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杭州法院破產審判保障營商環境建設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2018年,杭州兩級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528件,審結285件,促使230餘家企業依法有序退出市場,近50家企業獲得新生。2019年4月28日,杭州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破產審判保障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1、浙江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省內首例國有“殭屍企業”成功處置(杭州中院)

2、中江控股有限公司等30家企業合併破產重整轉清算案——特別疑難重大關聯企業合併破產(杭州中院)

3、中高柴油機重工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外資商重整投資人成功引入(杭州中院)

4、桐廬新恆基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合併重整案——省內知名旅遊項目涅槃重生(桐廬法院)

5、杭州宇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清算轉重整案——從破產清算到高效重整(蕭山法院)

6、杭州中旺實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快速高效重整的範本(富陽法院)

7、浙江新廣發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轉和解案——執破銜接與破產和解制度的成功適用(臨安法院)

8、浙江盛和居公司等13家企業破產清算案——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範本(蕭山法院)

9、杭州子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債權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有效運用(餘杭法院)

10、杭州申浙家禽有限公司及關聯企業合併重整案——涉食品供應保障民生項目的成功挽救(富陽法院)

一、

浙江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清算案——

省內首例國有“殭屍企業”成功處置

【案例索引】

杭州中院(2016)浙01民破21號

【關 鍵 詞】

“殭屍企業”處置職工安置 境外資產處置

【背景事實】

浙江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洋公司)系浙江省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國際航運企業。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因國內外航運市場持續低迷,該公司陷入嚴重經營困境,成為典型的“殭屍企業”。根據中央和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2016年5月開始,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投集團)對水運板塊進行改革重組。通過市場化、法治化的手段讓遠洋公司退出市場,成為省國資水運板塊改革重組以及“殭屍企業”處置的一項重點工作。

【審理經過】

2016年7月28日,經債權人申請,杭州中院裁定受理遠洋公司破產清算案。遠洋公司債權人共14家,申報債權109億元,涉職工290人、持股職工233人。2016年9月23日,遠洋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2016年10月25日,法院裁定宣告遠洋公司破產。同年11月16日,根據前期指導制定的職工安置預案,遠洋公司職工安置工作基本結束,總體平穩有序。2017年1月17日,實際屬遠洋公司資產的12艘外籍遠洋船舶全部處置完畢並向收購方交付。此後遠洋公司各類資產陸續處置完畢,各歷史遺留問題在多方協調後順利解決。2018年7月,遠洋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法院裁定予以認可。2018年12月,杭州中院裁定終結遠洋公司破產程序。

【工作實效】

該破產清算案系浙江省處置國有“殭屍企業”第一案。通過破產程序中卓有成效的工作,遠洋公司數百名職工得以妥善安置,所涉的12艘大型外籍船舶在破產宣告後不到3個月即處置完畢。該案中的職工安置模式對國有企業破產具有借鑑意義,境外資產的處置路徑也是跨境破產中可嘗試的一種有效模式。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良好,在破產審判助推國有“殭屍企業”處置、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外界評價】

時任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趙一德批示:中院對浙江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的處置,體現了中院的大局意識,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

中江控股有限公司等30家企業

合併破產重整轉清算案——

特別疑難重大關聯企業合併破產

【案例索引】

杭州中院(2012)浙杭商破字第1號

【關 鍵 詞】

合併破產 刑民交織 重整轉清算

【背景事實】

2011年底,“中江系”債務危機爆發,中江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中江實際控制及參股企業60多家,負債百億,涉及多項產業,包括酒店、化工企業、在建樓盤等;涉及職工上千,維穩壓力大;債權人眾多,法律關係錯綜複雜,刑民交織問題凸顯,杭州市委成立了專門維穩定工作小組進行處置。

【審理經過】

自2012年3月起後,經債權人針對申請,“中江系”30家關聯企業的破產申請陸續由杭州中院、餘杭法院、建德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013年9月,經管理人申請,杭州中院裁定對存在混同的30家“中江系”企業合併重整。後因重整失敗,經法院裁定轉入破產清算程序。“中江系”經管理人審核並經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共計574家70億餘元。“中江系”資產共4大類別批計24處,核心資產為溫德姆酒店,歷經2012年到2014年3輪招商引資,2015年到2016年5次公開拍賣才最終依法處置完畢成交。因初步顯現的資產大部分已設定抵押,預計面對該案件普通債權人清償率極低的客觀情況。,為合理清償提高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管理人在政府相關部門協助下管理人做了大量工作,想方設法核查、追討隱匿資產和應收款,將追回款項及相關企業經營結餘款納入普通債權清償,有力提升了普通債權清償率。2018年1月12日下午,“中江系”30家企業合併破產清算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表決通過了。債權人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表決並最終通過。第一次分配已經完成。

