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前所有零售藥店開展自查,5月起,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進行處理。
5月起,藥店大檢查開始
近日,國家藥監局在官網發佈圖解政策,針對執業藥師“報考條件”、“掛證整治”等六個角度進行回應。
消息中明確:4月30日之前,所有藥品零售企業要開展自查,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主動進行整改。
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進行處理。
自查內容
根據多地出臺的政策,查處對象主要集中在人(執業藥師是否在崗)、 物(特殊藥品儲存、失效藥品等)、票(處方藥銷售記錄、賬務記錄及相關證書等)上,藥店可對照相關內容展開自查。
1.為他人違法經營藥品提供場所(出租櫃檯)。
2.從個人或者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進藥品。
3. 擅自改變經營方式、經營範圍銷售藥品。向無合法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藥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經營仍為其提供藥品。
4.偽造藥品採購來源,虛構藥品銷售流向,篡改計算機系統,隱瞞真實藥品購銷存記錄、票據、憑證、數據等,藥品購銷存記錄不完整、不真實,經營行為無法追溯。
5.購進藥品時,證(許可證書)、票(發票、隨貨同行票據)、賬(實物賬、財務賬)、貨(藥品實物)、款(貨款)不能相互對應一致;藥品未入庫,設立賬外賬,藥品未納入企業質量體系管理。
6.將第二類精神藥品和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或者進行現金交易。
7.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執業藥師不在職在崗,存在“掛證”行為,未能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8.在核準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
9.經營冷藏藥品的,未設置與其經營品種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冷藏設備儲存藥品。經營陰涼儲存要求藥品的,未設置相應的陰涼櫃儲存藥品。
11.處方藥未按規定憑處方或登記完整信息後銷售,處方未存檔。
12.存在銷售過期失效藥品行為。
13.連鎖門店未執行“三統一”規定。
14.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藥店合規,找準發力點
隨著政策頻出,毛利降低,藥店經營壓力不斷增大。越來越多的藥店通過慢病診療、DTP專業藥房等模式走上專業化發展道路,同時也有藥店被大連鎖收購或控股。
但是在行業集中度不斷提高的同時,執業藥師的從業尷尬並沒有解決,敢問路在何方,藥店要走上規範化發展道路,除了要“堵”、還需要“疏”。
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就應該先解決處方流轉問題。查處執業藥師“掛證”,更應該找到其背後的原因。
在行業監管形勢趨嚴背景下,執業藥師的薪酬待遇卻未與市場稀缺度成正比,部分企業高薪招聘執業藥師,結果卻名不符實多為噱頭。目前來看,不管是大型連鎖,還是中小藥店,執業藥師隊伍發展已經走到了轉折點。
執業藥師數量的嚴重短缺、以及藥店無處方可審的現象,都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公眾重醫輕藥的傳統習慣,更不可能一下子扭轉。
有業內觀點認為:為了減少用藥安全事故,更應該及時出臺相關立法,規範執業藥師群體的權責,而不是“因噎廢食”。要想有風清氣正的行業環境,既要科學管理隊伍發展,更要充分發揮藥店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的作用,將選擇權交到公眾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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