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通知書和限期拆除決定書是一回事嗎?是否能夠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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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白琳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是違法建築處置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則文書。當你收到這則文書,就意味著自己的房屋面臨著被拆除甚至是被強制拆除的可能。然而,在實踐中,許多被徵收人都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書》而非《限期拆除決定書》。經常有被徵收人問在明律師,“《限期拆除通知書》跟《限期拆除決定書》是一回事嗎?我的房子是不是馬上就要被作為違建拆了啊?我該怎麼辦啊?我能告他嗎?”今天,我們就通過在明律師馬麗芬、閆會東承辦的一則真實案例來解答廣大被徵收人的問題。

限期拆除通知書和限期拆除決定書是一回事嗎?是否能夠救濟?

【案情簡介:“通知”就不能複議?】

北京某有限公司於2001年成立,在通州區張家灣鎮有一處集體建設用地,並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後因經營需要,在該處建設用地上陸續修建了一些廠房。現因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該公司的廠房被納入徵地拆遷範圍。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稱該公司在其承租地內有大面積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限其於2018年9月11日自行拆除,或到拆遷指揮部辦理交房手續,若逾期不辦理交房手續,鎮政府將依法強制拆除。該公司認為這一通知書在實體上和程序上均存在違法情形,遂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以該《限期拆除通知書》屬於一般性的通知行為並非具體行政行為為由,駁回了複議申請。

【律師說法:限拆通知不一般】

馬麗芬、閆會東律師認為,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駁回複議申請決定書,實質上為不予受理決定書。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做法是違法的,侵犯了該公司的合法權益。

首先,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涉案《限期拆除通知書》由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人民政府作出,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是適格的複議受理機關。

其次,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對行政複議範圍的規定,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申請行政複議。該《限期拆除通知書》的作出不僅侵犯了該公司的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還侵犯了其合法經營權,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侵害。因此,該公司有權申請行政複議。

再次,該《限期拆除通知書》是針對該公司這一特定相對人作出,該通知直接將該公司的房屋定性為違法建築,要求其自行拆除或者辦理交房手續,同時告知不履行的不利後果。該《限期拆除通知書》直接為行政相對人設定了不利的義務,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因此涉案《限期拆除通知書》實質上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非一般的通知性行為,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應該對此進行實質審查,而非逕行駁回複議申請。

故此,在明律師就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駁回複議申請的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經過庭審認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書》是針對該公司作出,並在通知書中聲稱該公司在承租地內建有的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限於通知作出當日自行拆除房屋或者辦理交房手續,逾期不辦理將強制拆除。這給該公司設立了自行拆除或限期交房的義務,該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影響。因此該限期拆除通知書不屬於一般通知,符合複議受理的條件。

限期拆除通知書和限期拆除決定書是一回事嗎?是否能夠救濟?

在明律師認為,不能僅從字面意義去確定文書性質,進而簡單地認為通知書不可訴、決定書可訴,而應當根據文書內容去判斷文書性質。如果文書內容是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作出的,並且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一般就可以認為該文書是可訴的。哪怕文書的名稱是“通知書”,也不影響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利。從這個層面上看,實踐中大量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和《限期拆除決定書》在性質上幾乎可以等同,被徵收人是可以就《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

廣大被徵收人千萬不要看到“通知書”幾個字就以為對自己的權益不產生影響,然後置之不理,等到自己的房屋被強制拆除了才想起來維權就為時晚矣了;也不要看到通知書上寫“自行拆除”“強制拆除”就直接按通知書要求拆了自己家的房屋,法律賦予了我們救濟的權利,我們也應當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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