【工作實效】

該案體現了杭州法院在審理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破產案件中對府院聯動機制的有效探索,為此後常態化府院聯動機制的建立積累了有益經驗。該案還在實質合併破產的實體認定標準、程序要求,以及破產程序與刑事程序的銜接配合方面作出了有益嘗試,為後續類似問題處理提供了參考。

三、

中高柴油機重工有限公司

破產重整案——

外資商重整投資人成功引入

【案例索引】

杭州中院(2015)浙杭商破字第5號

【關 鍵 詞】

引入港資 重整 重工業企業

【背景事實】

中高柴油機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高公司)是浙江省重點工業企業、省高新技術企業。2014年到2015年間,因船舶行業不景氣造成訂單產量下滑和為關聯公司高額擔保,中高公司資不抵債,數家銀行貸款無法收回、200餘家供應商貨款無法保障、200餘名職工亟待安置。

【審理經過】

2015年9月18日,杭州中院裁定受理中高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中高公司債權人260餘家,共申報債權約24億元,職工200餘人,涉及職工債權約3000萬元。中高公司資產評估價值約2億元,主要資產均已抵押。受船舶行業整體形勢萎靡的影響,重整工作面臨重重困難:一波三折。機器設備長期存放價值貶損嚴重,原意向重整投資方放棄投資計劃,200餘名職工亟需安置等。管理人創新採用公開推介招募意向方和定向邀請相結合的方式,針對性地篩選了全國近百家同產業和衍生產業的大型企業,發出進行重整邀請和對接,並同時在產業領域內具有影響力的平臺進行重整招商推介。最終經多輪深入溝通與談判,最終成功引進大型知名企業集團參與重整,由其下屬香港子公司作為重整投資方,有效引人入了外資並形成切實可行的重整方案進行外商投資。2018年10月25日,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

【工作實效】

該案成功引進知名外商投資者參與境內破產企業重整,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對外開放政策,債務人通過重整完成進行產業轉型升級,讓老牌傳統重工業生產型企業重新煥發生機。通過將核心資產出資成立新公司並轉讓新公司股權份給投資者的出售式方式實施重整模式,完整保持債務人破產企業有效營運價值,並。重整中充分挖掘和實現破產企業資產價值和重整價值,保護了職工與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化解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

桐廬新恆基旅遊開發有限公司

及其關聯公司合併重整案——

省內知名旅遊項目涅槃重生

【案例索引】

桐廬法院(2017)浙0122破3號、(2017)浙0122破7號

【關 鍵 詞】

破產不停產合併重整 臺資企業

【背景事實】

桐廬新恆基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新恆基公司)及杭州米勒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米勒公司)均系臺資企業,兩家債務人破產企業名下的巴比松莊園位於桐廬大奇山國家森林公園旁,佔地近千畝,是“杭州—千島湖—黃山”國家級黃金旅遊線上一個獨具法國風情的大型度假莊園,是浙江省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旅遊項目。因經營不善,兩公司陷入困境。

【審理經過】

2017年4月1日、7月18日,桐廬法院先後裁定受理新恆基公司及米勒公司破產清算案件。破產程序中,為提高兩家企業整體資產的價值,吸引更多的意向投資人,管理人制定了酒店監管方案,由原經營管理團隊負責酒店實際運營,保障破產期間的員工工資、稅收、運營成本等。為充分發揮資產的整體價值,也鑑於債務人具有重整價值和可能,管理人以兩家企業的名義聯合對外進行預招募重整投資人,終以4.38億元價格招募到合適的投資方。因兩家企業存在高度混同,通過聽證會聽取債權人及有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管理人向法院申請合併破產,桐廬法院依法裁定認可。2018年10月23日桐廬法院裁定新恆基公司及米勒公司由合併清算轉為合併重整。11月27日,兩公司合併重整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同年12月4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

【工作實效】

該案在審理期間,實行“破產不停產”,有效保障了百餘名職工的合法權益,成功實現了破產企業整體資產的保值增值。通過採用預招募重整投資人的方式,提升了重整質效。該案是桐廬地區首例重大重整案件,重整計劃的順利通過和執行有效盤活了使區域經濟資源,並實現騰籠換鳥、有效盤活,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突出。

【外界評價】

該案成功審結後,桐廬縣委主要領導批示:總結好案件處置在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整治效果的好經驗、好做法,不斷推進其他類似風險企業的成功處置!

