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免费午餐”两罪并罚

2017年8月,韩江路过一家移动营业厅,看中了一款2000多元的“OPPO”手机。就在韩江为囊中羞涩而发愁时,店员告诉他,现在买这款手机可以分期付款,只要凭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就行。摸着口袋里的身份证,韩江心里有了一个计划。

韩江身上有一张“李成”的身份证,是他在网吧上网时,一个朋友捡到后送给他的,刚好身份证上李成的头像与他很像。于是,韩江来到银行,冒充李成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回到移动营业厅。店员带着他到某金融消费有限公司在该营业厅的办事处,办理了分期付款。就这样,韩江顺利拿到了手机。得来全不费功夫的韩江尝到了甜头,几天后,他用同样的方式骑上了价值4000多元的电动摩托车。

到了分期付款第一个月的期限,因银行卡内没有资金,金融公司工作人员联系韩江。韩江表示没钱,还拉黑了工作人员的电话和微信。无奈的工作人员只得寻找与李成身份证关联的其他号码。

正主李成丢了身份证后,本没太在意,但突然接到金融公司的催款电话,让他有些着急:自己从没在常州办过贷款啊!不放心的李成到银行征信中心网站查询,发现自己名下竟有两笔贷款。突如其来的“黑锅”让李成不知所措,就在此时,他的手机收到了自己身份证在某家网吧上网的短信,他立即报警。

民警在网吧将韩江抓获,2018年2月28日,新北公安分局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韩江移送审查起诉。

拿到案件后,我仔细翻阅卷宗,发现韩江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很明显: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后办理分期贷款,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还拉黑对方,应当认定诈骗类的犯罪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这一个罪名,不能全面评价“免费”取得手机和电摩的行为。

那么,对于“免费”取得手机和电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定性之前首先要搞清楚,韩江诈骗的对象是谁?被害人是谁?表面上看,韩江取得的是手机和电摩,似乎商家是被害人。但仔细分析,虽然韩江的目的和动机是骗取手机和电摩,但其为了达到犯罪目的,以向金融公司贷款为名,隐瞒不想归还的真相,其主观故意是逃避对金融公司的还款义务。进一步分析商家、金融公司、买家三者间的法律关系,商家货款已收到,金融公司的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才是诈骗对象,金融公司才是被害人。

最后,本案是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两罪,还是属于牵连犯仅认定一罪?虽然韩江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就是为了“免费”取得手机与电摩,主观上前后有牵连关系,但其用自己的银行卡贷款仍然可以完成骗款犯罪行为,客观上不具有必然牵连关系,使用他人银行卡是为了逃避打击。据此,我认为应认定两罪。

最终,我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对韩江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我院的意见,认定韩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讲述人:顾波涛

整 理:童华岗 张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