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配偶承擔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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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呢,法律上曲曲折折的寫了很多話,實際上我們常見的可以分成三種,1、以夫妻共同名義的對外的借款。2、配偶一方以自己名義借款,妻子事後追認。3、借款被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篇幅所限沒有全部列舉)。一旦法院認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夫妻之間要對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讓債務人的妻子承擔連帶責任,不言而喻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當下,很多債務人把財產轉移到配偶的名下,或者採取離婚的方式,來逃避債務的履行。一旦將債務人配偶的捎上,實際上就對債務的清償有了保障。但是現實總是骨幹的,很多時候要求債務人的配偶並不是一帆風順的。

很多時候,債權人已經起訴後,才意識到債務人有配偶,這筆債務,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個時候要想追加被告人,要簡單一些,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但是第二種情況就要複雜一些,那就是在上訴以後,才發現需要追加當事人。

我國的訴訟法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如果在二審中追加當事人的話,意味著追加的當事人並沒有能參加一審的審理。所以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旦追加了當事人,法官經過調解不能達成調解意見,二審的法院就要把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這給追加的當事人有了參加一審的機會,也就是說這樣對於被追加的債務人配偶才是公平的。從一審打到了二審,又回到一審,是一個非常費力氣的事情,但事實是還有比這更復雜的。

有些時候判決已經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債權人才意識到債務人有配偶,想讓其承擔連帶責任怎麼辦呢?有人會說。到法院申請再審,但是這種方式並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法院再審是有條件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列舉了人民法院再審的條件,其中並沒有哪條說,遺漏了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能靠的上邊的是(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但是很明顯,這兩條有些牽強。而且申請再審程序非常複雜,耗時也長。

於是有人出了一個主意,那就是讓執行局的法官追加被執行人。但是,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中,都沒有規定可以把被執行人的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這是因為執行法官並不是裁判法官,他們僅僅是依據法律文書展開執行工作,法律文書上並沒有債務人配偶的名字,法官是不能擅自追加的。

因此要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唯有一個方法,就是另行起訴。讓很多人困擾的是,法院採取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另行起訴是否被法院駁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重複起訴的構成要件,即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判決結果。而起訴債權人的配偶是屬於不同的當事人,而且起訴的請求是承擔連帶責任,與原來的判決並不衝突。所以起訴當事人的配偶是可行的。

那麼好了,這個複雜的問題終於說明白了,那就是如果判決已經生效,想追加債務人的配偶需要另行起訴。但是別忘了最關鍵的一點,那就是你必須證明,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才可以,否則也就失去了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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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您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擔還款的義務。但是,需要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1.以夫妻共同名義的對外的借。2.配偶一方以自己名義借款,另一方事後追認。3.借款被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等情況,一旦法院認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夫妻之間要對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具體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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