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 会引起“误伤”?

有差别打击。

文|二学姐

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发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等8部法律修正案的说明。

商标法修正草案中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等多项规定。旨在从源头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

该草案一出,便引发业界广泛关注与讨论。“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会增加企业的保护性注册成本”……业界看法不一。

那么,商标法新规究竟影响几何?

对注册动机提出明确要求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认为,新增规定是在原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未有颠覆性改变。尽管如此,仍然一石激起千层浪,折射出行业日益频发的商标纠纷问题。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

在化妆品行业,抢注商标案例不胜枚举。例如,在去年,轰动一时的“六小龄童”“林志玲”被化妆品企业抢注为商标,遭当事明星起诉后被判商标无效。

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 会引起“误伤”?

▍截自网络

而国外知名品牌进入中国时,因商标被抢先注册而被迫改名的亦有很多,比如俗称的“安耐晒”进入中国后成“安热沙”,“契尔氏”进入中国后成“科颜氏”。这其中,虽有品牌自身对知识产权重视以及中国市场预判不足的因素存在,也不排除巧合,但仍以投机、傍名牌为动机的注册占据多数。

一方面是为了傍名牌造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许多机构以此牟利,大量恶意注册、囤积商标。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现某公司申请注册300余件商标,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注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广州某公司申请9000余件商标,其中被不同权利人提出异议210件。

邓刚表示,新增规定对不诚信注册商标行为动机做出了明确指引,即“不以使用为目的”,并将其作为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事由。以上述广州某公司为例,其申请了9000余件商标,但实际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即可被他人提出无效商标宣告请求。另外,该公司若进行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以往大量注册却未实际使用商标的这一情形也将被作为是否予以商标注册的一项考量因素。从源头规制不诚信的商标注册行为。

草案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同时,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

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

同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和异议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人表示,将从严从快遏制恶意注册与囤积行为,继续加大商标保护力度。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二学姐,商标法新规出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将遭受重击。而这亦包含两种情况,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为目的、以及企业保护性注册为目的。前者的确是国家的整治对象,那么后者会被波及吗?

会“误伤”保护性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为驰名商标提供了一种强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即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不过,针对那些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但在工商部门或法律纠纷中未被认定“驰名商标”的,将无法获得这一强制性保护。

2018年上海美容博览会期间,某展位上就曾展出了“玛丽黛佳卫生巾”,一时间被业界热议。众所周知,玛丽黛佳是上海菲扬化妆品有限公司旗下的知名彩妆品牌。2011年,“玛丽黛佳”被上海悦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5类药品、卫生用品的商标权。中国商标网显示,该商标为“注册”状态,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06月21日至2022年06月20日。

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 会引起“误伤”?

▍截自中国商标网

另一方面,保护性注册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常见手段。所谓保护性注册即企业为保护商标显著性而在其未从事经营的领域进行同一商标的注册。以自然堂为例,其主要从事第3类化妆品领域的经营,但几乎对全品类进行了注册。

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 会引起“误伤”?

▍截自中国商标网

“但保护性注册,正是不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而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而进行的注册。”这也是草案引发了不少人士恐慌的原因,认为将在无形中增加企业的保护性注册成本。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二学姐,保护性注册目前在他人不存在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使其失效的,虽然存在通过“撤三程序”( 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使其失效的可能性,但可以通过每2年新注册一批商标的方式予以规避。如果按照修正案的新规则,恐怕所有权利人都不得不进行经营以保护自身商标不会被恶意无效,这无疑会花费更高的成本。

“‘不以使用为目的’应该没有三年的限制”,邓刚表示。也就是说,企业出于保护性注册而未使用的商标,此前可能需要满三年才会被无效,而今随时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这种挑战不可避免,但草案的初衷是打击恶意注册。”邓刚认为,具体还得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定,整体来说,对商标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另一位业内人士看来,“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一种较为模糊的概念,是对商标注册提出了一项新的要求。但他认为不会对合法经营企业带来太大的影响。“主要还是打击囤积商标的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本次草案还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此次商标法修正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四次修正工作。目的在于规范商标注册的秩序,推进商标保护关口前移,采取提高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等措施,遏制违反诚实性行为的恶意注册行为,规范商标代理,对严重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与创新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国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实践。今年1月1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落地;商标法的修正也旨在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而于今年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正式实施的外商投资法也昭示着我国正在通过改善制度供给,提升国家营商环境软实力,参与到更高层级的国际竞争中。

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 会引起“误伤”?

不一样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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