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该不该“刀下留人”?蒋爱珍案给人启示

作者认为,大量的网民通过自媒体对张扣扣案发声、表达同情,“刀下留人”成为评论留言的高频词。司法不应屈从舆论,但如能减少落差、实现多赢,未尝不是法治建设的益方。

作者:段剑良,法律工作者。原题:蒋爱珍案与张扣扣案的法理人情。

法不容私情,法理又不外乎人情。40年前的蒋爱珍案,其案情之特殊、舆论之关注、社会之同情,与张扣扣案有相似之处,其处理的法理情兼融及与道德、舆论的良好互动,时至今日仍有启示意义。

一、基本案情

蒋爱珍。女,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医院护理员。1978年9月29日持枪对诬陷诽谤者复仇,打死三人、打伤一人,被当场抓获。该案发生后,主流媒体介入,社会普遍同情,最终一审被判无期,二审判有期徒刑15年。

张扣扣案该不该“刀下留人”?蒋爱珍案给人启示

鉴于蒋爱珍在狱中的表现,她被多次减刑,于1991年刑满出狱。

张扣扣。男,陕西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人,2018年2月15日除夕,因多年前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及个人遭遇等多种原因,持刀杀害三人,随后潜逃、自首。案件发生后也引起舆论高度关注。一审、二审均判处死刑,目前尚在死刑复核中。

二、“法理”比较

不法方面。犯罪行为上,蒋爱珍持枪故意杀人,张扣扣持刀故意杀人。犯罪后果上,蒋爱珍案死亡3人、轻伤1人,张扣扣案死亡3人。另张扣扣故意毁坏财物应数罪并罚,蒋爱珍私藏子弹,当时未视作犯罪。

责任方面。责任能力上,蒋爱珍遭受诬陷诽谤、精神郁闷,张扣扣年少目睹其母被伤害至死、被解剖心理受创,但均未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动机上,蒋爱珍因人格及名誉蒙受严重的损害和屈辱,投诉未果,持枪“复仇”;张扣扣因其母被伤害至死且感未得到公正处理等因素”,“报仇”杀人。责任阻却上,蒋爱珍案被害人过错在先,张扣扣案有自首情节。

张扣扣案该不该“刀下留人”?蒋爱珍案给人启示

三、“人情”分析

法与社会。蒋爱珍案发生时,文革刚结束不久,人们对污人清白、侮辱人格的做法痛恨无比,且当时法制不健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一年后才颁布,司法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这些都有利于对蒋爱珍从轻处理。40年后的今天,法制已很健全,社会更加注重秩序保障,尽管目前的刑法与1979年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基本一致,但法院可自由裁量的余地无疑小很多,即便张扣扣动机可悯、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理确也难度极大。

法与道德。蒋爱珍案承载着当时人们对恢复正直、诚信、友善等社会道德的极大期望,在拘押期间她收到了从各地寄给她的信和粮票、食品、衣物等,表现出民众对她遭遇普遍的道义支持。张扣扣,尽管罪行非常严重,但其年少遭遇重大变故以及“为母报仇”所割裂不开的孝道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这在“辱母杀人案”中也有类似体现。同情是道德的起源,社会具有同理心恰是法治的重要基石。

法与舆论。蒋爱珍案发生后,群众议论很多,一年后《人民日报》刊载《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一文,立即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两万余名干部群众写信撰文,对她表示同情、支持、声援,使案件最终得以从轻处理。蒋爱珍也不负期望,在狱中表现良好多次减刑,出狱后生活平静幸福。张扣扣案,尽管主流媒体表现冷静克制,但大量的网民通过自媒体发声、表达同情,“刀下留人”成为评论留言的高频词。司法不应屈从舆论,但如能减少落差、实现多赢,未尝不是法治建设的益方。

最后,让我们用英国大哲学家培根的话来结尾:“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勿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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