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食品名城“金字招牌” 漯河中院发布六大典型案例

捍卫食品名城“金字招牌” 漯河中院发布六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掠影

捍卫食品名城“金字招牌” 漯河中院发布六大典型案例
捍卫食品名城“金字招牌” 漯河中院发布六大典型案例

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漯河三个“老婆烧鸡”多年的商标、字号之争如何办

案情摘要

捍卫食品名城“金字招牌” 漯河中院发布六大典型案例

1970年代开始,原红旗纸箱厂部分分流人员周某、宛某等十数人在一起经营“回族烧鸡店”。1994年周某在工商局办理老婆烧鸡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持续经营烧鸡的加工销售至今,2005年后陆续被认定为“漯河名吃”、“河南名吃”、“中原名优小吃”、“中原名吃”、“中华名小吃”等。周某于2007年获得“包装袋(老婆烧鸡)”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于2008年注册取得“老婆烧鸡及图”组合商标,2012年该商标转让与老婆烧鸡店。2015年老婆烧鸡店又注册取得“老婆烧鸡”文字商标。

老婆烧鸡公司于2005年1月成立,后陆续成立四家分公司。开发区老婆烧鸡店于2012年5月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老婆烧鸡公司、开发区老婆烧鸡店的设立人和实际经营人都是除周某外的其他原“回族烧鸡店”经营者的亲属。老婆烧鸡公司及其分店、开发区老婆烧鸡店在日常经营中,在其门店招牌上和商品包装袋上均突出标注“老婆烧鸡”字样,其字体显著大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字样,并以“老婆烧鸡”字样对其门店、商品进行介绍和宣传,部分门店悬挂有“老婆烧鸡 名优小吃”牌匾或“漯河名吃”“名优小吃”“老字号”等字样。

法院审理后判决:1、老婆烧鸡公司和开发区老婆烧鸡店立即停止不当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在经营中应规范使用各自的企业名称,不得在招牌、产品包装、装潢和广告宣传中将“老婆烧鸡”字样进行突出、单独等商标性使用;2、老婆烧鸡公司赔偿老婆烧鸡店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3、开发区老婆烧鸡店赔偿老婆烧鸡店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4、开发区老婆烧鸡店停止使用含有“老婆烧鸡”的企业名称。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老婆烧鸡产品在漯河本地是具备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知名小吃,“老婆烧鸡”商标是漯河本地较有影响的知名商标之一,也是漯河作为“中国食品名城”着力培育的本土食品品牌。由于老婆烧鸡品牌创始之前,周某曾与马路街红旗纸箱厂其他分流人员共同经营过“回族烧鸡店”,其他人员及其亲属主张老婆烧鸡店就是回族烧鸡店的延续,参与人都是“老婆烧鸡”品牌的共同创立人,有权继续使用。法院通过审理,认定老婆烧鸡店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老婆烧鸡公司及其分店、开发区老婆烧鸡店在经营中存在将其企业名称中的“老婆烧鸡”字样作为商标使用,侵犯了老婆烧鸡店的商标专用权。通过该案的审理,基本廓清了本地社会关注度颇高的“老婆烧鸡”品牌之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在社会上产生较好的反响,对于本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产生了良好的效应。

案例二:销售5元一瓶的“墨水”咋就侵权了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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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84年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于2002年核准注册了“一得阁及图”组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一得阁”品牌获得相关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获得一系列荣誉。2018年5月份,一得阁公司派人到漯河市区多个文具经营店公证购买了标有“一得阁”字样的墨汁,经鉴定其中有14家经营者销售的“一得阁”墨汁并非一得阁公司所生产,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其中,在漯河市源汇区某书店购买的一瓶墨水售价仅5元。经庭审将封存公证购买实物与正品对比。该100克装墨汁的 “一得阁”字样与一得阁公司第209837号文字标识字体相同,“一得阁”图文标识与一得阁公司第1926226号图文标识字体、排列、图形要素均相同或者近似,但做工粗糙,与正品存在细节上的区别,系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过程中,结合各案实际情况,并收集其他法院的相近案例,多次采取“一对一、背靠背”庭下调解的方式,耐心辩法析理,最终有11案以原被告和解结案。有3家不同意调解,其中,对某书店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某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某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00元。对该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目前市场上有大量个体工商户,由于受法律知识所限,贪图金钱利益,对其进货渠道把关不严,擅自经销一些仿冒程度高的小商品,导致在经营中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警示广大个体经营户“莫以恶小而为之”,要尽到法律赋予的审慎注意义务,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购买“真品”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小吃店使用“大脸鸡排”门店招牌怎么还要先付费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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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格菲斯公司始创于2009年,“大脸鸡排”是其旗下最知名的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彼格菲斯公司享有“大脸鸡排”系列商标专用权。郾城区某小吃店在未经彼格菲斯公司授权加盟的情况下,在其店面门头及销售的快餐包装上使用和“大脸鸡排”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LOGO,造成广大消费者对使用“大脸鸡排”注册商标店面及商品的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源汇区某小吃店的行为侵害了彼格菲斯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彼格菲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3000元。原被告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市场上有大量个体经营户,由于受法律知识所限,对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商标的意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在经营中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又使自身利益受损,亟待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警示广大个体经营户,在使用商标时分清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以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重后果。

