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陳定抓賊致賊死亡,被索賠81萬還面臨獄災,你怎麼看?

a默123


家裡遭賊後抓賊本是件很正常的事,屋住卻因此遭來了一身麻煩。先一起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

廣西桂麗的陳某晚上11點多上廁所,走進去發現一個陌生男子,他第一反應家裡遭賊了。便想確認自己的錢是否被偷,而男子則要逃跑。陳某便追捉。男子摔倒,由於慣性陳某也摔倒,正好交叉壓在男子身上,男子便掙扎。陳某情急喊兒子拿根鐵棍來,孩子本能的用鐵棍打了男子腿幾下,男子咬陳某兩口。陳某讓兒子報警,陳某則一直壓著男子怕他跑。

警察到後發現男子脈搏停跳,120到場時男子已身亡。醫生鑑定死因為胸腹部受壓及心臟病致急性呼吸循環障礙死亡。事後,陳某被男子家屬起訴,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訴,男子家屬索賠81萬元,案件正進一步審理。遇上這樣的事,屋主張某確實挺憋屈,這裡面設計機構問題需要考慮。

1、無論這個陌生男子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夜裡進入屋主陳某家中,起碼屬於私闖民宅的犯罪行為。陳某家中不是公共場所,不是任由他人隨意出入的地方。

2、儘管未交待是否從男子身上搜出了其盜竊的財物,但男子夜裡11點藏在陳某家廁所,被陳某當做小偷合情合理,這是一個正常人的本能反應。因此,無論這個男子是否已經實施盜竊行為,他此時的身份就是一名犯罪分子。

3、賊入戶屋主抓賊,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因為陳某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及自己的財產安全,這是作為一個公民的正當權利。

4、男子逃跑處於犯罪行為 延續,男子摔倒後陳某慣性倒在其身上,並非陳某主觀故意,而是一個巧合,也可能是被倒地的男子拌倒的。陳某一直壓著男子是怕其逃跑,等待警察到來。

5、醫生鑑定男子死亡原因是壓迫與心臟病,而陳某對男子的壓迫是為了制止男子繼續實施逃跑的犯罪延續,屬於正當防衛的延續,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並不存在過錯。男子的主要死因應該是其自身的心臟病導致的,誰都知道,心臟病就怕過於緊張或激動,最容易引發心臟病突發而死亡。而男子如果不三更半夜侵入陳某家中,也不會引發這一系列事情,也就不會觸發其心臟病。因此,男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死亡負全部責任。屋主陳某並無過錯,所以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並不是只要人死了就必須讓別人承擔責任。

6、另外,陳某妻子稱:男子家屬每次來家裡索要賠償時,自己只能告訴他們看家裡什麼東西值錢隨便拿。但自己的房子也是租的,賠不起81萬,最多隻能賠5萬。她還對男子家屬表示:“就算摔倒也不要倒在我家門口,因為實在賠不起”。壞人極其家屬如此理直氣壯,作為守法公民的我們應該如何面對呢。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自家進賊了,千萬別抓,好吃好喝安全護送出門,最好再給個幾百塊錢請他以後別再來了。或許小偷會感恩,要是你想動手,那小偷死在你家就完了啊。


我們來看看事件經過:2018年7月10日,在桂林工作生活了27年的寧波人李鳳英,從老家回桂林的路上,家裡發生了一件令人難以理解的事。

丈夫陳定和兒子陳可從外面進了一車雞蛋回來,發現廁所裡有一個陌生人。於是陳定便質問他為什麼在廁所,怎麼進來的,男子說了句他不是小偷後就想逃走。陳定抓著陌生男子黃某,不讓其逃走,兩人扭打在一起。


扭打過程中,黃某踩到了地上的碎蛋滑倒在地。陳定也隨著黃某的摔倒而壓在了黃某身上。控制住黃某後,陳定讓兒子陳可報警。

聽到報警後,黃某激烈的想逃跑,並出言威脅:我抓緊去時間不會太長,很快就會出來,你是做生意的,我認識你,我肯定會報復你。同時並激烈的想逃跑。兒子陳可找來棍子打了黃某的腿後,黃某才被控制住。

後來黃某說了兩次不舒服,陳定都鬆了兩次,可是黃某卻想利用這個空隙逃走。第三次再說很難受的時候,陳定覺得他的話不可信,一直壓著沒松。

等警察到來讓黃某起身無果後,摸了脈搏,黃某脈搏微弱,於是撥打120,救護車到後,黃某沒有了生命體徵。事後陳定父子被抓,並被死者家屬索賠81萬。

說說我的看法:

1.人家的倉庫是私人場所,是存放個人財產的合法場所,黃某作為一個陌生人,跑到別人的領地,並不說明合法原因,這是什麼操作?

