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跳槽、拖欠水费影响个人征信?我的征信系统还有没有隐私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试运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将于近期正式上线。央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采集信息将更细化、更全面、更精准。其中,电信业务、自来水业务缴费情况、民事判决、行政处罚等信息将会纳入到征信中。于是,有媒体质疑,频繁跳槽和拖欠水费影响个人征信真的合理吗?

频繁跳槽、拖欠水费影响征信?

针对频繁跳槽影响征信的问题,金库君分别拨打了多地的社保局咨询电话了解到的情况如下:

频繁跳槽、拖欠水费影响个人征信?我的征信系统还有没有隐私

北京市的12333客服人员表示:没有相关法律及文件要求将求职者的跳槽记录和个人信用相关联,并告诫近日已频繁接到此类咨询电话,提示不信谣、不传谣。

上海市的12333客服人员表示:择业自由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海没有将二者挂钩的政策。

深圳市的12333客服人员明确表示:劳动者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深圳没有这种(将跳槽记录与个人信用关联)政策,也没有听过(其他地方)有这种政策。

针对拖欠水费影响个人征信的问题,金库君拨打了北京自来水公司客服热线。

96116客服人员表示:(自来水)公司对欠缴地址进行上门催缴服务,如果家中无人会留纸片提醒。通常情况下,用户不会长期拖欠水费,一些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缴纳的也会补缴。就目前来说,不存在欠缴影响个人征信的问题,我们也没有接到将欠缴用户与个人征信挂钩的相关通知。

由此可知,频繁跳槽影响个人征信实属无稽之谈,而拖欠水费目前也不会与个人征信挂钩。

传言是如何产生的?

媒体如此言之灼灼的报道必有其出处。原来,事情的起因源自一场座谈会。

据媒体报道,3月30日,浙江省人力社保专家和企业人士在宁波举行座谈。期间,企业人士认为招工难,留住人才也很难。面对企业的“苦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葛平安在现场表示,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信用将成问题。“员工要走,接下来也有制约措施。浙江省马上要推进人社的信息体系建设,对单位和个人都要建立信用体系。”

仅凭着座谈会上葛副厅长的几句即兴讲话,媒体便将“频繁(恶意)跳槽影响个人信用”当成官方说法,确实值得商榷。

频繁跳槽、拖欠水费影响个人征信?我的征信系统还有没有隐私

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便不会有补偿,更谈不上“恶意跳槽”。从现有的法律看,接近“恶意跳槽”标准的,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的情形,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某人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后,违反了相关约定“恶意跳槽”,金库君倒是认为此种情况可以与个人征信挂钩,毕竟有法可依。

滥用个人征信成为普遍状况?

征信系统的完善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件难得的好事,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展开,例如,杭州“钱江分”、苏州“桂花分”、厦门“白鹭分”、宿迁“西楚分”、福州“茉莉分”等等,这些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让高分者享受交通工具打折、看病挂号绿色通道等服务。

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防止个人征信被滥用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一些地方将“闯红灯”等微小的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对失信人员未来就业、贷款等产生影响。

早有专家指出,因为行政管理的方便,而让公民付出与其违法行为不相对称的法律代价是一种懒政。

但相关部门也有自己的说辞:“国外也将闯红灯与个人信用挂钩!”那么,事实是怎样的呢?

据金库君了解,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将闯红灯与信用记录挂钩——德国和美国。在德国,闯了红灯很可能不会得到银行长期贷款,就算能拿到贷款也比信用正常的人高很多,比如,别人的贷款利率是5%,你的就得10%。在美国,各州对闯红灯者罚款2-50美元,数额虽不大,但处罚记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终生不得撤销。

在相关部门惩处闯红灯与美德看齐的时候,是否也要完善公共设施、进行广泛的普法教育,为公民素质的提升添砖加瓦,毕竟很多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

《法制日报》201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要明确信用该与什么挂钩

。近些年,一些地方把个人信用与按时缴纳电话费水电费、闯红灯等挂钩,引发很多争议,不少人认为信用挂钩的范围过大过滥。企业、个人、政府的信用该与哪些事项或者行为挂钩?这个问题需要深入讨论,该与信用挂钩的必须挂钩,不该挂钩的绝不能挂钩。

频繁跳槽、拖欠水费影响个人征信?我的征信系统还有没有隐私

比如,中国的银行业对用户偿还信用卡欠账方面做出了因地制宜的改变:因为系统问题或费用非主观因素造成不良,可以进行异义处理,消除不良,消除后对个人征信没有影响。一些小额欠账,并不会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这在国外是无法想象的,少还一分的后果谁试谁知道。

另外,很多专家和媒体还担心,滥用征信可能产生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以缴纳水费为例,在国外,A租用房东B的房屋,如果A拒不缴纳水费,A的信用受到影响。A搬走后,房东B收回房子自住,B只需证明入住时间,此前欠缴水费与其毫无关系。

如果在国内,A租用房东B的房屋,如果A拒不缴纳水费,A的信用受到影响。A搬走后,房东B收回房子自住,鉴于国内的自来水公司是国有,假设房东B不愿意承担A所欠水费,自来水公司是否能答应?公司为了追缴水费,B的个人征信会不会受到影响呢?

见微知著,如果这不是水费,而是其它高额费用,B的公平由谁来保证呢?

金库君非常认同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黄志凌的观点:多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拥有的信息是否可交换,哪些需要获得信息主体的授权,如何保证交换过程和交换后信息不被滥用,在法律、监管、技术等方面都缺乏标准。因此,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缺乏顶层设计,出台一部信用法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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