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隱瞞房屋被抵押事實,導致無法辦證,購房人可獲賠一倍房款

現實中,經常發生開發商隱瞞房屋被抵押的事實,購房者通常是在一定期限後辦理不動產證(房產證)時才知道這個事實。導致無法辦證。房價都在上漲,如果單純退房退房款,開發商十分樂意,開發商還能再轉賣個高價,從中獲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有過規定,有效遏制了開發商違約獲利的情況。既然違約,就應當承擔責任。

該《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因此,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很多生效判例都有支持原告獲賠一倍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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