2.既然不承認自己是小偷,為什麼逃走,並且聽到報警後努力想逃脫,既然不是小偷,那就配合查明瞭再走啊。

3.在被控制住後眼看無法逃脫,竟然出言威脅!要知道自己是個小偷,還那麼囂張!不打你打誰?

4.明知自己心臟有問題還去做小偷,難道真的以為所有人都會保護小偷嗎?那是段子!現實中沒有人願意這麼做。這就是自己送死啊。

5.正如陳定被採訪時所說,現在雖然取保候審,但是不後悔。如果再次遇到這樣的事,依然會這樣做,因為那是自己辛苦的財產,有義務保證財產安全。

6.小偷家屬還能知道什麼叫廉恥,什麼叫道德,什麼叫法律嗎?臉都不要了,真的以為家人做小偷是包賺不賠的買賣啊?社會這本書不是真的不要臉就可以賣錢的,還是有道理有法律維護正義的!

事情簡單明瞭,維護自己的財產安全是合法的正常的舉動。小偷進入別人的私人領地,意圖侵犯別人的財產,如果不予制止,很可能發生惡性事件,社會風氣也無法做到邪不勝正。

我們支持陳定的行為,支持社會正義,支持法律還陳定清白,同時希望法律能夠懲處黃某一家這種不要臉的敗壞社會風氣,破壞社會道德觀感的行為!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一個陌生男子深夜藏進我家廁所,當然懷疑他是小偷,我們採取了正常人的正常舉動,不想惹來這一場人命官司,你說冤不冤?”

  4月19日,廣西桂林的李鳳英告訴記者,2018年7月10日23時30分,丈夫陳定和兒子陳可裝卸雞蛋時,發現陌生人黃清躲藏在租賃房的廁所裡。陳定懷疑對方是小偷,雙方發生抓扯。陳定一邊擒拿和壓制黃清,一邊叫兒子陳可報警。

  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黃清脈搏微弱;醫護人員隨後抵達,黃清已無生命體徵。據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死者黃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今年2月28日,桂林市象山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定提起公訴。李鳳英對此難以接受,“這種事情,任何人說不準都會碰上。家裡進了小偷,我們採取了正常人的正常舉動,如果這都要判刑要賠錢的話,那以後誰還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還要先問問他,‘你有沒有病’?”

以上是對整個事件的網絡途徑瞭解的大概。首先,我想把事件原因分為兩點:

第一,陳定在與小偷糾纏過程中,帶有惡意的行為,比如小偷已經束手就擒,常人都知道,一般的壓制就能讓他無法逃脫。而陳定還是帶著一種“是小偷就必須往死裡打”的情緒和方式行為去對付小偷。那陳定應該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比如經濟賠償,但不會超過2萬元。畢竟他是偷盜罪,不至於死。而且他的死是你間接造成(因為如果不偷盜,就不會死,所以說間接)。如果超過2萬,我覺得這事就性質變了。比如一個人徒手去搶銀行,在逃跑過程中,沒有對周圍人形成威脅。但警察在追擊過程中,罪犯因逃跑引起心臟病死了。那警察要負責任嗎?所以2萬元賠償已經算多了。

第二,就是陳定在整個過程中,都是無意,下意識的制服小偷,沒有惡意行為和思想。那我覺得不應該賠償。因為陳定看見小偷在自己家行竊,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人生財產安全,不得不與小偷糾纏,在糾纏過程中,存在小偷殺死陳定的可能性。陳定是盡力做出自衛行為。這個過程小偷死了。陳定不應該賠償,更不應該負法律責任。試想,自己合法利益被侵犯,自己不去維護,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這個社會會怎麼樣?社會還有正義,還有安全感嗎?希望有關部門,主持正義,伸張正義。不要讓安分守己的人傷心,歪門邪道的人開心。







