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經營範圍經營
關於超經營範圍經營,如何處理,不得不看兩個文件:
1、《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已經廢止)規定
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經營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具體就是: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小結:
1)國務院令第370號,有規定超範圍經營的處理處罰規定,但該條例已經於自2017年10月1日起被國務院令第684號明文廢止。
2)國務院令第684號未見超範圍經營的處理處罰規定,只有無證經營的相關內容。且國務院令第684號分為“無證經營”和“無照經營”,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超經營範圍簽訂合同
關於這一問題,需要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的規定
1、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2、小結:
1)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不能因此當然無效。
2)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簽訂的合同,當然無效。
三、超經營範圍開發票
必須強調,沒有任何渉稅法規規定不得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而實務中,大家只是在擔心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會不會屬於虛開發票。那麼我們來看看虛開的兩個重要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小結:
1)發票是否虛開與經營範圍無關。
2)虛開強調的是:發票內容是否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相符。
四、總結
1、超經營範圍經營,並不必然被工商查處。
2、無證經營,一定會被查處。
3、超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並不必須無效。
4、超經營範圍開發票,並不必然涉及虛開。
閱讀更多 張亞風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