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點融網司法判例為引,對網貸平臺中債權轉讓若干問題的探討

案情摘要:

2014年8月30日,張靜興(借款人)通過點融網(居間服務人),與在點融網的多名出借人根據《註冊協議》達成編號為130405的《借款協議》,該協議項下約定的借款本金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借款年利率為10.49%。協議約定,出借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本借款協議中對應權利及義務一併轉讓給債權受讓人,包括但不限於主張罰息、利息、解除合同等權利及支付中介服務費用的義務。若借款人在還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內未足額還款的,則應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罰息;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還款超過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後出現逃避、拒絕溝通或拒絕承認欠款事實等惡意行為,經居間服務人確認,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視同提前到期,借款人應立即清償本協議項下尚未償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罰息及根據本協議產生的其他全部費用;如借款人出現逾期還款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後出現逃避、拒絕溝通或拒絕承認欠款事實等惡意行為的,全體出借人一致同意將本協議項下債權無償轉讓給居間服務人,由居間服務人統一向借款人追索。中銘擔保公司向130405號融資項目債權人出具了《擔保承諾書》,承諾為債務人張靜興通過點融網與出借人簽訂的編號為130405號《借款合同》項下的500萬元本息債務及損失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的範圍包括編號為130405號《借款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失及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一切費用。保證擔保的方式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擔保承諾書出具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上述各協議生效後,全體出借人通過點融網及第三方支付平臺向張靜興放款500萬元。嗣後,張靜興未按約歸還欠款,點融網通過電話、短信方式進行催收均未果。2015年5月8日,點融網向擔保人中銘擔保公司發送了律師函,要求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年5月21日,點融網(債權受讓方)通過電子郵件向借款人發送了債權轉讓通知函,告知張靜興已受讓出借人的全部債權。後,點融網將張靜興和中銘擔保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

問題1:借款協議約定由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點融網,該約定是否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1、首先,債權轉讓系債權人讓與自身債權的法律行為,是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只要該轉讓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所規定的債權轉讓的除外情形,亦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應為有效。其次,債權人和債務人已經在借款協議中對債權轉讓設定了附條件的生效要件,該條款未違背法律規定,屬於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合法有效,當條件成就時,債權轉讓依約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案例中點融網上出借人通過點融網與借款人張靜興達成了借款協議,並通過點融網和支付機構向張靜興支付了借款。線上出借人和張靜興通過點融網的撮合形成的借貸關係是合法有效的,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中銘擔保公司以《擔保承諾書》方式對該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也符合擔保法的規定。

(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不屬於不得轉讓的三類債權類型,即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轉讓的債權屬於合法成立的借貸債權,當事人在借款協議中沒有約定不得轉讓債權,現行法律也沒有對因借貸關係形成的債權不得轉讓的規定,因此案例中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

(三)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就債權轉讓形成了合意。案例中債權轉讓人為點融網上的出借人、受讓人為點融網。《借款協議》由出借人、借款人和點融網三方以電子方式簽署,該協議明確了全體出借人在借款人滿足一定條件時,由全體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點融網,由點融網統一向借款人進行追索。該約定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案例中,“張靜興未按約歸還欠款,點融網通過電話、短信方式進行催收均未果”,該行為已經落入借款協議約定的債權轉讓成就條件的範圍,債權轉讓的條件已經成就,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就債權的轉讓已經形成了合意。

(四)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015年5月8日,點融網向擔保人中銘擔保公司發送了律師函,要求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年5月21日,點融網(債權受讓方)通過電子郵件向借款人發送了債權轉讓通知函,告知張靜興已受讓出借人的全部債權。因此,點融網也盡到了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的義務。編者在此也提醒,最好將債權轉讓的具體通知方式和通知地址寫入合同,在合同中列明當事人接收信件的郵寄地址、接收郵件的電子郵箱、接收短信息的手機號碼等,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問題2:由點融網(債權受讓人)向借款人發出債權轉讓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根據合同相對性的一般原理,合同只對存在合同關係的特定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因此,由債權人(債權轉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通常交易規則。