五、

杭州宇田科技有限公司

及其關聯公司清算轉重整案——

從破產清算到高效重整

【案例索引】

蕭山法院(2018)浙0109破11號

【關 鍵 詞】

執行轉破產 清算轉重整 程序創新

【背景事實】

杭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宇田系”公司均為化工類企業。自2015年開始,“宇田系”公司陸續在多家法院涉案45起,並相繼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涉案標的達3.2億餘元。“宇田系”公司名下財產除宇田科技的廠房及部分動產外,基本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如直接通過執行處置,將導致普通債權人的清償率接近0。債權人申請執行轉破產程序。

【審理經過】

2018年8月1日、9月21日,蕭山法院先後裁定受理“宇田系”公司破產清算案。

作為化工類企業的“宇田系”,如進行破產清算,排汙許可權等無形資產價值將無法實現變現價值。為加快案件辦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人創新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啟動重整程序,通過公開招募和遴選確定了重整投資人,與重整投資人訂立了附條件(需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生效的重整投資協議,擬定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投資人提供3.3億元重整資金以獲得“宇田系”公司的核心資產。

“宇田系”公司申報債權192家,共8.78億元,涉及在職職員工近180人,職工債權近400家[MJ1] 包括離職職工債權共367家,金額1646萬元。重整投資人為獲得“宇田系”公司的核心資產提供3.3億元重整資金用於清償各類債權。重整計劃安排了的分配方案對普通債權的分段清償率進行區分,20萬元以下清償率為50%,20萬元以上約為19%,有效平衡了該類債權人的利益和風險承擔。管理人提請表決的《清算程序轉重整程序》、《重整計劃(草案)》等事項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均獲得通過。重整計劃已基本執行完畢。

【工作實效】

本案系根據最高法院執行轉破產工作要求,有效化解執行積案、公平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精準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典型案例。通過破產重整,“宇田系”公司的排汙權等無形資產的價值得以實現,普通債權清償率大幅提高。通過程序創新,在充分論證重整可能性的基礎上,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啟動重整程序,將破產轉重整、重整計劃(草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提請表決並獲通過,簡化了破產程序,案件受理後120天內完成了重整計劃的制定、表決和批准,有效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六、

杭州中旺實業有限公司

破產重整案——

快速高效重整的範本

【案例索引】

富陽法院(2018)浙0111破12號

【關 鍵 詞】

重整擔保債務繼續營業

【背景事實】

杭州中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旺公司)曾是富陽本地“工業20強企業”。由於為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浙江永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擔保,中旺公司揹負擔保債務3.7億元,企業債務規模迅速上升,面臨資不抵債危險。

【審理經過】

2018年5月28日,富陽法院根據中旺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中旺公司破產重整案。根據企業的狀況,法院依照管理人的申請決定企業繼續營業。經過招募程序,管理人選定上饒市富旺環保科技有限某公司作為投資者方。2018年7月12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2018年8月23日,法院裁定批准中旺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

該案審理中主要做法:一是指導企業平穩有序繼續營業。為穩定近百職工,避免企業停產導致機器設備貶值,管理人與潛在投資人協商以承包經營的方式繼續封閉營業,嚴格約定經營模式、資產負債分割、風險承擔、監管方式等內容。二是提高破產案件的審理效率。為儘快盤活資產,中旺公司實現了在1個半月內召開債權人會議、投資者招募、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與表決。三是充分保障各方利益。中旺公司的機器設備易腐鏽,簡單變賣處置,資產將嚴重縮水,以重整方式延續企業的經營,實現了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最大化。

【工作成效】

破產製度除了承擔市場出清的功能外,其另一項重要功能主要體現在積極救助有前景的市場主體。該案快速有效審結後,新生的企業生產正常,職工隊伍穩定,據富陽2018年10月的統計數據,中旺公司位列富陽工業企業第24位,社會效果良好。

