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規易混點彙總來啦!值得收藏哦!




二建法規中,有一些考點看著很像,一不小心,就會出錯!小編為大家總結了那些易混點!希望對大家學習有所幫助,快來認真學習吧!


1.物權變動效力、合同效力、抵押權設立

(1)物權變動效力

a.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等級,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b.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同效力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3)抵押權設立

a.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自登記時設立;動產抵押權的設立,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b.當事人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c.當事人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①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②交通運輸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2.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註銷

(1)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2)企業資質證書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①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④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⑥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3)企業資質證書的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佈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①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②企業依法終止的;

③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④企業提出註銷申請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3.拒收投標文件與否決投標

(1)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

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①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②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③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

(2)否決投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①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②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③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④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⑤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⑥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⑦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4.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

(1)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人民幣,19年教材並未按照最新規定修訂)

(2)履約保證金(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供)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3)質量保證金(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5.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與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①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②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③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④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⑤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①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②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④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⑤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6.轉包、違法分包、掛靠

(1)轉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①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②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③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④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採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⑤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範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⑥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2)違法分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①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②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③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④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⑤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⑥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⑦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週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3)掛靠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①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②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③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④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⑤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⑥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⑦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7.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1)資質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①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②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③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④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⑤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⑥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注意:下列情形屬於工程安全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不屬於資質不良行為:①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②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或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③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的,冒用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承攬業務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①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②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③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④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⑤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3)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①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②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

③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測,或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④工程竣工驗收後,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

⑤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8.應付工程價款日期、竣工日期、保修期起算時間、缺陷責任期起算時間

(1)應付工程價款日期

當事人對應付工程價款日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

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2)竣工日期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③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3)保修期起算時間

建設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4)缺陷責任期起算時間

①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②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③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9.工程欠款、墊資的利息支付

(1)工程欠款

當事人對工程欠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利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2)墊資

①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②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10.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

(1)無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可撤銷合同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②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

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

①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②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③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4)無效的勞動合同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註銷、撤銷與暫扣或吊銷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註銷

建築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註銷。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①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④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⑤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暫扣或吊銷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勞動仲裁與民商事仲裁

(1)勞動仲裁

a.解決爭議範圍:勞動爭議。

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①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③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④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年之間的糾紛;⑤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⑥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b.適用法律:勞動仲裁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調整,不受《仲裁法》調整。

c.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對未經仲裁程序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應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民商事仲裁

a.解決爭議範圍: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糾紛。

b.適用法律:受《仲裁法》調整。

c.仲裁和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只能選用其中的一種。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只有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對當事人的糾紛予以受理。

13.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案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二者區別

①移送管轄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而管轄權轉移是有管轄權的法院把案件轉移給原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②移送管轄可能在上下級法院之間或在同級法院間發生,而管轄權轉移僅限於上下級法院之間;

③二者在程序上不完全相同。

14.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

中止

中斷

事由

(1) 不可抗力;

(2)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3) 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5)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客觀原因)

(1)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主觀行為)

限制條件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

/

結果

原因消除之日起還有6個月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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