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模板)

股權代持協議

實際出資人(甲方):

電話:

住址:

身份證號:

名義股東(乙方):

電話:

住址:

身份證號: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於 日簽訂於 ,協議內容:

一、股權代持關係的界定

1、為明確代持股權的所有權,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確認,代持股權實際由甲方所有並出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持有。

2、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甲方對外持有股權,並依據甲方意願對外行使股東權利,並由甲方實際享受股權收益。

3、根據本協議,甲方委託乙方並以乙方名義代為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在股東名冊上具名;按照甲方意願,參與公司股東會並依據甲方意願行使表決權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項下的其它股東權利;代領或代付相關利潤款項、投資款項;對外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二、代持標的

1、代持股權:上海拉讓疆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股權,計出資人民幣 萬元(上海拉讓疆貿易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 萬元),通過本協議作為“代持股權”。

2、代持股權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登記至乙方名下,並委託乙方以自己名義對外代為持有。

3、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分期認繳出資,在約定出資期限將出資款通過銀行轉賬打入乙方個人賬戶的方式完成對代持股權的實際出資。乙方作為名義股東再將上述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

4、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委託目的,按照甲方的意願代持股權,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將其名義下的代持股權進行轉讓、質押以及進行增、減資等處分行為。

三、股權收益權利

1、代持股權項下的股權收益(含利潤分紅),由甲方作為實際受益人所有。

2、乙方按照甲方真實意思或者指令對公司的利潤等重大事宜以股東名義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3、如因財務管理關係,公司的利潤分紅款將匯入乙方名義股東賬戶或由乙方名義股東領取的,乙方在代領包括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後,將立即匯至甲方賬戶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4、除上述股權收益的行為以外,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當按照甲方意願行使股東權利。

5、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按照甲方意願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各項權利,包括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派遣董事會成員、簽署股東會決議文件、行使股東知情權利、參加股東訴訟等。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當在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完成對代持股權的實際出資。

2、甲方有權以實際出資人名義,直接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東權利程序。若乙方參加公司股東會,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意願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利簽署相關股東會決議。

3、甲方有權實際享受代持股權項下的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或就該股權收益的具體處置享有最終的決定權。

4、甲方有權對代持股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處置,包括轉讓、質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願,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權的相應處置。

5、甲方承諾,乙方按照甲方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的各項行為的經濟盈虧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受。

6、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願,超越權限或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出現包括擅自轉讓、質押股權等損害甲方權益的情形,甲方有權立即收回代持股權,若乙方上述行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根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以及甲方的意願或指令,合法實施代持行為,保障和實現甲方對代持股權的合法權益。

2、乙方有權根據甲方意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範圍內,對外行使股東權利。

3、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代持股權進行任何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質押代持股權的行為。

4、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本協議項下的代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事務進行轉委託、轉代持。

5、乙方在行使股東權利之前,應當事先與甲方保持充分溝通並瞭解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的真實意願。

6、乙方根據甲方意願和指令,以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或履行股東義務的行為,其經濟盈虧與法律責任等均由甲方承擔。

六、代持期限及協議終止

1、代持期限內,甲方可以隨時終止代持關係或對代持關係進行調整,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後的【十五(15)日】內,配合甲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將代持股權變更或部分變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體名下。

2、如出現乙方超出或違反甲方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隨時終止本協議並收回代持股權。

3、 一旦本協議被解除或終止,雙方代持股權委託關係即告終止;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後的【十五(15)日】內,配合甲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將代持股權變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體名下。

七、保密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簽訂過程中及因簽訂本協議而獲悉的對方商業秘密及本協議本身,均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另一方書面許可或者政府強制需求的披露,任何一方不得將因本協議簽訂獲悉的對方商業秘密洩露他人,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解除或者終止後繼續有效。

八、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或者拒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即構成違約。除本協議特別約定之外,任何一方的違約致使對方遭受的任何損失、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該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

九、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與本協議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本協議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約定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至甲方要求協議解除或者公司解散、註銷時終止。期間,因甲乙雙方股東身份發生變化的,由雙方另行簽署相關的協議;

2、本協議壹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簽署各方預留的地址及聯繫方式均是各方有效的地址及聯繫方式,任何一方因地址或者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按照本協議預留的地址及聯繫方式送達的,郵寄送達三日後即視為有效送達日,電子郵件發送成功的,郵件發送次日即視為有效送達日。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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