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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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農村死亡人口的土地,結合土地管理法和繼承法,大致分為兩種情況。農村的土地主要分為兩類,只是宅基地,二是耕地。土地的確權是以“戶”為單位確立的。因此,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會隨著“戶”的滅失而變更。

綜上所述,當“戶”中的人口均已去世,那麼土地的相關權利收歸集體,由集體重新分配。如果“戶”中某個人去世,那麼,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不會有任何改變,因為“戶”中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存在。

從繼承法的角度出發,基於上述原因,土地是不能繼承的,但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和土地上面的附著物是可以繼承的,當“戶”中的所有人均已去世,那麼,剩餘的房產和附著物可以有效繼承,並且這個繼承是沒有戶口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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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說:“去世的人都有土地,活著的人卻沒土地,想不通啊”,其實,這種說法是對土地承包關係的誤解。


問: 那麼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答: 在土地承包期內,死亡人口的土地不會收回,新生人口土地也不會增加。

首先,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人口承包的。

土地的出包方是村集體,承包方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不是以個人名譽承包的。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提高農民自主生產經營的極積極性,土地承包關係將保持長期穩定不變,在承包期內,不會因為家庭人口的死亡而減少土地,也不因為家庭新生人口而增加土地,家庭人口去世的,土地依然歸家庭在生人口、新生人口和新進人口共有。


其次,穩定大於一切。

社會穩定取決於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大家想想,社會上每天每月每年都有很多生老病死的人口,同時也有很多新生人口,如果要做到絕對公平,去世人口的土地就應當立即收回,分給新生新進的人口,這樣做就得經常都要收土地和分土地,老伯姓知道自己土地隨時有被收回的可能,誰也不會在土地上搞規模化經濟養殖和種植發展,房地產開發商更不敢購買土地建房子,土地承包關係不穩定,農民生產積極性會受到嚴重打擊,從而影響國家經濟健康發展。


再次,政策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小範圍調整。

去世人口土地不收回,新生人口土地不增加,家庭人口共享承包地,總體上對於每一戶人來說都是公平的。但由於人口長期發展,會出現人口少的家庭繼承了較多的承包地,人口多的家庭繼承了數量較少的承包地,政策允許土地多的人將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土地少的家庭,這樣即保證了繼承土地多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又達到了土地自動供給調節。

總而言之,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是非常有利於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小範圍區域內流轉,有利於土地供需矛盾互補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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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人阿洪


人都是有生老病死的,這個是自然的規律,是誰也阻止不了的。那麼如果農民過世後,土地又會怎麼調整呢,是直接收回還是繼續保留呢,都有著什麼樣的說法呢,今天老農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要說過世的人口的土地要如何調整,其實並非不調整,不同的情況調整的方式也不一樣的。主要分過世的人有家人跟無家人這兩種情況的。

有家人的話就比較好處理了,按照家庭承包的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過世的人土地自然就是會分配給家庭的其它成員耕種了,理論上雖說是不會收回土地的,但是實際上土地還是調整給家裡的其它人種植了,只不過沒有收歸村集體所有,還是一家人擁有而已。

畢竟現在的土地還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就算是家裡有人過世了,還是有人繼續履行合同的,所以不用擔心土地會被部分收回的,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前有多少,就算是少了一個人還是會有多少的。當然如果是新生兒的話,也別抱怨怎麼沒有分配新的土地了。

而對於沒有家人的農村老人過世,這類老人就是村裡面的五保戶了,一般村裡都是會為其養老的,未來老人過世後,土地跟宅基地都會收歸村集體所有了。反正對於沒有繼承人的老人過世後,土地跟宅基地都是會沒有的了,所以一般情況下村裡都會負責養老,老人也是享受著晚年的生活了。

總之,農民的具體情況決定著過世后土地的歸屬的,正常情況下都不強行收回土地的,農民的土地都是會嚴格保護的。也只有沒有子女了才會出現過世土地被收回這種情況了,這大家記得這點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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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對於死亡人口的土地該怎麼保留?根據現有的《土地承包法》,對於死亡人口的土地是不得收回或者調整的。


目前,國家的耕地政策主要就是維持耕地的承包關係長久不變,主要的目的就是就是為了提高農民的種植積極性和土地的利用率。並且引申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也是說,如果承包戶中有人口消亡,村委會是不得收回屬於其的承包耕地的。因為國內的耕地承包主要是以戶為單位,通過人口進行調整的發包方式。

