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程序

行政複議範圍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的<>第二章第六條以下規定: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各種具體行政行為基本去不包括在內。只要符合以上條款,當事人就可以在60日內向有行政複議職權的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會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申請受理後,行政複議機關會通知被申請人(被告機關)提交有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行政行為合理合法,有理有據,否則將依申請撤回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需注意這裡是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所以 老百姓可以毫無顧忌的去進行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救濟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服務老百姓,給老百姓一個可以給自己給他人伸張正義、抵制不公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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