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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题干描述,这笔借款利率达到年利率60%,确实属于高利贷了。
你们之间的借款属于个人之间的借贷,对此《合同法》有具体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所谓的“两线三区”,“两线”即24%、36%,“三区”即24%之内,为司法保护区;超过24%--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
但是,回到主题,并非因为债务存在高利贷,所有的债务就归于无效,无效的是“高利”,所以,题干所涉债务完全可以凭借有效证据和相关法律,要求借款人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
陈景军律师
这就是传说的“五分”的利息,我一直以为这只是笑话,没想到真的有,月息百分之五,就是25000元,那么一年就是三十万,两年就是六十万,这样借钱,在我眼里,就跟闹着玩似的。
可是话虽这样说,借五十万哪有那么容易啊,正轨银行都需要抵押,而且手续十分的繁杂。直接给朋友借50万,虽然利息高了很多,但是终究是解了燃眉之急了,我觉得首先应该抱着一种感恩的态度。
还钱的时候道出了利息太高,那早干嘛去了,难道借钱的时候没有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吗?我想,这肯定是借钱人的一个套,心里早就盘算好了,先把钱借到手再说,等逼急了就告他放高利贷,这样让他心有余虑,很显然,你已经落入了朋友的圈套之中。
事已至此,我觉得你还是应该与朋友协商为主,看看他能够认可多少的利息,把话摆在明处,尽快的把本金要回来才是重点,朋友无德,而你又太贪心,那么很可能就会鸡飞蛋打。
我是焱垚
客观的说,这朋友有些无赖。但是这利率确实已经达到了高利贷的水平,朋友也没说错。抓紧时间起诉他吧。
这朋友确实不靠谱。当时为了借钱,再高的利息都答应了。说不定当时就没打算还。实在不明白题主看在这样的利息份上,敢于借钱出去。所以我反复在这里唠叨,见到太多借钱时恨不得跪下来叫爷爷,还钱时变大爷的案例。一般不是至亲好友,千万不要借钱出去。
而本案中约定的利率确实过高了,真有些高利贷的嫌疑。每个月月息百分之五,算下来年息已经60%了,这利率已经高的没边了。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24%以内的利息视为合理利息,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不用废话了,题主还是尽早起诉这所谓朋友的好。最起码能够拿回本金和合理的利息。只是起诉的时候,要注意收集朋友的财产线索,要不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也是白搭。
律师独角兽
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赚利息。
一个希望放高利贷坑朋友,一个通过高利息骗朋友。这种“两情相悦”的事情不是少数啊。
何为朋?就是两串钱为一朋。古代两串钱可以做一桌好菜,请朋友来吃,这就是朋。
何为友?就是互相陪伴。在陪伴过程中真心换真心就是友。
现在连一面之交之人我们也叫朋友。很多人常说,张三的朋友就是我李四的朋友,来显示自己热情好客!
不过很多时候我们交友不慎!像题主这种所谓朋友,不放当做一种合作关系吧!各自为利已经超出朋友了。
常州号
1.首先你的朋友说的是正确的。你借他的钱月息5%就是高利贷。
2.理由是月息5%,按照年息结算就是60%。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24%,在此范围内都受到法律保护,不称之为高利贷。
3.在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法律不予保护,但也不予反对。双方自行协商。
4.超过36%的部分为违法债务,法律禁止!因此超过36%的部分将直接无效。
5.因此可以双方重新协商,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新的利息标准即24%以下。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24%以下的合法利息和本金。
6.钱要回来,要不回来取决于对方是否有足够的金钱可以偿付?你知道借给对方的款项没有用于违法行为,反之借款无效。
7.新的民法总则已经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调整,自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内,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将失去胜诉的权力。到那时是否还钱的主动权将落在债务人的手上。
山西太原王律师
月利率5%确实有些高得离谱了,虽然当时是你们协商一致的结果,但确实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如题所述,你当初向朋友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5%。也就是说,一个月会产生利息2.5万元,一年会产生利息30万元。由此得知,你和朋友约定的年利率为30/50=60%,这确实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具体来说,年利率≤24%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债务,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强制履行;24%<年利率≤36%所产生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虽然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强制履行,但借款人自愿履行的也不被禁止;年利率>36%的属于非法债务,不但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强制履行,而且借款人自愿返还的出借人也构成不当得利。《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你的朋友执意要出尔反尔,你也只能强制要求他偿还年利率24%的年利息,即一年12万元的利息。超过这个范围的利息,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了。
冰焰
月利率5%,也就是年利率60%!而民法规定年利率超过36%,就是高利贷了!并且老王最终只能要回本金和年24%的利息,多出部分,法院一概不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现实经常是借钱的时候是大爷,要钱的时候却是孙子,借钱不还的人可多了。不还也就算了,还反咬一口说你是高利贷。老王借给朋友小李50万用于生意周转。开始两人都是朋友,觉得签字画押什么的也没必要,当时就只说好了(口头约定)月利率为百分之五,期限是6个月。
眼看着6个月快到了,小李好像也没有还钱的意思。但是老王觉得小李可能也还没周转过来,毕竟时间也还没到,也就没有催。可到了6个月的节点了,小李硬是不吭声。老王只好拉下脸来要钱,小李却好像早已经做好准备说:你这是高利贷!利息太高了,我可以不还钱给你,我还要告你!老王吓得不轻,这下可怎么办?
