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有罪還要重罰

非法捕捞水产品,有罪还要重罚

4月24日,淳安縣法院舉辦公眾開放日,邀請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員、漁政幹部等百餘人觀摩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兩案的被告人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電擊工具分別捕撈野雜魚14千克和5.115千克。淳安縣人民檢察院除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外,還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兩案被告人按其捕撈的魚種分別賠償苗種採購費、投放費9090元和11302.25元。

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過程中,被告人均提出疑惑:一斤雜魚的市場價值最高不過幾十元,如果按照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的標準,一斤雜魚需要賠償325元到1100元(魚種不同,賠償標準也不同),是否存在不合理之處。

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具了“淳安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評估報告和說明”,詳細講解了電擊捕撈方式的危害性、苗種採購費和投放費的計算依據以及選擇第三方採購苗種放流此種漁業資源補償方式的理由,並解答了被告人對“鉅額”的公益訴訟賠償金額的疑惑。

縣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當庭作出宣判,支持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今天刑事附帶民事的這一個宣判,我們進行了資源賠償,主要是基於這麼幾個情況,一是我們漁業資源保護辦法設置了禁漁區的規定,這是我們漁業法律特殊的一項制度,這是為了保護漁業正常的休養生息和繁衍。第二就是禁用漁具的一個法律依據,使用電擊魚等進行違法作業,會對我們生態環境漁業資源造成滅絕性的破壞。所以我們採取會嚴格的措施保護漁業資源。”淳安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方向榮說。

生態資源破壞容易,恢復難。鑑於苗種存活率低和盲目放流可能破壞自然水體的野生種群的平衡性,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公益訴訟賠償金額看似“鉅額”,但實則合理。 宋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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