【外界評價】

該案成功審結後,中旺公司重整投資人某環保科技公司上饒市富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感謝富陽法院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務和營商環境,保障作為外地投資者的我方能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重整程序。職工呂豐滿表示:重整過程中,勞動者權利得到了實實在在的保護,很高興看到企業的重生再造。債權人中行杭州富陽支行表示:債權人以主人翁的身份參與重整程序,對關係自身權益的事項,法院充分保障了我們債權人的知情權、監督權和表決權。

七、

浙江新廣發置業有限公司

破產重整轉和解案——

執破銜接與破產和解制度的成功適用

【案例索引】

臨安法院(2017)浙0185破1號

【關 鍵 詞】

執行轉破產重整轉和解

【背景事實】

浙江新廣發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廣發公司)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近年因經營不善陷入困境,形成大量強制執行案件。

【審理經過】

2017年3月2日,臨安法院裁定受理新廣發公司破產重整案後於。2017年10月27日,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經管理人核查,92家申報債權人中認定83家,金額7.27億元。

破產重整期間,新廣發公司的股權被其他法院查封凍結,公司重整出現障礙。

2017年12月15日,新廣發公司向法院遞交和解申請。經聽證,2018年1月19日臨安法院裁定該案進入和解程序。2018年2月9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新廣發公司及投資人濱江公司共同提交的和解協議草案。同年2月22日,法院裁定批准認可協議。根據和解協議草案,該案和解執行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截止2018年5月22日,除3戶債權人因尚對債權有異議或主動要求暫緩支付之外,全部和解執行款已付清。

【工作成效】

該案始終貫徹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宗旨及不放棄為企業尋找再建重生可能的理念,法院通過分析債務人企業狀況,及時調整辦案思路,從執行程序轉為破產重整程序,再從破產重整轉為破產和解,最終實現債權100%清償,既維護了債權人利益,也有力解決了執行難題,破產企業得以重生,成效明顯。

八、

浙江盛和居公司等13家企業

破產清算案——

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範本

【案例索引】

蕭山法院(2016)浙0109民破12號等

【關 鍵 詞】

老年人權益保護 居住權 合併破產

【背景事實】

浙江盛和居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和居公司)、鼎盛聯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13家“鼎盛系”企業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2015年6月,因“鼎盛系”企業資金鍊斷裂,盛和居公司開發建設的紫荊老年養生公寓項目停工。該項目被列入浙江省服務業重大投資建設項目、杭州市重點建設項目及蕭山區“十二五”規劃老年事業重大投資建設項目,涉及349戶、近700名老年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引起了省、市、區三級黨委及政府的高度關注。2015年至2016年間,“鼎盛系”其他企業也出現了非正常經營情況,企業自救無成效。

【審理經過】

2016年7月,經債務人申請,蕭山法院裁定受理“鼎盛系”13家企業破產清算案件。

“鼎盛系”企業破產案件受理前,349戶老年消費者與盛和居公司簽署了《紫荊老年養生公寓使用合同》並全額支付了參照商品房銷售價格確定的入住保證金,總額約3.34億元,逾期交房違約金約4317萬元。為準確定性該類債權留出空間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在破產程序中,上述款項如何定性成為難題。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同意將入住保證金作為或有債權,臨時確定債權額以行使表決權。2016年10月15日,“鼎盛系”13家企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管理人以理服人、以情動人,各表決事項獲得高票通過。根據財產變價分配方案,管理人在競買人同意向正常交易的老年消費者交付房屋、保障其基於合同而享有居住使用權的條件下,對紫荊老年養生公寓項目通過網絡司法拍賣於2017年7月15日成功處置。2018年1月底,紫荊老年養生公寓提前向老年消費者交付使用。

【工作實效】

本案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有效維護區域穩定、確保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人民居住權的典型案例。在現有法律體系尚未將居住權確認為物權性權利的情境下,通過將老年消費者申報的入住保證金作為或有債權,合理運用債權人會議表決制度,讓老年消費者參與破產案件的重大決策。在資產處置過程中,設置向老年消費者交付房屋為競買前提,順利完成資產處置並最終向正常交易的全部老年消費者順利交付房屋使用權,最大程度維護了老年消費者居住權,對浙江省區域內養老健康產業的發展乃至社會穩定具有現實意義。

【外界評價】

2018年1月21日,盛和居公司紫荊園老年公寓項目續建竣工,如期向349戶老年住戶交付房屋使用權。在交付儀式上,老年人代表姚小水錶示:案件的審理切實保護了老年人的居住權,衷心感謝法院和管理人卓有成效的工作。時任蕭山區委主要領導批示:老人們欣慰的笑容,是對大家最大的肯定!

