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懷孕的20歲女友並棄屍,凶犯為何只被判29個月?原因堵心!

今天,香港高等法院以四項洗黑錢罪,判決一個名叫陳同佳現年20歲的香港青年29個月有期徒刑。實際上,陳同佳是一個造成一屍兩命的殺人兇犯。怎麼回事?

這是一個很慘的案子,同時也是一個事實非常清楚的案子。

去年2月,陳同佳與其20歲的女友潘曉穎到臺灣旅遊,過情人節。據悉,期間陳同佳懷疑看到潘曉穎在社交網站和另一名男生合照,便對潘起殺機。2月17日,陳同佳和潘曉穎入住臺北紫園酒店。此時陳同佳和潘曉穎在酒店房間發生爭吵,據稱,潘說,肚子裡的孩子是前男友的。陳同佳在盛怒之下,毆打了潘,並勒死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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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與潘曉穎

之後,陳同佳將屍體裝在粉紅色行李箱中,離開酒店,乘車將屍體拋棄到空地。當晚陳同佳獨自返回香港,並用潘曉穎的銀行卡取錢。當年3月13日,陳被香港警方拘捕,並揭發出兇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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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事實再清楚不過,為什麼不以殺人罪提訴,並判刑呢?

這就要說到存在於港臺之間的一個司法漏洞。港臺之間沒有刑事司法互助,及逃犯移交安排,因為是在臺灣殺的人,即使疑兇承認殺了人,香港警方只能以在香港的犯罪事實提訴,即陳同佳用被害者的銀行卡提款。這無疑是對司法公正的挑戰。

臺北士林地檢署在去年12月,發出對陳同佳的通緝令,一旦陳入境臺灣,就將被拘捕,通緝時效長達37年半,直到2055年8月。但可想而知,這種情況下,陳同佳怎麼可能還去臺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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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補救的辦法,但這個辦法正遭到香港一些反對派的抵制,甚至香港末代總督彭定康也指手畫腳加以反對。

這個辦法,就是修改香港《逃犯條例》。今年2月,香港保安局就提出修訂該條例,以堵塞法律漏洞,但引起一些反對派的干擾。按照今天的判決,陳同佳最快將於今年10月獲釋。如果在這個之前,沒有修改《逃犯條例》,那麼殺人犯陳同佳將逃過法律的應有制裁。

如果一直不修改,下一個陳同佳必將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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