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警方曝光12起醉駕及酒駕典型案例,多人涉嫌危險駕駛罪!

我市曝光12起醉駕及酒駕典型案例

早報訊(記者 杜鵬)自濮陽早報與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聯合開辦《交通違法曝光臺》欄目以來,通過早報多種形式的宣傳報道,交警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動員社會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抵制交通違法行為,嚴防涉酒交通事故,確保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4月25日,記者自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曝光了2019年3、4月份危險駕駛機動車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典型案例。

濮阳警方曝光12起醉驾及酒驾典型案例,多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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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機動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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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23時20分左右,駕駛員劉某某駕駛一輛號牌為豫JRU***的別克牌小型轎車行駛到市區頤和路與金堤路交叉口時被民警查獲,酒精呼氣測試儀測試結果為142mg/100ml。民警隨帶其至濮陽公安醫院抽取血樣。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關於劉某某的血乙醇檢驗報告顯示,劉某某的血乙醇含量為177mg/ml。駕駛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3月11日22時50分許,蘆某某飲酒後駕駛一輛牌號為豫J1Y***的海馬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頤和路由西向東行駛到金堤路與頤和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民警使用酒精測試儀對蘆某某進行呼氣測試,結果為127mg/100ml,超過醉酒標準,遂帶蘆某某到濮陽公安醫院提取血樣。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6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3月14日23時10分許,駕駛員商某某駕駛一輛牌號為豫A21***的小型普通客車沿金堤路由南向北行駛到頤和路口南側調頭時,被執勤民警查獲。民警使用酒精測試儀對商某某進行呼氣測試,結果為155mg/100ml,超過醉酒標準,遂帶商某某到濮陽公安醫院提取血樣,後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在商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75mg/ml,商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3月25日22時10分左右,駕駛員董某某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Q4***的雪佛蘭牌小型轎車行駛到市區中原路與馬頰河路交叉口時被民警查獲,經酒精呼吸測試儀測試,結果為108mg/100ml。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董某某的血乙醇檢驗報告顯示,董某某的血乙醇含量為1.39mg/ml。駕駛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4月4日20時40分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民警在市區五一路與歷山路交叉口執勤時發現一輛車號為豫JA4***小型轎車駕駛員倪某某滿身酒氣,民警對其進行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122mg/100ml,民警隨帶其至濮陽公安醫院抽取血樣。4月6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了倪某某的檢驗報告,結果為1.13mg/ml,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4月16日21時許,秦某某在飲酒後駕駛一輛號牌為皖SCL***(臨時號牌)的長安牌普通貨車,其行駛至河南省範縣濮城鎮興濮路西段處,被民警當場查獲。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143mg/100ml,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4月15日21時,許某順在飲酒後駕駛一輛號牌為豫J7X***的長安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河南省範縣楊集鄉辛店路口處,被民警當場查獲。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92.0mg/100ml,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4月16日23時許,楊某某駕駛豫J57***的小型汽車行駛至南樂縣產業區創業路和鴻宇路交叉口南50米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現場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果是94mg/00m,民警遂將其帶至南樂縣人民醫院急診室抽取血樣。4月17日,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對楊某某的血樣進行檢測,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6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4月11日21時45分許,王某某飲酒後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JDW***的白色汽車,行駛至清豐縣馬村鄉前姚村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王某某進行呼氣法檢測,結果為100mg/100ml。後民警將王某某帶至清豐縣仙莊衛生院抽取血液樣本,送到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所進行血液乙醇含量檢驗,結果為89.87mg/100ml,王某某已達醉酒駕駛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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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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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16時43分許,董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JJT***的小型汽車行駛至臺前縣侯廟鎮大楊村金星幼兒園南邊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測試,董某某體內血液乙醇含量為66mg/100mL。經訊問,董某某對自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供認不諱。

4月6日22時36分,韓某某駕駛無牌小型普通汽車行駛至鄭吳101省道120公里龍王莊鎮龍王莊村東處,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民警當場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民警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罰款12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4月4日17時40分,王某某駕駛無牌小型普通汽車行駛至範縣彭濮線002公里處,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民警當場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民警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罰款12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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