法律之所以規定合同權利發生轉讓時應通知債務人,其目的在於使債務人能夠確定債務的履行對象。在債權轉讓前,債務人和債權轉讓人存在合同法律關係,與債權受讓人之間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對於一般債務人而言,收到無法律關係的債權受讓方的通知,使原先確定的債務履行對象陷於不確定的狀態,一定程度增加了債務人履約的核實成本。

但法律沒有禁止由債權受讓人通知債務人,由債權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應能夠達到從法律意義上讓債務人明確債務履行對象的目的,即能夠讓債務人清晰判斷債權轉讓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債權受讓人通知債務人的,應視為合法有效的通知:

(一)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聯名將債權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

(二)債權受讓人起訴債務人,債權轉讓人到庭陳述債權轉讓的事實或者債權轉讓人向法院出具確認債權轉讓事實的證明;

(三)債權轉讓人授權債權受讓人進行通知,並且債務人知曉該授權;

(四)在借款人簽署的協議中明確債權轉讓的條件、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使債務人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以及債權受讓人。

案例中,借款協議明確了債權轉讓的條件,債務人對在何種情況下會觸發債權轉讓是明知的,協議中也同時明確了債權的受讓人。債權轉讓事實發生後,債權受讓人將債權轉讓的事實也通知了債務人,因此債務人的債務履行對象是明確的,符合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債權受讓人以符合上述第(四)種情況通知債務人,也能起到債權轉讓通知的效果,但如果“債權轉讓”的條件不夠明確具體或者存在其他有爭議的情況,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訴訟的風險。因此,建議P2P網貸平臺採用第(三)種出借人授權債權受讓人通知的方式。

問題3:借款協議中約定由出借人將債權無償轉讓給點融網應作何理解?

案例中,點融網《借款協議》第八條第8.5項約定,為集中維護各出借人權利,如借款人出現逾期還款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後出現逃避、拒絕溝通或拒絕承認欠款事實等惡意行為的,全體出借人一致同意將本協議項下債權無償轉讓給居間服務人,由居間服務人統一向借款人追索。但因借款人失蹤或還款能力喪失等原因導致債權的追索不能實現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本協議項下債權經居間服務人書面通知出借人後重新轉讓給出借人。出借人收到居間服務人書面通知後有權自行向借款人進行債權的追索,居間服務人應當配合提供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所需文件。出借人應當承擔因債權無法追索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結果。若因在債務追索過程中居間服務人本人的重大過失導致出借人的利益無法實現的,居間服務人將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8.7條約定,出借人一致同意,經追索實現的債權款項應當全額支付至居間服務人指定的賬戶,並在扣除為實現債權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保全費用,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後,由居間服務人負責向出借人進行支付。如經追索實現的債權不足以償還本協議項下約定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在扣除為實現債權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保全費用,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及本協議第六條規定扣除賬戶管理費用後,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項比例收取本金、利息及罰息。

從上述約定可以看出,借款協議中約定由出借人將債權無償轉讓給點融網,實際上是點融網設計的一種借款人違約追索模式。

在P2P網貸中,出借人往往人數眾多,每個出借人所借出的款項金額可能不大,出借人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也不熟悉,很多出借人對於借款人的信息獲取來源限於P2P網貸平臺的信息披露(有的網貸平臺甚至將借款人信息進行打碼處理)。當借款人逾期時,出借人自己去訴訟的動力不大,而且很多網貸平臺的借款協議還約定了管轄法院,出借人並非都在管轄法院所在地,需要去約定的管轄法院訴訟,成本較高;並且由眾多出借人起訴借款人引發的共同訴訟,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而P2P網貸平臺掌握借貸雙方的所有身份資料,擁有更多的信息和資源優勢,在債權轉讓成立的前提下,由P2P網貸平臺進行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也有利於法院高效解決法律糾紛。

