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营范围经营、订立合同、开发票,怎么处理?

超经营范围经营、订立合同、开发票,怎么处理?

一、超经营范围经营

关于超经营范围经营,如何处理,不得不看两个文件: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已经废止)规定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经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具体就是: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小结:

1)国务院令第370号,有规定超范围经营的处理处罚规定,但该条例已经于自2017年10月1日起被国务院令第684号明文废止。

2)国务院令第684号未见超范围经营的处理处罚规定,只有无证经营的相关内容。且国务院令第684号分为“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

关于这一问题,需要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的规定

1、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小结:

1)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能因此当然无效。

2)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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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经营范围开发票

必须强调,没有任何渉税法规规定不得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而实务中,大家只是在担心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会不会属于虚开发票。那么我们来看看虚开的两个重要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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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结:

1)发票是否虚开与经营范围无关。

2)虚开强调的是: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四、总结

1、超经营范围经营,并不必然被工商查处。

2、无证经营,一定会被查处。

3、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并不必须无效。

4、超经营范围开发票,并不必然涉及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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