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发生开发商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购房者通常是在一定期限后办理不动产证(房产证)时才知道这个事实。导致无法办证。房价都在上涨,如果单纯退房退房款,开发商十分乐意,开发商还能再转卖个高价,从中获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过规定,有效遏制了开发商违约获利的情况。既然违约,就应当承担责任。
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因此,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很多生效判例都有支持原告获赔一倍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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