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2019-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25,164,75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5日披露了《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现就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明公司”、“原告”)诉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东方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昆区城管局”)、包头市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青山区城管局”)及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1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昆区城管局、青山区城管局、玉杰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164,754元;

2、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1,056,920元(暂计至2016年1月1日-2017年2月28日)及自2017年3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3、被告昆区城管局、青山区城管局在未付款的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付款义务;

4、被告玉杰公司在已收到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付款义务;

5、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工程款6,032,349元,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08.37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908.37元;鉴定费45,000元(亚明公司预交22,500元、玉杰公司预交22,500元),由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22,500元,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亚明公司预交)由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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