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方式該由誰確定

採購方式該由誰確定

政府採購法定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以及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方式。各種採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及操作程序不一,選擇合適的採購方式,對採購項目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儘管相關法律法規對採購方式的適用有著明確規定,但實踐中,有些地方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直接指定或審批決定項目採用何種方式,有些地方則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自主選擇,執行結果存在較大差異。

那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究竟由誰來決定採購方式呢?決定採購方式的依據和標準又是什麼?筆者認為,可從以下方面考慮。

首先,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依法制定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但不能直接確定或指定採購方式。即,監管部門應原則性規定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必須按照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採購;如果採購人或代理機構認為某項目具有特殊性,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或經公開招標未能成立,重新組織公開招標仍未成立的,可採用非招標方式採購,但必須報管理機構批准。目前,不少地區已將變更採購方式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以進一步優化採購審批程序,鼓勵採購人、代理機構靈活運用各種採購方式,提高採購效率。而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採取哪種採購方式,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可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規章制度自主決定。監管機構可以依法對採購人或代理機構選擇採購方式及實施採購活動的行為實施監督,但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對每個項目實行審批並規定具體的採購方式。

其次,依法確定採購方式時,要考慮項目特點及採購機構的自身情況,不能把採購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採購方式的唯一標準。實踐中,有的項目儘管預算金額較大,但採購的數量較少,且採購標的屬於標準產品,規格統一,價格變化幅度不大,則不宜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有的項目技術複雜,無法計算出準確的價格,也不宜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還有些項目儘管預算金額不大,但技術含量高,項目涉及內容多,價格變化幅度大,具備公開招標的條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較為合理。

最後,在嚴格遵循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採購人、代理機構還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瞭解市場同類在售產品的價格、技術參數等,再結合項目具體需求,選擇合適的採購方式。

作者單位:陝西省商洛市政府採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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