對此,法院在判決中也作出了評述。法院認為:“根據《借款協議》約定的模式,借款人發生一定的欠款違約情形,所有出借人均將債權無償轉讓給點融網,由點融網負責追索清收。協議同時約定居間人應將追索實現的款項扣除約定費用後支付給出借人,追索未實現的債權再次轉讓給出借人。上述違約追索模式一方面減輕了債權人的訟累,體現了居間人居間服務的內容;另一方面未加重債務人、擔保人的實體債務負擔,同時亦減輕了債務人、擔保人的訟累,使義務人暫免應對多名債權人分頭追索,有利於債務糾紛的一攬子解決,是網絡投融資特性下較為經濟合理的糾紛解決方式。對於這一模式,應防範的是居間人濫用權利,不當佔用債務人償還的款項,損害出借人實體權利,鑑於《借款協議》明確了出借人擁有就該款項向居間人主張的權利,故《借款協議》設定的債權轉讓模式並未損害借款法律關係各方的利益。若出借人與居間人在實踐中對該約定的履行產生爭議,可另行解決,與本案無涉。點融網根據約定以債權受讓人身份向債務人及擔保人主張權利,有合同依據。”同時,法院還認為:“法律、行政法規並無債權不得無償轉讓的禁止性規定”、“點融網受讓債權後行使債權請求權減輕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履約成本,該約定未損害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義務人的權利。”

問題4:出借人將債權無償轉讓給點融網後,自身權益如何保障?

借款協議中約定由出借人在一定條件下將債權無償轉讓給點融網,是點融網設計的一種借款人違約追索模式。但債權一旦發生轉讓,債權所有權的主體即已發生變更,債權已歸點融網所有,在點融網將債權重新轉讓給出借人之前,出借人無權再向借款人主張任何權利。而且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這也意味著點融網在受讓出借人債權時無需支付任何價款。

鑑於此,借款協議中同時約定,“因借款人失蹤或還款能力喪失等原因導致債權的追索不能實現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本協議項下債權經居間服務人書面通知出借人後重新轉讓給出借人。出借人收到居間服務人書面通知後有權自行向借款人進行債權的追索,居間服務人應當配合提供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所需文件。出借人應當承擔因債權無法追索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結果。若因在債務追索過程中居間服務人本人的重大過失導致出借人的利益無法實現的,居間服務人將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出借人一致同意,經追索實現的債權款項應當全額支付至居間服務人指定的賬戶,並在扣除為實現債權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保全費用,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後,由居間服務人負責向出借人進行支付。如經追索實現的債權不足以償還本協議項下約定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在扣除為實現債權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保全費用,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及本協議第六條規定扣除賬戶管理費用後,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項比例收取本金、利息及罰息。”

點融網在借款協議中約定了未追索到的債權重新轉讓給出借人以及追索到的債權分配給出借人的方式,並且約定了在債務追索過程中如因點融網的重大過失導致出借人的利益無法實現的,點融網將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同上的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出借人的權益,使得出借人分配點融網追索到的債權、追究點融網的責任有合同上的依據。

有下列幾點需要特別提示:

(一)若點融網追索到債權後不分配給出借人如何處理?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點融網後,債權歸點融網所有。借款人將借款(包括本金、利息等)歸還給點融網後,其債務得以消滅。若點融網不分配給出借人,出借人無權再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出借人可依據借款協議約定,向點融網主張權利,這也意味著需要點融網具有較強的經營能力和經濟實力。

(二)按照協議約定,如借款人失蹤或還款能力喪失等原因導致債權的追索不能實現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本協議項下債權經點融網書面通知出借人後重新轉讓給出借人,出借人收到居間服務人書面通知後有權自行向借款人進行債權的追索。這條約定在點融網將債權重新轉讓給出借人時增加了一個條件,即“書面通知出借人後”。從合同約定的觸發條件來看,點融網書面通知後,才會觸發債權重新轉讓給出借人。若點融網不發出書面通知,將不會產生債權自動重新轉讓給出借人的法律效果。

(三)債權重新轉讓給出借人時,出借人是否需要支付對價?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點融網時是無償的,在法理上,債權已歸點融網所有。點融網將債權重新轉讓給出借人時,是否需要出借人支付對價,因協議中未約定,處於不明確的狀態。

案例裁判結果:

一、張靜興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點融網借款本金;二、張靜興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點融網自2015年3月1日起至貸款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還本金為計算基數,按年利率24%計息);三、中銘擔保公司對張靜興的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銘擔保公司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張靜興追償。

引用案例案號:(2016)滬02民終8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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