桂林土著人


只想寫點案件以外的事:1、如果抓小偷造成死亡,要賠;那以此類推,今後,警察遇上這類事件,造成死亡也必須追究警察的刑事責任,因為警察更專業,應該一眼能夠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病或者能否被嚇死,不論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有身體接觸,別人有病,你嚇到別人造成死亡後果,所以,也應該承擔後果。2、如果判賠,今後,不管什麼事,千萬別當英雄,因為,現在不是鼓勵和追求英雄的時代,而是理性和要求各方面成為專家的時代。國家又沒有無償將你培訓成專家,同時,在各方面又要求你以專家的資格負責任,所以,你一定不要高看自己,時時處處嚴格要求自己,不要將自己當成專家,遇事冷靜,千萬不要管閒事,那怕自己的事;3、如果你有很多財產且這些錢對你來說確實沒有多少用處,那你還是可以管一管閒事的,因為這樣,你可以滿足一下自己的夢想,成為一個高尚的人。


弓箭手88


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上,檢察院的公訴觀點有一定的道理。

所謂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輕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在這個案例中,桂林居民陳定發現隱藏在廁所的男子,以為是有小偷,便將其擒拿。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陳定已經將男子制服,並且家中還有其他人在,其實可以用其他更合理的方式將男子制約在家中。

陳定長時間將被害男子壓在身下,等待警察的到來,最終導致了被害男子的死亡。這個過程中陳定有條件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被害男子帶來身體上的傷害甚至死亡,但陳定並沒有認為自己的行為可以造成男子的死亡,屬於疏忽大意。

男子在進入陳定家中,並沒有開始進行盜竊行為,即使男子,可能是開始為盜竊做準備而潛伏在陳定家中,但並沒有證據表明,男子是為了盜竊,屬於證據不足。新聞中也沒有反映出,男子為了盜竊而對陳定進行了暴力行為,陳定的行為並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對侵害人採取一定限度的損害,屬於正當防衛,而陳定的行為,剝奪了男子的生命,已經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從死亡鑑定上來看,被害男子的死亡主要原因是由於腹部的擠壓,而次要的原因是,因為心臟病。所以肯定在這件事情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被害人主要死於心臟病,那麼這個事情還可以認定為是意外事件。然而事情並不是這樣。

所以檢察院對陳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公訴,於理於法都是合理的。就看在事故的責任上,陳定承擔多大的責任,來最終確定刑事責任和賠償額度。


開心的小魚乾


上個世紀五十年代我的一個同學(復原轉業軍人)講了一個故事:"一輛軍車在街上撞死了兩個《人》,經過公安檢查發現死者身上有不明證件,證明死者是特務,就給這車上駕駛員~軍人記了《三等》功,說他警惕性高,認清了敵人,果斷處置得好!


手機用戶65912318640


吃飽撐的!現今社會已進入是非不分,正不壓邪的時段!抓賊、抓小偷那是警察的事,閒人少管!最近幾十年來因為多管閒事陷入困境!為什麼都要撐一時之能?為什麼不接受教訓?現在身陷困境誰又能為你主持正義?接受教訓吧,醒醒吧!別再自討苦吃!給家人帶來煩腦,直接影響家庭和諧與幸福!那又何別呢?


滬龍上蘇北


說得很有道理,不管這男子什麼理由進入陳某家,那都是夜深人靜的時候,他去幹啥?陳某是正當防衛,不負任何責任。男子家人要陳某賠81萬,難道法律還支持男子家屬的無理要求嗎,假如在正當防衛死的是陳某呢?如果這件事賠男子81萬了,那正當防衛就不說了,誰再提見意勇為就是屁話了。誰判陳某過失,就讓小偷去光臨他家,讓他體會感覺。


手機用戶65871190433


又是一個轟動社會的案例,如何判決定會有很大的示範效應,影響人們對公平正義的重新認識,小偷家屬個人覺得已經不知廉恥了


手機用戶51226344825


有故意殺人的嫌疑!現在的人以為打死小偷就沒事!站在受害者的角色!法律雖然維護!不能成為這些人邪惡心裡的保護傘!此人必須受到法律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