在《土地承包法》中,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條明確指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和調整土地”,這也是針對承包戶中有消亡人口而言的。而且,即便是承包戶整戶消亡,也可以根據《繼承法》由有繼承關係的親屬繼承其消亡戶的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直至第二輪土地承包結束。但是土地的承包期順延30年,也就是可以繼承到2057年。除非是絕戶了,沒有親屬了,這類情況可以將確權的耕地重新分配、調整或者納入機動地的範疇。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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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對死亡人員的承包地由其家庭成員繼續承包,村集體不能收回。如果因為人口死亡出現絕戶情況的,由村集體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承包給村裡新增成員。



政策的出臺都有它的道理,都是智慧和經驗的累積得出來的,是經過多少人討論研究,深思熟慮以後才會頒佈出臺。今天我就網友的一句話發表一點我的看法,針對戶內死人以後不減地問題,有網友的評論是這樣說的:死人有地種,活人沒地種。我覺得這句話是有問題的,首先死去的人承包地由其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種,活著的同樣有權利耕種其家庭承包的土地。


其次,在二輪土地承包的時候,是按照戶內人口來承包的,人的生老病死不由人來控制,每家都會有人去世,也會有人出生,每家每戶的人口都會在多和少之間來回循環,沒有例外。今天你戶內有人去世,就減掉你的承包地分給新增人員,明天新增人員家裡有人去世減掉土地分給其他新增人員,這樣分來分去,永無盡頭,村民會沒有矛盾嗎?從二輪土地承包到如今,我們村從來沒有因為承包地發生過糾紛,就是因為承包地的穩定承包關係。



農村承包地,承包的方式是家庭聯產承包,就是說你戶內的承包地每一位家庭成員都有一份。我舉個例子,在農村分戶的時候,要書寫一個分戶協議,而分戶協議裡面要求需要將戶內承包地分為兩份,一戶一份,雖然兒子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沒有分到土地,在分戶時也應該分一份土地給他。也就是說,新增家庭成員儘管二輪承包時沒有土地,只要戶內成員同意其為土地承包共有人,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就有新增成員的一份。


綜上所述,農村死亡人口的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種是符合農村實際的。


新農人散耕


首先看看國家是如何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相關法律和政策都明確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原則上不得隨意收回、調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才可以收回農戶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承包期內,承包方死亡絕戶的,承包方自然消亡,發包方可以收回。

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發包方可以收回。
現在土地都是30年承包期,到期之前,你可繼承;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主的,家庭中死亡一人,可以由家庭其他人員承包,如如有多個子女,是共同繼承。合同未到期前不可以收回。只有承包人是一人的,那死亡後村可以收回。;承包期到了以後就沒有了,村上會重新分配土地。


大家又是如何看待土地分配的呢?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相互交流討論


天涯的峰


死亡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誰家都有增減人口的情況,誰也沒吃千歲草,死人的事經常發生,再正常不過了。

農村土地,秉承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分配原則。

既然人死亡了,其身後遺留的土地自然歸其自家仍健在的人繼續經營,誰也別有非分之想。這次在農村實施的土地確權其意義就在這裡,土地經營權是法律賦予了保障的。是你的還是你的,誰也奪不走。因而,死亡人口其身後遺留下來的土地是不可以調整的,也不應該調整。否則,違法!誰有那麼大的權力?

有一種情況又當別論。這就是農村中的“五保戶”,因其在生的供養是政府與集體全程埋單,他們亡故後遺留下來的土地是可以作適當調整的。畢竟就那麼一點土地,調整的意義也不大,保不準村集體還弄個燙手山芋在手,糾紛爭鬥多多。

這種情況一般都是把這部分土地交由該“五保戶”的近親者也耕作,村裡適當收取一部分地租。因各地情況千差萬別,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又無成規可循。杯水車薪,其實也解決不了太多的問題。


abCd6666和天下


調察死亡人是否還有家屬,讓家屬繼承土地使用權,如果沒有轉化為集體所有。





農民田峰


這幾十年國家、政府、農民。。。都好像沒有把中國的土地所有制說清楚!城市鄉村都說土地是國家的。都是國家的?城市居民沒土地,農民有土地。中國的一個農民對那幾個平方米的土地有所有權?文件常說集體土地是屬於村集體的。土地究竟是屬於村集體的還是村民小組的?是生產隊的還是農業合作社的?政府和老百姓都沒搞醒火!農業咋就現代化呢?咋還叫喚死人活人有沒有土地的問題?都沒有土地所有權!爭啥子嘛?就好比我是中國人,我說我擁有十四億分之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之分一的所有權?嗎?


用戶7861320636464


死亡的人口的土地,如家裡還有其它家庭成員,一般應不做任何調整變動,因我國的農村土地政策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體的土地承包政策,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不是以個人為單位來承包土地,個人只是家庭聯產承包中的一員,一般是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如家裡已經沒有任何家庭成員,那就另當別論,只能由當地村集體收歸集體所有,再做重新的調整變動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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