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作者陈彼得诉《九层妖塔》侵权 获赔300万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夏)因认为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陈晓因)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动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告上法庭。

4月25日下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与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据了解,《迟到》于1981年由台湾歌手刘文正演唱并发行后,因其优美的旋律及歌词,获得大众的喜爱,成为时代经典。

此前,陈彼得(陈晓因)诉称,自己是音乐作品《迟到》的词曲作者,对《迟到》的词曲享有著作权。“2017年5月,我发现在未经我授权的情况下,《迟到》被中影公司等四被告出品的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我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

庭审中,五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影公司和梦想者公司答辩称,陈晓因已将《迟到》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另外,艺动公司已经通过音著协获得在《九层妖塔》中合法使用《迟到》的权利,不构成侵权。二公司称其未参与《九层妖塔》的拍摄和制作事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称原告陈晓因主张删除侵权内容的主张不合理,认为本案不存在侵害陈晓因著作人身权的情形,不应赔礼道歉;且原告索赔费用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乐视公司辩称,陈晓因已不再享有《迟到》的著作权,不具有主体资格。另外,《九层妖塔》使用的音乐经音著协合法授权并支付全部使用费,不侵犯《迟到》的著作权。我公司仅负责《九层妖塔》的投资、宣传和发行,对音乐的使用没有审查义务,也没有主观过错。因此,我公司不同意陈晓因的全部诉讼请求。

艺动公司辩称,陈晓因已将《迟到》权利转让,经过数次流转,权利已由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享有,陈晓因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我公司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等签订了《九层妖塔》合作投资、承制合同,我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我公司也已经从音著协取得涉案音乐的合法授权,且音著协作出权利无瑕疵保证,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我公司未侵犯陈晓因任何著作权,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责任,陈晓因要求的经济损失畸高,也未提交经济损失的证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陈晓因全部诉讼请求。

音著协述称,陈晓因已将《迟到》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不再享有著作财产权,非本案适格原告,请求法院驳回陈晓因的起诉。此外,还称自己为使用方艺动公司和授权方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方面牵线搭桥的行为性质是版权代理,艺动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晓因是音乐作品《迟到》的词曲作者,确认陈晓因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中影公司等四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九层妖塔》中使用陈晓因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迟到》原曲歌词80%以上,旋律基本沿袭原曲,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侵犯了陈晓因的复制权。《迟到》随同《九层妖塔》电影拷贝,被复制成多份提供给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陈晓因的发行权。将《迟到》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下来,侵犯了陈晓因的摄制权。《九层妖塔》在对《迟到》使用过程中,将原曲前奏8小节缩减为5个小节,改动了主旋律的排列,对于以旋律、音调为核心的音乐作品而言,上述改动,已经侵犯了陈晓因的修改权。

但上述改动,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陈晓因改编权的侵犯,也没有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未损害原曲作者的声誉,也不构成对陈晓因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陈晓因复制权、发行权、摄制权、修改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法院一审做出此判决。

《迟到》作者陈彼得诉《九层妖塔》侵权 获赔300万

图为宣判现场。摄/记者 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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