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归并至“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将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及“其他应收款”行项目归并至“其 他应收款”;

3、将原“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4、将原“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

5、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归并至“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6、将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其 他应付款”;

7、将原“长期应付款”及“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8、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分拆 “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明细项 目列报;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 项目列报;

9、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期初及上期(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明细情况如下: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及科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8 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没有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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