、營運等服務,對務工人員、正規從業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毆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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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採用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開展非法會銷、傳銷及變相傳銷活動的行為。


三、海洋漁業領域

10、對他人船隻以進入其養殖區、損壞其網具為由,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索要遠高於其實際損失賠償的行為。

11、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霸佔海區,私自圍海,不許其他漁民進入海區作業,組織外海區漁船非法到本海區進行捕撈作業,非法強佔他人海域或為非法作業漁船提供保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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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越界捕撈、禁漁期非法捕撈、長期使用禁用網具捕撈及操縱、非法持有大型涉漁“三無”船舶進行捕撈,以暴力威脅、謾罵、恐嚇、毆打等手段阻撓執法、拒不整改、違反禁止離港、限期歸港的行為。

13、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海上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強迫勞動、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操控走私等擾亂海上治安秩序的行為。

四、建設領域

14、在徵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採取擺隊形、站場子、暴力威脅等手段,恐嚇徵地拆遷對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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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混凝土攪拌站、水利、農業、道路管養等領域,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惡意圍標串標,干預、操縱、把持、強攬工程項目,強行推薦設計、施工、監理隊伍,強行肢解分包工程的,有組織地阻撓合法材料設備進場,強賣建設材料、租賃設備,強裝強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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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項目建設施工中,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煽動鬧事,惡意阻斷施工道路、強行拉閘限電、停水停電,違法阻撓正常建設施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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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領域

17、阻礙抵(質)押資產拍賣、暴力威脅競拍人競拍抵(質)押資產、強行佔據抵(質)押資產並違規處置等方式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18、非法從事或變相從事違法放貸業務,虛增債務規模、變相收取高額借款利息,並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暴力威脅、侮辱、恐嚇、騷擾、欺詐等手段催收貸款以及追償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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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以虛假轉賬、籤空白合同、收取保證金、還款收現金不轉賬不打借條等方式,借用訴訟、仲裁、公證或採用恐嚇、脅迫、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套路貸”“校園貸”行為。

六、社會領域

20、採用威脅、恐嚇、敲詐勒索等手段,有組織地操縱工人進行惡意討薪、暴力討薪的行為。

21、在醫療糾紛調處過程中,組織、煽動、參與鬧事或暴力威脅甚至傷醫傷護的行為。

22、利用宗族勢力,糾集社會閒散人員採用誘騙、恐嚇、敲詐、毆打等暴力威脅手段,介入和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里、干擾破壞基層換屆選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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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借維權為名,組織、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攜帶危險物品,侮辱、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衝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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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為達到非法獲利目的,介入群眾信訪活動,巧立名目組織人員向企事業單位或其他人員敲詐、勒索財物的行為。

25、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對在校學生實施欺負、侮辱,造成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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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採用威脅、恐嚇、哄騙、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搞私人調查、替人追討款項等債務,危害債務人及其親屬等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27、在各類場所組織、操縱、經營賣淫嫖娼、賭博、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28、組織僱傭網絡“水軍”,通過網絡進行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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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公職人員利用權力,包庇、縱容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收受賄賂、瀆職侵權的行為。

30、其他需要關注的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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