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陳定抓賊致賊死亡,被索賠81萬還面臨獄災,你怎麼看?

a默123


“一個陌生男子深夜藏進我家廁所,當然懷疑他是小偷,我們採取了正常人的正常舉動,不想惹來這一場人命官司,你說冤不冤?”

  4月19日,廣西桂林的李鳳英告訴記者,2018年7月10日23時30分,丈夫陳定和兒子陳可裝卸雞蛋時,發現陌生人黃清躲藏在租賃房的廁所裡。陳定懷疑對方是小偷,雙方發生抓扯。陳定一邊擒拿和壓制黃清,一邊叫兒子陳可報警。

  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黃清脈搏微弱;醫護人員隨後抵達,黃清已無生命體徵。據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死者黃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今年2月28日,桂林市象山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定提起公訴。李鳳英對此難以接受,“這種事情,任何人說不準都會碰上。家裡進了小偷,我們採取了正常人的正常舉動,如果這都要判刑要賠錢的話,那以後誰還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還要先問問他,‘你有沒有病’?”

以上是對整個事件的網絡途徑瞭解的大概。首先,我想把事件原因分為兩點:

第一,陳定在與小偷糾纏過程中,帶有惡意的行為,比如小偷已經束手就擒,常人都知道,一般的壓制就能讓他無法逃脫。而陳定還是帶著一種“是小偷就必須往死裡打”的情緒和方式行為去對付小偷。那陳定應該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比如經濟賠償,但不會超過2萬元。畢竟他是偷盜罪,不至於死。而且他的死是你間接造成(因為如果不偷盜,就不會死,所以說間接)。如果超過2萬,我覺得這事就性質變了。比如一個人徒手去搶銀行,在逃跑過程中,沒有對周圍人形成威脅。但警察在追擊過程中,罪犯因逃跑引起心臟病死了。那警察要負責任嗎?所以2萬元賠償已經算多了。

第二,就是陳定在整個過程中,都是無意,下意識的制服小偷,沒有惡意行為和思想。那我覺得不應該賠償。因為陳定看見小偷在自己家行竊,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人生財產安全,不得不與小偷糾纏,在糾纏過程中,存在小偷殺死陳定的可能性。陳定是盡力做出自衛行為。這個過程小偷死了。陳定不應該賠償,更不應該負法律責任。試想,自己合法利益被侵犯,自己不去維護,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這個社會會怎麼樣?社會還有正義,還有安全感嗎?希望有關部門,主持正義,伸張正義。不要讓安分守己的人傷心,歪門邪道的人開心。







桂林土著人


以後遇到小偷就盡情給他偷,把值錢的東西主動拿給他,免得小偷翻箱倒櫃傷著!還要煮一餐給他吃,來你家偷個東西也是體力活,把體能給他補上!不能吃太飽怕傷他的胃,到時治病又要賠一筆錢!麻蛋!


小謝好好


就這麼寫,沒個細節,不好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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