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縣法院一審宣判江鳳奇等23人涉黑案

2019-04-29 11:30 | 天台縣人民法院

4月22日上午,天台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等對以被告人江鳳奇為首的23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該案系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督辦案件。

天台县法院一审宣判江凤奇等23人涉黑案

2010年6月,被告人江鳳奇和其妻子方又花(另案處理)開始在江山市租房經營不鏽鋼加工店,先後招攬業務員、安裝工從事不鏽鋼欄杆加工。為了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15年9月份,江鳳奇網羅豢養以安徽樅陽籍人員為主的成員,通過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達到非法斂財的目的,逐步形成以江鳳奇為組織、領導者,方宏進、周超為骨幹成員,吳問兵等17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至2018年3月案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已多達20餘人,先後在江西省玉山縣、廣豐縣,金華市金東區、婺城區、義烏市、浦江縣,杭州建德市,紹興諸暨市,台州臨海市、天台縣、三門縣等地瘋狂作案,共實施敲詐勒索42起、強迫交易6起、妨礙公務1起,其他違法行為47起,合計96起違法犯罪事實並從中獲取鉅額非法利益,嚴重危及被害人及其家人、鄰居、朋友、村民的安全,嚴重影響當地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嚴重破壞廣大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秩序,嚴重干擾了當地同行業的經營秩序和市場合理競爭秩序。

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決定對被告人江鳳奇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十一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方宏進等其餘22名被告人被判處九年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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