食品安全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彼格菲斯公司及其授权加盟店销售的“大脸鸡排”深受消费者欢迎,在漯河市及周边地区出现大量假冒、仿冒“大脸鸡排”注册商标的店面,其所销售鸡排、汉堡等快餐质量参差不齐,极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快餐经营市场进行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生产假冒产品数额大了当心要获刑

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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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赵某提供位于漯河市郾城区某村自己家中的厂房作为生产场地,伙同被告人李小某、李国某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印有“脉动”、“尖叫”、“农夫山泉(茶)π”“黑卡6小时”注册商标的饮料。2017年8月18日,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捣毁该制假窝点,在生产现场查获脉动运动饮料2326箱、农夫山泉尖叫饮料448箱、农夫山泉茶π饮料1162箱、黑卡6小时饮料210箱。经查证,上述饮料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鉴定总计价值2045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李小某、芮某、李国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罪。赵某、李小某、芮某、李国某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小某、芮某、李国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四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具有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李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芮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国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作案工具自动灌装机一台、激光打码机一台、水过滤机一台、搅拌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重于山,“农夫山泉”是饮料市场上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赵某等被告人故意制造假冒农夫山泉商标的饮料并对外销售,侵害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也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被告人的制售假冒农夫山泉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法院依法加大惩罚力度,在判处徒刑的同时,依法处以较高额度的罚金,充分发挥了法律惩处力度的同时,又判令没收生产设备,铲除了犯罪基础,净化了食品生产市场,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五:就卖一个“三无”玩具咋会恁多事儿

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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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系“动漫卡通形象+GG•BOND”组合商标及“猪猪侠”艺术文字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时也是动画形象“猪猪侠”、“超人强”、“小呆呆”、“菲菲”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2017年3月份,咏声动漫公司派人到漯河市区光明路市场某玩具店公证购买了印有“猪猪侠”字样及相关卡通图形的猪猪战机玩具一个,花费25元。原告就一个玩具商品分别以侵害商标权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提起两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品包装上印有“猪猪侠”字样和“动漫卡通形象+GG•BOND”组合图形,也印有“猪猪侠”“超人强”“菲菲”“小呆呆”等形象,该商品为“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某玩具店庭后拒绝调解,法院先行就侵害商标权案作出判决: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之后经再次调解,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的另案双方和解解决。

典型意义

首先,本案经营者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该行为本身即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查处。其次,该产品分别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告对其合法权利均可主张法律保护,虽然原告以不同的权利针对一个商品提起了两案诉讼,但法院审理中仍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经营规模等因素,同时会分别按照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不同规定,酌情确定各自的赔偿额度。

案例六:

为什么法院开始“同类”案件不同判了

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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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系“安尔乐”、“七度空间”、 “心相印”、“柔影”、“恒安”系列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并代为维权权利人,是国内最早生产纸手帕、盒装面纸等生活用品的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2018年4月份,恒安集团公司派人到漯河市区多个商店公证购买了印有“七度空间”、“心相印”字样的涉案产品,经鉴定其中有5家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并非原告生产,系假冒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后,对侵犯“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的经营者,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对侵犯“心相印”注册商标的经营者,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原被告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同类型的案件,一般要考虑裁判尺度的统一性问题,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最大限度内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上述两个判决赔偿额存在较大差异是因为:“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妇女用卫生巾、卫生护垫等,而“心相印”注册商标的产品是纸面巾、纸餐巾、擦手纸、柔湿巾等,假冒产品对人体健康潜在的危害程度不同。亟待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警示广大个体经营户要诚信经营,尽量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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