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多年,為何當初自己選的安置房卻成為最大的心病

最近有被拆遷人朋友反映,自己家拆遷已經是好幾年前的事了,當時徵收方承諾三年內交房,自己就開開心心選了安置房,沒想到現在過去兩個三年都不止了,回遷之日還遙遙無期,這事成了自己最大的心病。

這些前車之鑑讓更多被拆遷人感到壓力重重——選貨幣補償,對普通老百姓來說太不保值了;選安置補償,又怕重蹈前任的覆轍,最後什麼都拿不到。

拆遷多年,為何當初自己選的安置房卻成為最大的心病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從兩個大方面來為大家解開安置房的“高風險”之謎,希望能給正想選擇安置房補償的被拆遷人一些維權啟發。

安置房靠不靠譜,合法性是關鍵

安置房能否在約定期限內竣工完成,牽扯利益方方面面。

一方面它涉及徵收方的徵地拆遷工作的推進問題,如徵收項目存在拆遷補償安置糾紛。

京尚拆遷律師曾遇到當事人反映這樣的情況:周邊商品房價格已達到6、7000元/平米,但徵收方給被拆遷人的補償只有每平米不到2000元,拆遷戶們無法接受這樣不合理的補償,一直在組織維權。

補償安置糾紛造成簽約率不高,就會延誤拆遷項目進展,導致工期延後。動工受阻,安置房交房日期很可能就會拖延。

但會造成動工延期的因素出現的原因有很多種,有時候一些拆遷戶想要的補償過高,也會導致雙方矛盾,讓拆遷陷入拉鋸戰,影響到整個拆遷項目推動。

對選擇安置房的被拆遷人朋友們來說,最重要的是考察徵收項目的合法性,只要問題可以依法得到妥善解決,徵收項目就能夠按照法定程序正常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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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即使徵收工作順利完成了,開發商和承建商順利入場了,安置房蓋建過程中,開發商有沒有充足資金保障工程順利進行、如期結束,是否取得了一應許可手續,也影響著被拆遷人能不能早日搬進新居。

因此,被拆遷人除了關注徵收方的合法性問題之外,還要關注開發商是否有相應的資質,是否有取得全部審批手續的實力。如果開發商此前就“劣跡斑斑”,被拆遷人就要小心自己的權利是否能受到保障了。

能不能順利維權,補償協議說了算

徵收程序合法、開發商具備一定的實力,這僅僅是選擇安置房的第一道保險。對被拆遷人朋友個人來說,還必須關注自己與徵收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全面。

京尚拆遷律師在這裡重點提醒被拆遷人朋友重視三個問題:

其一,交房日期必須明確。實踐中通常安置房的交房期限是2-3年,被拆遷人需要重點關注補償安置協議中是否對交房日期有明確約定。如果約定期限內安置房未交付的,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補償協議約定依法要求對方履約。

從拆遷到交房之間的這段期間就是我們所說的“過渡期”,徵收方須向被拆遷人支付過渡費,一般按照每人每月一定標準來計算。不同地區對具體標準的規定不同,被拆遷人要結合當地相關法規規章瞭解。

拆遷多年,為何當初自己選的安置房卻成為最大的心病

其二,安置房的產權問題需要明確。實踐中有些安置房並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大產權房”,而是難以正常入市交易的小產權房,甚至有些安置房久久無法辦理產權證,這些對被拆遷人此後辦理房產交易過戶等的實際權益都有很大影響,一定要在補償協議中明確體現出來。

其三,安置房的質量問題違約責任要有所體現。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籤的格式協議對安置房的情況往往是一筆帶過,這對被拆遷人是非常不利的。

被拆遷人在結合自身對安置房開發項目瞭解的前提下,可以將安置房出現質量問題或與協議約定不符的情況時的違約責任進一步註明。在安置房確實出現較大問題影響入住時,被拆遷人可以主張由對方承擔修復、賠償責任。

拆遷多年,為何當初自己選的安置房卻成為最大的心病

有被拆遷人朋友留言嘆道,普通老百姓只希望拿到的補償能夠讓自己住得上和以前一樣的房子,能夠無風無雨、安安穩穩地熬過搬遷過渡期,然而現實卻是自己的房子沒了之後生活條件就直線下降,還要拼命從新打拼才有機會恢復到從前的居住生活水平。

京尚拆遷律師想說的是,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違背徵收補償最基本原則的。

被拆遷人朋友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一定要做到心裡有數,發現補償過低會導致自己和家人生活水平嚴重下降的,一定要及時拒絕,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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