九、

杭州子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破產清算案——

債權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有效運用

【案例索引】

餘杭法院(2014)杭餘商破字第1號

【關 鍵 詞】

府院聯動 涉眾涉穩 債權人委員會

【背景事實】

杭州子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鑫房產)名下主要資產為尚未完工的“農業經濟總部大廈項目”,子鑫公司於2008年取得該項目土地,後因資金鍊斷裂,項目僅主體完工,工程爛尾。子鑫房產在未取得房產開發等級資質的情況下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違法建設、違規銷售所謂的商鋪、酒店式公寓等,涉及890戶“購房業主”,債務危機及衍生社會問題在破產受理前已持續5年之久,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維穩壓力大。

【審理經過】

2014年8月14日,餘杭法院裁定受理子鑫房產破產清算案。967戶債權人申報債權共計約9.2億餘元,管理人審查確認債權約6.7億餘元。2016年11月14日,子鑫房產被裁定宣告破產。2018年6月1日,案件審結。該案審理過程中,強化府院聯動,堅持法院主導程序、政府配套保障,成功引入第三方對99%的“購房業主”債權予以收購,確保該案平穩推進。另一方面以債權人委員會為橋樑,充分保障債權人意思自治。“購房業主”代表作為債委會成員,瞭解案件處置進程,債委會召開十餘次專門會議,就債權人的訴求反饋、資產處置、投資者引進和破產財產分配等事項作出決議,最終以合理起拍價對“農業經濟總部大廈項目”以司法網拍方式公開處置,確保資產一次拍賣成交,有效提高資產處置效率,推動破產案件順利審結。

【工作成效】

該案通過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作用,妥善處置重大涉眾涉穩型破產企業,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成功引入第三方市場化收購債權的形式,合力化解破產案件中非典型“購房業主”的權利保護問題,成效突出。

十、

杭州申浙家禽有限公司及關聯企業

合併重整案——

涉食品供應保障民生項目的成功挽救

【案例索引】

富陽法院(2016)浙0111破10號

【關 鍵 詞】

公共利益 無形資產 破產文化宣傳

【背景事實】

杭州申浙家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浙公司)系從事家禽屠宰、生禽肉分割和銷售的民營企業,成立於2008年,是浙江省十五家定點屠宰廠、杭州市兩家定點屠宰廠之一,承擔著極為重要的社會責任。杭州萬鳴家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鳴公司)系申浙公司的關聯公司。兩公司使用的土地均為向案外人租賃所得。由於產能未開足、經營管理不善、高成本融資等原因,兩公司生產經營遭遇巨大困難,陷入債務危機。

【審理經過】

2016年12月29日,經債權人申請,富陽法院裁定受理申浙公司、萬鳴公司破產清算案。後經管理人調查,發現兩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經審計並徵求兩家公司債權人意見後,管理人提出申請,富陽法院於2017年2月6日裁定兩公司合併破產清算。

進入破產程序後,申浙公司啟動封閉運營並實施嚴格監管,維護職工隊伍穩定,避免私屠濫宰情況發生,有利於禽流感疫情的防控以及食品安全的保障。考慮到申浙公司的家禽定點屠宰廠許可經營權具備一定的無形資產價值,管理人多次與債權人協商溝通,力爭通過重整程序對兩家公司進行拯救。經多方認證,管理人提出了引進意向投資者進行重整的資產管理方案,獲得債權人的認可。2017年4月25日,經管理人申請,富陽法院裁定申浙公司、萬鳴公司合併重整。

重整招募過程中,與相關媒體加強互動,澄清事實,正確引導破產文化宣傳,增強了各方對破產重整制度的認識,取得了較好效果。2017年5月11日,該案召開了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並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並獲得通過。該重整計劃後經法院裁定批准並執行完畢。普通債權由清算條件下接近於0%到重整程序下的分段清償,即10萬元以下部分的清償率為15%,10萬元至50萬元的清償率為10%,50萬元的清償率為5.5%。

【工作成效】

本案是經營特殊行業的企業由破產清算程序轉為破產重整程序的案件,該案准確梳理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破產之間的關係,充分披露實物資產瑕疵內容與無形資產價值,快速引進戰略投資者,保持和實現了無形資產的價值,對重整案件中發現和保持重整價值具有較強的借鑑意義。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有效宣傳破產製度文化,具有較好的社會意義。

【发布】杭州法院破产审判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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