首先要确定月利率百分之五到底是不是属于高利贷。本案说的五十万本金,约定的月利率百分之五,年利率即为百分之六十。根据我国法律,我国民法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要是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就是属于高利贷了。因此,本事例中小李说老王放高利贷虽然难听,但确实法律层面上的高利贷。
那高利贷就真的收不回来了吗?或者说其实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像老王这种人,没读过书,就算读过书,也很少人知道高利贷的标准是什么,究竟收多少利息才算高利贷。这种情况下,钱就收不回来了吗?高利贷应该如何追回债务?
虽然国家并不允许高利贷,但不代表债权人的权益就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两人毕竟是合意达成的借款协议。即原则上借贷年利率只能按照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老王只能要回本金五十万和利息十二万。我国民法规定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既然无效了,那也就不能要求欠债人还那么多钱了嘛。
而且即使朋友愿意还六十万利息,一旦朋友向法院举证,要求返还超出最高年利率的利息,也就是那四十八万的利息,法院也会给予支持。所以事已至此,朋友无德,老王只能回本金和十二万利息,以免后期的许多纠纷。
最后根据最新的民法规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从还款之日起三年内,借款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若是在此期间朋友一直未表示自己会还钱,借款人还不向法院起诉举证,这件事便不了了之,无法再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换钱。
所以要钱要趁早,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接地气的法律号,关注我轻松学习法律知识!
法律故事汇
民间借贷约定月利率5%,这样的利息标准确实是超过法律规定。
但并不是说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标准,就不能主张利息,只是在超过法律保护的部分不受法律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月利率超过3%部分属于不受法律保护范围,对方若支付的利息超过3%,可以要求返还,或超过部分折抵偿还本金。
月利率在2%-3%部分,属于中间地带,法律的态度是不支持,也不反对。若当事人之间已经按照3分支付利息,法律也不反对。但是当事人若没有按照3分支付利息,而起诉要求按照3分支付利息,那法律是不支持。
月息两分属于标准利息,两分以内都受法律保护。
所以,借款人以高利贷为由拒不偿还借款缺乏法律依据。但是,鉴于双方之间的约定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建议双方对于借款及还款利息部分进行结算,理清尚欠的借款。
叶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让人暴富的机会其实是有的,只是,你可能刚好被一些因素所影响,所以并没有成为暴富成员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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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远离借贷宝
先不说利息的事
朋友借钱,估计也不是什么朋友,哪有给朋友这么高利息的,且称之为客户吧
客户在你这拿了50w,可以说是一笔很大的钱了
约定月利率百分之五。既然是约定,那就是你情我愿的事,这等于是私人放款,不知道你有没有抵押物之类的,如果没有那只能说你胆子够大。
再来说一下利息,50W月利率百分之五等于25000元,十二个月就是300000,年化率百分之六十,这个利息确实很高。高到什么地步呢?高到国家不认可你这个利息,最高年化率不可超百分之三十六。
借钱啊贷款一类的事,我认为完全是看你这个钱急不急用,不急你也不会用这么高的利息,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公司同意给你放款,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百分之六十,这就说明给你放款是有风险的,是银行和金融公司都不愿意承担的风险,我给你承担了,那就要有所回报,高风险,高回报,也是有道理的。
所以我说,这个钱,该还。
如果实在要不回,你肯定有阴阳借条,把明面上的借条拿去打官司,少挣一点把本金要回来也行。总比肉包子打狗强。
信用社会,且贷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