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江西省旅遊條例》,保護自身權益

2015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新的《江西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旅遊條例》同時廢止。

瞭解《江西省旅遊條例》,保護自身權益

根據《條例》規定,旅遊景區景點不得向遊客強行出售聯票,旅遊景區景點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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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 | 旅遊項目開發不得汙染環境

《條例》規定,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狀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障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止生態破壞。

旅遊項目開發不得汙染環境,鼓勵旅遊項目開發和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可以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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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 | 不得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

《條例》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旅遊景區景點擬提高門票價格的,應當依法進行聽證,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社會公佈。旅遊收費項目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將不同景區景點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景點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設置聯票的,聯票價格應當低於各單項門票價格之和。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旅遊景區景點不得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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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不得以回扣代替導遊服務費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及時全額支付導遊服務費用。旅行社安排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的,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購物或者自付費項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導遊服務費。

《條例》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應當依法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不得使用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合同約定購物的,應當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旅行社轉團或者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應當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服務內容及標準不得低於原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的,旅行社不得擅自並團。

《條例》還規定,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旅遊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服務。未按照約定路線運輸或者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增加運輸費用的,旅行社、旅遊者有權拒絕支付增加的運輸費用;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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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 脅迫遊客購物最高可罰3萬元

《條例》規定,旅遊購物場所經營者應向旅遊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不得脅迫、欺詐、誤導旅遊者,不得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旅遊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失效、變質商品需要購物場所退換的,旅行社有義務協助旅遊者退換;造成損害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旅行社賠償後,可以向旅遊購物場所追償。

脅迫、欺騙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向旅遊者索取額外費用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兩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旅遊主管部門對旅遊者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經審查,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旅遊主管部門受理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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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規定,建設旅遊項目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網絡旅遊經營者應提供真實可靠的服務信息;若旅遊經營者脅迫、欺騙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向旅遊者索取額外費用的,最高將被處以三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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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旅遊項目不得擅改建拆除

《條例》規定,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狀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障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止生態破壞。利用民族文化歷史建築等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旅遊項目開發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規定,不得汙染環境。編制旅遊專項規劃和建設旅遊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對旅遊開發強度實施分類指導和嚴格控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開發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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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應定期公佈最大承載量

根據《條例》,旅遊景區應定期公佈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並設置監控系統和分流系統。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旅遊景區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旅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措施。省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旅遊景區執行最大承載量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景點的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旅遊景區景點擬提高門票價格的,應當依法進行聽證,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社會公佈。旅遊收費項目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將不同景區景點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景點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設置聯票的,聯票價格應當低於各單項門票價格之和。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旅遊景區景點不得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旅遊景區景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特定對象減免門票費,並設立明確的標識。鼓勵開展優惠、免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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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旅遊項目應提供安全培訓

網絡旅遊經營者應為旅遊者提供真實、可靠的旅遊服務信息,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旅遊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提示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服務的,應當在相關產品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標明,並向旅遊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通過網絡經營旅遊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單項代訂業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提供方。通過網絡經營包價旅遊、代理銷售包價旅遊合同、委託領隊或者導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等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並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旅行社經營許可證信息以及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該網站應當與旅遊主管部門聯網認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旅遊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建立旅遊安全預警信息發佈制度。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旅遊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對旅遊從業人員開展上崗前安全風險防範及應急救助技能培訓,防範旅遊安全事故發生。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具有危險性的旅遊場所、路段、設施設備和遊覽項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就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經營潛水、漂流、摩托艇、水上拖曳傘、低空飛行及其他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參與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者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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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經營者嚴重違法將被公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等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旅行社和其他旅遊經營者的開業、名稱變更、經營範圍、服務質量、失信懲戒記錄等信息,公佈嚴重違法旅遊經營者名單,保障旅遊者知情權,促進旅遊經營者誠信經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旅遊者滿意度為核心的旅遊質量評價制度,加強旅遊質量監督管理,完善旅遊質量社會監督機制。旅遊團隊可以推選旅遊服務質量監督員,代表本團隊全體旅遊者對旅遊經營和服務質量實行監督,向旅遊主管部門反映旅遊服務質量的有關問題。旅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不符合相應的服務質量等級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經授予的質量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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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中甩團甩客最高將被罰2萬元

旅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假冒其他旅遊經營者的註冊商標、品牌或者質量認證標誌,冒用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質價不符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強行滯留旅遊團隊或者在旅途中甩團、甩客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遊經營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脅迫、欺騙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向旅遊者索取額外費用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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