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116.2萬,判1年10個月!出租房起火,究竟誰來擔責?

出租房起火併造成嚴重後果

該負責的

租戶還是房東

答案是

都跑不掉!

警钟 | 赔116.2万,判1年10个月!出租房起火,究竟谁来担责?

近日,經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吳興區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電動車當事人胡某房東強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和一年九個月

警钟 | 赔116.2万,判1年10个月!出租房起火,究竟谁来担责?

案件回顧

2017年的11月20號,湖州市吳興區大港村一民房,突然著火,導致另外兩名租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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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發生後,經吳興區消防大隊調查,起火原因為停在樓梯間內的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引發火災。經法院審查查明,該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被告人胡某,當晚其由自己房間內臨時拉出電線給電動車充電,且將電動車停放在樓梯間內。起火後煙氣沿樓梯向上蔓延,導致樓上租住人員無法逃生,從而造成租住在此的李某父子吸入炭塵、一氧化碳後雙雙殞命,其行為構成失火罪,於2017年11月20日被吳興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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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以來,被告人強某將位於吳興區大港村強家兜9號的自建房出租給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在此期間,公安、消防和當地政府多次對強某的出租房進行消防檢查,發現存在較多消防安全問題,特別是在2017年11月15日向其發放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拆除私接電線,租房內充電的電動自行車一律停到租房外面。強某簽收通知書後依舊我行我素,對存在的隱患視而不見,不配合整改,最終在事隔5天后釀成大禍。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因過失引發火災,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被告人強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2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

火災發生後,經調解,胡某、強某賠償遇難人員家屬116.2萬元。但再多的錢,也無法挽回逝者的生命。

什麼是失火罪

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什麼是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為房東和租戶

對於消防安全都不能疏忽

消防提醒各位房東和租戶

出租房消防安全,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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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那些“甩手”房東

對出租屋要進行有效管理和維護

否則租客失火

自己也要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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